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平/文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构,也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机构之一,被看作是公司的中枢,一切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的机制最终都得通过董事会而发挥作用。当前,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环境,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建立适应这一变化和要求的现代公司管理体制。而建立和规范董事会制度,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
董事会的主要职能及作用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一个理想的董事会应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民主性,应拥有合理的内部结构和高素质的董事成员,能够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目标,协调各方利益、责任和风险,合理地配置公司的各种资源,并对公司的管理层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监督。
另外,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和拥有权利还包括:(1)负责由持有可转让股份的股东按比例投票选举;(2)有权更换管理人员;(3)决定管理人员报酬;(4)有权依据一定标准及时进行内部绩效考核;(5)处于特殊的追查目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深入审计;(6)在实施重大投资和经营建议前报告董事会;(7)有关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其他事宜。
近些年,董事会制度逐步完善,并具有各自的风格和特点。人们总结了董事会的几种基本类型:橡皮图章型、乡村俱乐部型、代表型、职业型等。显然,职业型董事会是最好的一类。
与此同时,学术界还对董事会的分类进行了长期系统的研究,特别是从国别的角度研究董事会的类型和模式。大致分成了英美为代表的单层董事会,以欧洲的德国、奥地利和荷兰为代表的双层董事会,和以日本、中国为代表的混合董事会三大类型。
1.以英美为主的单层董事会:在单层董事会模式内,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并形成董事会,董事会负责选聘管理层。董事会在其内部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并由它们负责对管理层的选聘、减雇、薪酬激励;评价业绩、监督决策执行等等。在这种模式中,并不单独设立监事
会。董事会的成员可以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甚至董事长也可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这一模式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
2.以德国为主的双层董事会即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在双层董事会模式中,股东会选举监事并组成监事会,监事会选聘并监督管理董事会。监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上端。在这种董事会模式中,监事会主要承担认定企业经营的结果和判定成果的质量;预见性、预防性的监督功能;对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的选择、领导、评价、平衡和撤销的功能;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业务的分配和业务的规范等4项基本功能。
而管理董事会的主要功能包括:思考和确定企业目标及企业条例,制定企业战略;制定考核标准和尺度;建设和维护人力资源;考核确定企业的整体结构;维护企业重要的对外关系;代表企业和应对危机的准备。在这一模式中,监事会实际上相当于单层董事会中的董事会,而管理董事会相当于单层董事会中的管理层。这种模式以欧洲的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
与单层董事会相比,双层董事会的主要特点或优势有以下几点:首先,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被明确地分开,并且由不同的人来加以执行。监事会的职责是确定公司发展方向,而管理董事会则是将确定好的方向付诸实施。其次,经由股东任命的监事会监事比单层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更能代表某些股东群体。第三,监事会同时能够对公司管理层的活动发表独立的见解。
最后,双层董事会的结构有利于在不干预管理层履行他们经营职责的同时,体现出除股东之外的其他集团的利益。这比单层董事会在结构上有优势。
当然,双层董事会也有不足之处。例如,监事会通常开会较少,缺乏与管理董事会的沟通,公司难以制定出高质量的决策等。
3.以日本、中国为主的混合董事会:混合董事会既不同于单层董事会,也与双层董事会有所区别。在混合董事会模式里,股东大会同时选举董事、监事并形成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选聘、监管管理层,并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并向股东会负责。与
欧洲大陆双层董事会模式下监事会凌驾于管理董事会之上不同,混合模式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处于同样的地位。目前,日本和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主要采取这种模式。
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特殊作用
随着公司制度的诞生,逐渐衍生出公司董事这一特殊角色,由于公司面对的内外因素的变化,具有不同功能的各色董事应运而生。其中,独立外部董事的出现,被认为是公司董事制度的一次革命。它已被各国大量事实证明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并代表着今后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向。
众所周知,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人,多数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召开专门会议,通过正式提名、股东投票表决的方式而产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董事也可由法院直接任命。
同时,股东挑选某人出任公司的董事,主要看中他(她)所具有的特殊才能和其较高的人力资本。具体而言,他(她)至少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
另外,自公司出现董事这一角色以来,为了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董事还产生出许许多多个变种,常见的董事有: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领导董事等。还有一些具有特别意义的董事,如家族董事、联系董事、掌权董事、代表董事、劳方董事、互兼董事、影子董事,等等。
而许多公司中多数聘用独立董事,而独立董事的选用条件也不近相同,在美国一般有如下6类:(1)其他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2)退休的首席执行官或其他上市公司的高管;(3)某位大学校长或知名学者;(4)原政府官员;(5)某位成功的小商人;(6)一位或多位独立投资人。
