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医院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核医学;医护人员职业风险;职业风险防范
核医学主要是利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进行诊断和治疗,因具有安全、可靠、快速、灵敏及有一定程度的特异性等优点而在临床得到普遍应用[1-2]。但是由于在核医学诊断、治疗中使用的放射性药物、用后废弃的医疗材料及患者的排泄物等均是非密封源,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扩散,对医护人员危害极大[3]。为探讨防范措施,笔者开展如下研究,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2研究方法:调查前,调查者与本市各医院核医学科室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得到同意后下到科室进行检测,并发放问卷,填写完毕当场收回。共发出278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49份,回收率为89.57%。
1.3统计学方法:采用Excel建立数据库,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核医学科及周围环境测量:见表1。
表1核医学科及周围环境测量结果
测量位置空气比释动能率范围(μGy/h)平均值(μGy/h)放射源库0.12~0.270.19分装室0.09~0.160.13分装室操作位置3.09~4.043.62治疗室0.10~0.150.13给药室0.11~0.260.18ECT室0.10~0.880.23骨密度室0.10~0.210.15放免室0.09~0.150.132.2核医学科表面污染监测:见表2。
表2核医学病房表面污染监测
测量位置活度浓度(Bq/cm2)平均值(Bq/cm2)放射源库0.34~0.420.37分装室0.17~0.260.24操作者手0.21~0.240.23治疗室0.12~0.210.18给药室0.12~0.240.18ECT室0.16~0.190.17放免室0.14~0.210.16
2.3职业人员个人剂量调查:对调查人员进行检测,其个人受照有效剂量范围(mSv)在0.05~2.22之间,平均0.28mSv。
2.4医护人员防护中存在问题:见表3。
表3核医学科室医护人员防护中存在问题
防护情况例数构成比(%)防护物品不足3111.15医护人员意识不高269.35制度执行情况不佳4114.75废弃物处理不当217.55药品存放、使用方法不正确3512.593讨论
3.4合理布局及增加防护设施:首先应通过合理布局减少核医学病房环境的污染。应按放射性活性区与非活性区将工作场所分开,采取清洁区、活性区的三区制原则布置,并按照放射性水平的高低依次序排列[7]。将清洁区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分配在常年的上风向,保证无放射性物质污染。低度活性区如病房走廊、治疗室等,一般是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有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或辐射的区域[6]。高活性区如分碘房、操作室等,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通常设在病房末端。医院必须保证核医学工作室人员防护设施和物品的齐全,同时,有条件的医院可以核医学病房内配备可视对讲机,医护人员可以在既不直接接触患者、又不影响工作、且可以观察到患者的病情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可视对讲机与患者沟通。
3.5加强给药后的患者管理:患者口服或注射放射性药物后,要嘱咐患者在病房休息,要求其在5个半衰期内不要随意离开自己的病房,同时避免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接触,以尽量减少患者带来的照射[6]。而且患者住院期间,其使用的卫生器具应要冲洗彻底、单独存放。
4参考文献
[1]李传琼,崔邦平,代文莉,等.核医学科护士职业风险防范措施的探讨[J].中国医学论坛,2005,25(5):373.
[2]马庆杰,罗云霄.核医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6.
[3]黄善珠,韦琼兰.供应室护士的职业危害认知调查及自我防护对策[J].广西医学,2009,31(2):263.
[4]朱寿彭.放射毒力学[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5.
[5]张丹枫,赵兰才.辐射防护技术与管理[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3:101.
