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权”在不同规则体系下的利弊

“一票否决权”在不同规则体系下有着不同的利弊表现。可分为:一、“行政科层”体系①;二、“票决”体系;三、“罗规”体系。分述如下:

一、“行政科层”体系

“行政科层”体系本身没有“票决”机制,是领导负责制,由领导一人裁决,相当于“一票否决权”。

国内“行政”体系常见的“一票否决”,多为某一特定行政事项设立。这种“一票否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手段,相当于“禁止令”,与“投票”没有关系。目的是突出某事项的重要性,仅借用“一票否决”之名而已。如:“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等,为的是强调其重要性。这其中的利弊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②。

二、“票决”体系

在“票决”体系中又分,可设置“一票否决权”;不可设置“一票否决权”。

(一)可设置“一票否决权”

“票决”体系可设置“一票否决权”的利弊,如下:

1.从“利”的角度看,这种设置可以保护少数,及特定的权利不受侵害,防止“多数暴政”。如:

1)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③,防止大国之间的冲突。

2.从“弊”的角度看,这种设置造成决议不容易通过,影响议事效率。同样是上面的两个例子,如:

1)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经常造成许多决议无法通过。

2)在创业公司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据报道某“共享单车”⑤目前的困境,有人就是其因董事会中设置了过多“一票否决权”。

因此在可设置“一票否决权”的“票决”体系,要“因人”—信任程度;“因事”—重大程度;“因时”—关键期间,依具体情况安排设置“一票否决权”。

(二)不可设置“一票否决权”

不可设置“一票否决权”的有:股份公司⑥、”罗伯特议事规则“体系等。

三、“罗规”体系

1.“一致通过”⑧:

如果在“票决”体系中,设定“一致通过”规则,则相当于每位成员都有“一票否决权”,其弊病如下所述:

“英国议会上院的规则经历了怎样的曲折才从追求“一致通过”发展到今天人们接受“过半数通过”,正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对“一致”甚至是“基本一致”的追求本身就会变成一种独裁。在一个追求“一致”的组织里,各种错误的感情—不愿被人视作反对领导,不愿因说出不同意见而遭到歧视,不愿被人说成是集体团结的障碍,等等—自然会导致在“全体一致”的假象下,做出的决定却没有人真正满意,结果也就没有人真正愿意去实施这些决定,没有人真正愿意为这些决定负责。”

2.“默认一致同意”⑨:

“罗规”体系中的“默认一致同意”与“一致通过”有本质区别,如下所述:

“对于例行的、一般不会有人反对的事务,或者重要性很低的事务,为了提高效率,一般采用“默认一致同意”(unanimousconsent,or,generalconsent)的方式来处理。这么做的原因是:虽然规则必须保护“少数方”(minority),但是如果没有少数方需要保护,那么就没有必要教条地执行那些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票决”体系,还是“科层“体系,过分追求“一致同意”的倾向,很容易形成“小集团思维”(GROUPTHINK),是造成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之一,详见《小集团思维—决策及其失败的心理学研究》[美]欧文-贾尼斯。⑩

说到底,只有上帝具有最终一票否决权!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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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科层制一词,最初只是用来指政府官员,后来逐渐泛指一般的大型社会组织。1775年,古尔耐首先使用了这个词。他把既指办公室又指写字台的“bureau”和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torule)连用,指官员的统治。古尔耐把官员手中日益发展的权力称之为“官僚病”(bureaumania)。法国小说家巴尔扎克把科层制看作是“由侏儒行使巨人的权力”。在一些学者那里,科层制一开始就是一个贬义词,是同红图章、低效率和浪费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学者则从另一个极端来看待科层制,认为科层制是人类设计出来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是认真、精确而有效率的一种行政管理典范。

科层制(又称官僚制)是建立在马克斯·韦伯的组织社会学的基础上的,它体现了德国式的社会科学与美国式的工业主义的结合。按照通行的解释,官僚制指的是一种权力依职能和职位进行分工和分层,以规则为管理主体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也就是说,它既是一种组织结构,又是一种管理方式。(百度百科)

②“行政科层”体系“一票否决”利弊:

1.“一票否决”的20种弊端:

2.“一票否决制”检视及其完善思路

③“一票否决权”-百度百科: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也就是说,即使该决议获大部分成员国支持,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使任何安理会的决议无效。

④“一票否决权”-百度百科

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作出特殊约定,董事和股东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1.变更优先股股东所持股份;

3.发行优于或等同于优先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股票;

4.回购;

5.出售公司;

6.变更公司章程或登记执照;

7.变更董事会董事数量;

8.支付或宣布支付股利;

9.借债。

⑥“一票否决权”-百度百科

股份公司不能在章程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可见,不同于有限公司,《公司法》并未允许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和股东一票否决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开放式公司,需要更注重保护公众利益,对于组织机构的表决权机制的运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设置“一票否决权”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

⑦“一人一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11版,第十三章表决第45节“表决流程”,p298。

【一人一票】作为通用议事规则的一条根本原则,协商会议的每位成员,对于每项议题,都享有且只享有一票表决权。即使一位成员被选举或指派担任多个职务,且每个职务本身都被赋予一票表决权,这位成员也仍然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⑧“一致通过”(consensus):《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11版,原著导言,p45-46。

⑨“默认一致同意”(unanimousconsent):《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11版;,第二章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第二节“动议的处理”-“默认一致同意”,p40。

⑩《小集团思维-决策及其失败的心理学研究》[美]欧文-贾尼斯著

张清敏、孙天旭、王姝奇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7

原版名称《Groupthink:PsychologicalStudiesofPolicyDecisionsandFiascoes》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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