除此之外,有学者认为,独立的外部董事对公司治理有诸多好处。各国的实践也证明,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它为提升董事会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效率做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今,发达国家的公司普遍推行了独立董事制度。各国的状况是:法国40家最大的公司有82%的非执行董事;美国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的比例是78%,德国和英国的比例多50%,日本为4%。
但学者在研究中也看到,尽管多数人承认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意义,但关于独立董事在具体的公司治理中能够起到何种和多大的作用,一直是许多学者感兴趣的问题。大致形成了如下观点:
首先,独立董事可以缓解股东对董事会的信任问题。独立董事担任着解决股东与董事会信任问题的职责。在具体运作中,独立董事是处理执行董事与股东之间矛盾的最合适人选。其次,独立董事客观评判、管理并监督管理层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过程。第三,独立董事可以运用其丰富的商业经验和掌握的技术、市场方面的知识,帮助企业管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尤其是帮助企业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第四,协调与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有专家研究发现,当政府的因素对企业的影响较大,企业需要向政府游说以获取其支持时,公司中常常会有很多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第五,如果在职高管人员兼任另一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管理者成为另一公司的一个好管理人员也是有益的。
总之,通过以上叙述看到,独立董事的作用得到了许多专家的认可,但独立董事制度也绝非完美,它同样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其一,由于外部独立董事有其自身职业的许多事情,对公司业务知之甚少,加之他们一般没有实际权力,就很难发挥局外人的作用;其二,即便承认独立的外部董事的作用,较小的董事会也不可能容纳更多数量的外部独立董事;其三,由于认知局限和有限理性,人们很难制定一个完备的更具独立性的标准,也很难找到最适合标准的人选,也不能保证独立董事上任后永远独立;其四,由于独立董事通常必须与管理层或内部董事进行足够的交流与博弈,也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丧失其独立性。其五,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早期,即便独立董事的人数占到董事会成员的多数由于缺乏组织,独立董事们也难以形成制衡执行官和大股东的一致势力。
董事会内部结构及发展
研究者对董事会的成长发展进行研究,以美国公司董事会为例,认为董事会大致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内部人控制阶段;第二阶段为外部董事为主阶段;第三阶段为现在的委员会制度阶段。
1.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中设立战略委员会主要是中国公司的通常做法,在西方国家的公众公司中并不多见。战略委员会可以加强董事长本人的能力。
2.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执行管理层的薪酬框架,以及为公司每位执行董事设计一揽子薪酬方案。许多公司设立薪酬委员会主要在于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即执行董事不应该负责确定自己的薪酬,也在于解决管理层的薪酬和退休利益等问题。
3.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在股东年会上提名董事候选人,并监督新的董事就职工作。还认为,提名委员会最主要的职责是提供董事的连任方案。
4.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英美公司的董事会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在于负责与公司外部审计师事务所一道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力,也可寻求独立专家的建议。
另外,董事履责主要是借助董事会完成的,董事会实现其功能则是通过会议的方式。
会议议程是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路线图。通常每次会议的议程要专注一些董事会职责的具体事项。管理层和非执行董事负责确定有关事项。一般董事会会议议程主要涉及3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有关公司业务进展情况的报告,如公司产品销售情况、利润情况、市场份额和现金流的定期报告;其二是决策,主要是公司比较重要的决策,如有关并购、筹资,以及任命重要岗位的人员;其三是涉及那些需要公开的公司运作方面的内容,或者是那些管理层需要董事会给予指导的问题,等等。
另外,董事必须以集体行动形式实施其计划,即借助会议董事会采取行动。正因如此,就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法定人数和表决要求。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的多数规定为法定人数,将出席人数的多数(1/2)通过的决议视为合法决议。不同于股东大会的“一股一票”,董事会会议的票数是“一人一票”。现代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会成员全体一致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同意,则可以不召开会议就可通过一项决议。
规范董事会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整体功能
早在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就着手研究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建立规范董事会,并在宝钢集团等企业率先开展试点工作。此后,一系列旨在规范建设、落实职权的改革渐次展开。
例如,在中国建材、国药集团、新兴际华集团、中国节能、中广核等5户中央企业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开展中,积极推进董事会重大决策合规性审查机制建设,中央企业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实现100%法律审核;改进董事会评价方式,优化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指标体系等。
近年来,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持续推动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规范董事会建设,目前监管的96家中央企业中,已有94家建立董事会,其中83家外部董事占多数。同时,90%的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已建立了董事会。
前不久,来自国资委的数据显示,三年来,中央企业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提出重要意见建议近7000条,董事会的制衡机制发挥了相当作用,推动了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总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科技和管理的不断进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企业就必须规范企业董事会建设,建立适应这一变化和要求的现代公司管理体制。
(作者系《名家论改革》丛书主编;经济观察报宏观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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