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国际:从企业角度看新《公司法》所带来的影响新闻中心

这次“大修”主要体现在: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修法力度较大,主要在如下四大方面: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面

新《公司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了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新《公司法》为公司的设立和退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制度保障,为公司融资和投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制度性选择。这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的建设,更好地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

在加强产权保护方面

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重要背景及意义

伴随国内国外市场双循环机制的重塑与激活、国内统一大市场建立、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营商环境及资本市场的优化与健康发展,原有的《公司法》需要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同时,公司注册数量由2013年的1033万家增加到4300万家,在公司制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创新经验,需要通过制度规范下来,以更好的指导公司未来健康发展。因此,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创造了丰富的公司制度实践经验;司法机关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纠纷裁判活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公司法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取得丰硕成果,为《公司法》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支撑。

在此背景下,《公司法》修改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新《公司法》对于现有企业

在公司治理等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一)重塑企业治理体系,引入单层治理架构,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做实、做专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作用,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组织运营成本

1.重构治理结构

(1)弱化股东会权利

弱化公司实际经营职权。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两项管理事项。

不再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统称“股东会”。

(2)确立董事会核心作用

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上限取消。取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上限,将下限降低到3人。

某些情况下可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

可按照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制度强化。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了规定。

职工董事引入提高治理民主。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实质董事制度引入。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在前两款规定的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这也被称为实质董事制度,明确该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3)监事会制度削弱

监事会和监事不再是必设机构。其职能可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没有设置人数要求,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该过半数。

(4)删除了经理的法定职权

2.细化决议程序

新增董事会会议出席和表决规则。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调整了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其一,填补法律漏洞,明确规定未被通知参加会议情形下撤销权行使期限自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其二,规定前述情形下撤销权可行使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其三,继承《公司法解释四(2020修正)》第四条,明确非实质性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

3.加强公司社会责任

(二)放宽公司债范围及条件,赋予公司发行债券的灵活性,丰富公司融资手段的多样化,为公司资本结构合理配置、债券市场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得到法律支持。明确公司债券可以非公开发行。

提高了公司发债的灵活性。公司债券核准制更新为注册制。

可转换债发行主体扩容。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家出资公司管理进一步细化

适用范围扩大。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明确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调整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要求。删除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任期的限制,新增董事会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的规定。

新增外部董事制度。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而现行公司法仅要求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即可。

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可采用单层制的公司治理架构。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新增国家出资公司内部合规治理机制。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企业的

影响及应对建议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现存企业和新设企业均产生不同影响。

(一)对现存企业的影响

现存企业是在原有《公司法》框架下建立并运行的,尽管新《公司法》修订时本着转换成本低的原则,但仍需要在如下方面投入工作并进行转换:

公司章程及治理结构:比如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凸显,如监督股东缴资,涉及认缴制向实缴制转换,故需要开展一次审计清查;公司章程中需取消董事会人数上限限制等。

公司内控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公司需将新《公司法》要求纳入当前合规管理体系,比如国有独资公司需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审查,检查外部董事是否过半数,董事成员中是否有公司职工代表等。

重大业务风险领域:公司债范围扩大及要求调整,意味着风险加大,如何加大公司债业务全生命周期管理、财务风险管控等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运营管理体系: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职权分配更为灵活,企业需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调整经营决策和审批、权责划分等经营关键事项。

(二)对新设企业的影响

1.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有助于公司提高治理法制化和国际化水平,公司需重新审视和调整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新《公司法》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得到细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子董事”“事实董事”也同样受到规范,大幅缓解“一股独大”的专断风险。其次,股东会职能被削弱而董事会职能增加,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和独立地位增强,有利于集体决策服务公司发展。再次,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凸显,如监督股东缴资,可弥补监事会的能力缺陷,形成对公司事务的监督合力。最后,债券持有人更有途径参与到公司治理,增强了公司治理的债券市场约束。此外,审计委员会的重大制度创新,不仅促进公司内部权力的妥善运行,还将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与透明度。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做出多项规定,包括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等。

应对新《公司法》,公司治理方面应该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这样才能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应该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各方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以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管要求。公司应该采取措施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2.经营管理方面,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职权分配更为灵活,企业需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调整经营决策和审批、权责划分等经营关键事项,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新《公司法》董事会职权从11项减少为9项,取消的两项职权分别是:1、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法定职权里把制定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等职权取消,并非这几项职权不重要,不再需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来审定批准,而是它们不再是法定职权,而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职权,公司股东们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这些职权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分配情况。

整体来看,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职权分配更为灵活,企业需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进行经营管理权的分配。

3.合规管理方面,新《公司法》增删了部分合规条款,公司需将新的理念、变化和要求纳入当前合规管理体系,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密切,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文件。具体来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性质、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为公司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而公司章程则是在这个框架下,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详细的规定和安排。

《公司法》的修改必然需要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调整公司章程。例如: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必需在公司章程中呈现。

公司章程中删除董事会人数上限的规定。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新《公司法》新增了部分公司合规管理的要求,公司需要根据新《公司法》完善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同时需要根据新《公司法》合规管理要求完善公司合规管理。例如:

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需在这方面做好审查,违反规定的需进行处理以满足合规管理的要求。

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需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审查,检查外部董事是否过半数,董事成员中是否有公司职工代表。

5.响应新《公司法》倡导,公司应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2020年,中国正式作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极大地促进了ESG在中国的新一轮兴起。鉴于气候变化议题在ESG框架中的重要地位,次年,ESG在国内迎来了井喷式发展。当前,随着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的发展模式逐步形成,中国经济正迈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ESG所倡导的经济繁荣、环境可持续、社会公平的价值内核与中国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实现“双碳”目标等重要战略高度契合。这些重要战略目标为ESG理念在中国的实践探索了道路、指明了重点、深化了内容,为ESG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宏大的舞台。可以预见,践行ESG理念、推动可持续发展,将成为中国企业的“时代命题”和“价值共识”。

2023年以来,共有1,714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2022年度ESG报告,较上年度增长285家,发布报告的公司数量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32.9%,同比增长20%。从2011年到2022年A股发布ESG报告上市公司数量持续增加,2020年以后出现井喷式增长。

2023年是全球ESG披露和核查最具影响、里程碑意义的一年,ISSB发布,为全球ESG信息披露提供基线,国内市场正在积极与国际接轨,推动国内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国资委发布《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将推动央企上市公司发布的ESG报告框架统一,并能够保证重点内容的有效披露,实现实现横向可对标、纵向可比较,为我国推行统一的ESG信息披露准则提供良好的示范效应,另外,沪深港三大交易所均对标ISSB编制上市公司ESG披露指引,预计国内企业ESG披露率及披露质量均将得到有效提升。在新《公司法》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倡议下,统一ESG信息披露标准、加大ESG披露力度是大势所趋,公司应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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