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世界是最终的理想,但在此之前,歧视无所不在。出租车司机歧视网约车司机,长得漂亮的歧视长得丑的,学习好的歧视学习差的,收入高的歧视收入低的,本地人歧视外地人,健康人歧视患病者……
在职场中,激烈的竞争让歧视更加流行。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的《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中界定了8中歧视行为。但在今天,歧视的范围远远超过8种,健康状况歧视只是其中一种,另类的甚至还有姓名歧视。
《存在与虚无》中,萨特说,“我在锁孔里凝视屋里的人,还有走廊上的人在凝视我”。歧视也一样,每一个人都在其中,不要以为你比任何人都优越,当你歧视别人的时候,还有别人在歧视你。
●正方
体检筛选
应更全面看待
陈及(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体检的先后,首先有一个行业的问题。比如服务业,尤其是餐饮业,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要求非常严格,这样的情况下,用先体检的方式,筛选出来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再去考查其他方面的能力,从人力资源的角度看,无疑是一种更加经济的办法。相应的,另外一些没有特殊健康需求的行业,后体检也可。
所以先体检也好,后体检也好,其实都只是一种选择,除非利用体检进行就业歧视,拒绝存在某些健康隐患的人入职,那就是需要反对和批评的做法。事实上,一般情况下,企业录用员工,更看重的还是职业能力,而不是健康状况。所以,体检的先后,其实并没有太大的社会影响。
有人觉得应该有更加具体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规则,以此统一企业的做法,我倒觉得未必要如此。通常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好,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也好,做一些基本的规范、制定一些基本的流程即可,比如不得歧视就业者,某些行业不得录用不符合健康条件的员工等,这就可以了。不必非要详细到每一个流程该怎么做。这也不太可能,社会上有成百上千个行业,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特征,比如有些行业不适合近视的人,有些行业不适合有传染性疾病的人,要是为每个行业制定具体的规范,那就太复杂了,也没必要。
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这没有错。但同时,企业的经营行为,也需要有自己的自主性,不能希望法律把一切都管住,就好像鸟笼子一样,要有约束,也要留下空间,不能做成铁桶一样。
而且,生产方式、工作方式在不断变化,甚至企业的形态也在变,一旦制定严格的规定,遇到变化怎么办?改法律法规?我们都知道,管理模式的变化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变化,那时候还要用滞后的方法去管理新的事物吗?
从更大的范围来看,世界各国,企业的招聘,基本上都是企业自己做主,只要符合当下普遍的伦理、道德、法律法规即可,在这个基础上,企业可以自己安排招聘规则,而不是给所有的行为都制定严密的规则,这有可能会扼杀企业的自主性。
也有人担心,企业通过先体检的方式,将一部分存在健康问题的人筛选掉,这不公平,也有违法的嫌疑。现实中企业会不会有这样的考虑呢?我想肯定有,而且为数不少。这样的考虑,从企业的角度看,也有它的道理。比如说录用带有传染性疾病的员工,这看起来一视同仁,不歧视患病者,但这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群体性的工作空间中,别的员工会怎么想?他会不会要求企业不要录用这样的人,或者干脆因为害怕传染而离职?即便都没有,这个员工也很可能被其他员工排斥。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我自己就遇到过,当初有一位同事是乙肝,结果同事们谁都不愿意跟他来往,最后他自己主动要求调离了。
这是现实存在的问题,法律固然规定不能歧视患病的劳动者,但只是要求企业来解决这个问题,真的有作用吗?所以我想,保障所有人劳动的权利当然重要,但如何保障,应该有更多的思考,而不是简单地要求企业一视同仁,这也未必就能更好地保障患病者的权益。
●反方
疾病歧视
涉嫌违反法律
梁固本(泰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任何一个劳动者,都享有劳动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意味着,患有疾病的劳动者,也有同样的权利,疾病不是企业拒绝录用一个员工的理由。
现实中,很多企业都要求员工体检,如果体检有问题,甚至可能拒绝录用,这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有违法的嫌疑。
患病不是人主动选择的结果,所以从法律上来说,除了极少数对健康有极特殊要求的行业如餐饮业之外,其他任何行业都不能以疾病的理由拒绝录用劳动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论是先体检后面试,还是先面试后体检,只要企业规定不体检不能入职,就是违法的。
那么,是否只要设置入职体检就违法呢?那倒也未必。理论上来说,入职体检,本质上应该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目的,比如一个近视的人,不安排他从事和对视力要求很高的工作。这才是入职体检真正的意义所在。如果把入职体检变成限制劳动者劳动权的门槛,甚至出现疾病歧视,那就不合理了,应该反对。
在过去,这样的现象很普遍,甚至连公务员考试都有过类似的问题,比如乙肝携带者不能录用,后来取消了这个规定,这也是劳动权保障进步的表现。不要看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疾病,我们遇到过类似的案件,也做过相应的了解,我们国家的乙肝携带者有3亿人,如果携带乙肝就找不到工作,这3亿人怎么办?
今天,我们在劳动权保障上,其实已经进步了很多,包括艾滋病患者,也有工作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被拒绝录用。但在实践中,仍旧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再如费用的问题,从公平的角度看,费用应该由录用员工的企业来承担,而不是由求职者承担。
还有,体检报告是个人隐私,即便企业从保障劳动权益的角度要求调看,也只能是极小范围的人可以看,不能随意泄露,一旦泄露,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也有人觉得,企业这么做有自身的苦衷,比如害怕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员工,造成其他员工的恐慌,比如有人为了隐瞒病情而假造体检报告,或者找人代检等。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这真的是企业的苦衷吗?不是,所谓苦衷,其实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功利主义的表现。是对患病者不够包容的结果。如前所说,患病不是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任何人都可能患病,一个企业拒绝录用患病者,那如果已有的员工患病了,是不是要辞退?如果老总患病了,是不是要解散企业?道理是共同的,保护别人的权益,也是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今,又到了毕业季,毕业生们开始找工作了。像体检这样的求职过程中的问题,应该得到重视,我觉得应该做一个转向治理、整顿的活动。在过去,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往往更注重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问题、劳资纠纷等,我想,现在也应该重视招聘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一旦发现,应该加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