作为担负医疗护理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职业性危害。主要有:①生物性损伤:如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结核病等。②物理性损伤:包括针头及其他锐器刺伤、辐射损伤、负重伤及噪音的影响等。③化学性损伤:各种化学消毒剂、麻醉剂、抗肿瘤药物等引起局部或全身的损害。④心理、社会性损伤。
2职业暴露危害性
2.1生物性职业暴露危害性近100年来,医学文献中证实至少有30种不同的病原体或疾病可经皮肤刺伤传播,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等。
2.2化学性职业暴露危害性医务人员在诊疗(消毒、治疗、换药)等操作过程中频繁接触各种消毒剂、清洁剂、药物穷而后工物质等容易引起各种各样的疾病
常见的抗肿瘤药物:目前使用的抗肿瘤药物大多数是细胞毒制剂,具有致突变、致癌和致畸性。
我国有学者对5个医院590名护士的715次妊娠做了分析,结果发现抗肿瘤药物接触组护士自然流产率为13.5%,明显高于对照组自然流产率8.6%。
麻醉剂:有学者报道美国手术室麻醉护士因慢性麻醉气体氟烷、氧化亚氮致流产率高达28%,而一般护士为9%,女麻醉师的自然流产率为38%,一般医师为10%。英国、芬兰、丹麦等亦发现女麻醉师中流产率增高。还有研究发现接触麻醉剂的医务人员有肝病、肾脏病等。
物理性职业暴露危害性: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接触放射线、激光和锐器等各种物理因素引起的疾病常见的有:①辐射:有报道从事放射性诊断和治疗的医务人员因接触放射线而致恶性肿瘤、白血病、不良妊娠及放射病者比例较高;②锐器伤:针刺伤与锐器伤是医务人员最常见的职业,不仅会引起皮肤粘膜损伤,更危险的是感染血源性疾病。
2.3心理、社会性损伤心理、社会性损伤主要是指职业性睡眠障碍、工作疲劳感、心理疲劳等。护士职业的心理社会危害主要指工作压力。主要压力源是专业及工作本身,护士的最大压力是护-患关系压力。在工作中受到攻击事件的发生也会使护士出现心理障碍。
3职业防护现状堪忧
3.1自我防护意识薄弱,防护措施不到位医护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是确保其在职业活动中自觉采取防护措施,降低职业危险性的重要保证。但国内许多研究表明,医护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普遍薄弱,防护措施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在可能接触到患者的血液、体液或分泌物可能溅到面部或眼内时,戴防护眼罩的极少;未按要求搁乙肝疫苗;在使用抗肿瘤药物的操作中,穿防护服、戴护目镜的极少,能正确戴手套、符合防护要求的也很少,不少护士接触抗肿瘤药物时从不戴手套;徒手掰折安瓿;被锐器刺伤后,有的护士只是采取一般的消毒处理;还有的医务人员认为自己不可能接触到艾滋患者或乙肝患者感染者。例如2003年我国SARS流行期间,曾发生过为抢救1例SARS患者而导致数10名医务人员被感染。正是由于医护人员的侥幸心理和不设防的态度,在工作中防护措施不到位,因此受到职业性伤害的风险大为增加。
3.3医疗单位职业安全管理向度不健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有的医院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护设施并不完善,安全注射用具在临床使用,有的医院不具备密闭式锐物集科室对使用后的针头不做任何处理而直接扔进垃圾箱,有的医院未配有针头毁形器,未使用带有安全保护装置的注射、输液、采血针具,也没有医护人员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处理流程。
4职业防护措施
4.1医院应健全职业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防护,医院应建立健全防护机制与保障体系,通过相应的组织督促和制度约束,使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得到重视。制度的约束能强化医护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减少职业暴露事故的发生。
医院应建立医护人员职业暴露报告制度,以使医护人员在意外暴露后能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得到及时的咨询和处理。同时收集这些数据,可定期分析发生职业暴露的原因,从而寻求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医护人员职业感染的危险性。
