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工作、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是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也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近年来,省属企业推进法制建设,建立有关工作制度,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企业法制建设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一些企业领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部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职责不到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未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经营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甚至造成重大损失。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省属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大。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以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扎实推进企业法制工作、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做强做优国有企业。
二、准确把握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以服务企业改革发展为主线,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以构建法务工作组织体系为依托,把全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作为完善企业内控体系的重点工程,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为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部署,从2014年到2016年,在省属企业建立起与国资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法制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省属企业法制建设水平:加快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人员队伍建设,机构设置率和专职人员配备率均达到100%;加快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设置率达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以上;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重要决策、经济合同和协议(包括代理、投融资、担保、借款、工程建设有关重点业务等,下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加强与中央企业、国内外先进企业法制建设的对标步伐,进一步提升省属企业法律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落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省属企业要立足于企业改革发展全局,科学谋划企业法制建设。企业领导人员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法律工作服务于企业中心工作”的理念,依法依规处理好企业改革改制和生产经营的各项涉法业务,使省属企业法制建设成为一项“全员工程”。要从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高度,切实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企业法制建设的核心,建立起法律业务与经营管理业务相融合的机制,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稳步推动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省属企业要加快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将设立总法律顾问列入企业章程,将法律顾问制度嵌入公司治理架构,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和职责落实。到2015年6月底,省属企业通过修订章程,全部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分批推进省属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选聘专职总法律顾问;企业暂时没有专职人选的,可以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也可以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担任,同时尽快培养专职总法律顾问人选,逐步向专职化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各省属企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省国资委备案。到2014年底,争取条件比较成熟的2-3户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2015年底,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性强的6-8户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2016年底,省属企业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
(四)积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在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基础上,各省属企业要通过内部选拔和外部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积极配强配优法务人员,提高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到2015年底,省属企业配备专职法务人员2—4名。要鼓励和支持尚未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法务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到2015年底,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争取达到50%左右;2016年底,达到70%以上。
(六)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各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总法律顾问列席有关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和其他重大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度,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依法顺利开展工作,使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水平。要积极构建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由总法律顾问统筹企业法律顾问、子企业法律资源和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力量,协调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形成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健全完善的省属企业法律保障和服务体系。
(七)加强企业法律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各省属企业要将企业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不断发展壮大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要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相应的职级待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积极探索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的有机结合,不断充实企业法律人才队伍的培养方式。要切实开展对标管理,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促进企业法律管理水平不断上新台阶。
(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适应省属企业发展新阶段新要求,深入开展以学习刑法关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法律知识为重点的专题普法教育活动,促进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自觉主动学法、守法、用法。提倡和宣传“市场竞争、法律先行”、“加强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等一系列法制工作新理念,引导和规范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强化法律至上、守法诚信的意识,自觉践行依法办事、按章操作的行为准则,在市场竞争中,依法处理好与竞争者、投资者、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法律关系,共同维护好省属企业的整体形象。
四、扎实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各省属企业要把推进企业法制工作、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当前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法制建设的各项要求和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务必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要尽快制定推进本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方案,于2014年9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并积极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将企业法制建设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指标,切实加大考核力度,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积极促进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企业予以通报,督促整改提高。对企业由于防范不严导致法律风险发生、处置不力导致法律风险扩大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