4.2增强防护意识,加强职业防护培训许多研究证明,医护人员自我防护意识淡漠,防护知识缺乏是导致各种职业性损伤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医护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防护培训,特别是对新上岗的医务人员,目的是提高医护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纠正医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医护人员要严格遵照操作流程,使用防护屏障,如使用手套、防护围裙、防护眼镜等,能有效减少职业暴露引发的危险。医护人员应按照标准预防原则,接触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时均应戴手套,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护人员面部时,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有可能污染医护人员的身体时,应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医护手部皮肤有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3改善医疗操作环境安全的医疗环境和完善的防护设施是减少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基础。尽力改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医院肿瘤科化疗药物应由静脉输液配制中心集中配制,配备层流生物安全柜,必要时戴双层手套操作。治疗室和处置室应安装空气净化装置或排气扇,以减少空气中细胞毒性气溶胶的储量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降低空气中消毒剂微粒的浓度。
安全的操作环境能有效减少医护人员锐器刺伤的次数,如采用安全针头注射器、提供便于丢弃尖锐物品的容器等。
针对放射性损伤,医院应配备足量的防护设备,操作时医护人员应使用防护服。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的工作人群,应定期进行检查,安排休假等。
4.4医院职业暴露报告系统医院应职业暴露报告系统,以便医护人员在针刺意外或接触患者血液等职业暴露后能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得到及时的咨询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分析发生职业暴露的原因,从而寻求有效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医护人员的职业感染的危险。
据2010年8月美国中情局间谍Plamewilson撰文透露,该局在侦办“9·11”事件中,发现本·拉登在发动袭击前几天,曾秘密会见巴基斯坦一顶级核科学家,请求援助制造核弹。核恐随即成为美国反恐头等大事。奥巴马认为核恐与核扩散的威胁甚于核大战。10年来,核恐虽未得逞,但美国官员认为,当前对制造核弹投入的力量不次于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战斗。
窃核案件频发
美国科学界估计,现在约有210万公斤核原料分布在50多个国家,其中浓缩铀(HEU)150多万公斤,分离的钚50多万公斤,大部分处于管理不善状态。各国130座研究型反应堆,安全漏洞尤为明显。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统计,截至20lO年共发生25起核原料被窃或丢失案件,占到秘密核黑市交易量的10%~30%,可制造核弹2~5枚。1992年,俄一核工程师在波杜斯克市火车站兜售1.5公斤HEU,当场被捕。2007年11月,有两股匪徒袭击南非彼灵达巴市存储数万公斤HEU的核设施,闯入控制室,枪击一名保安员,活动40分钟后逃逸,此案背景与结果迄今讳莫如深。2007年3月,格鲁吉亚警察破获一出售HEU的黑市,这是该国2000年以来破获的第八起贩核案件。
核原料可轻易地变成蘑菇云
从现在核工艺水平来看,只要有45公斤的核原料,花上200万美元购置现成的民用设备,在民用核能研究机构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就可以制造这种简装的核装置。它同由导弹发射的核弹头完全不同,没有对重量、体积、形状、烈度、引爆速度等方面的精尖技术要求。只要在大城市引爆,就能造成数十万人伤亡,足以满足制造混乱和壮大自己声势的愿望。还可以在制造的常规炸弹中添加少许核原料或核废料,成为“脏弹”,引爆后产生的辐射作用,同样可造成轰动效应。“脏弹”也可以利用从医院垃圾中的报废伽马刀和老式X光机收集放射性物质来制造。
美国统领反核恐事务的国家核安全局(NNSA)助理副局长AndrewBieniaski,每周五听一次1小时的有关情况汇报。他说:“这是我一周中心情最坏的一天,会后总是提心吊胆,因为威胁确确实实存在着。”美国国会防恐大规模摧毁式武器委员会成员、前国防部助理部长GrahamAllison甚至认为,“2014年在美国某城市引爆一枚核弹是完全可能的”。奥巴马为了加强核安全,于2011财年增加有关经费67%,达5.6亿美元。
核原料安全的基本保障
各国主要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
(二)加强核原料管理制度。单靠在核设施增加警卫和架设铁丝网,无助于提高核安全度。从已侦破的窃核案件来看,大部分是内部员工做的手脚。这种情况同所在国家的政局和政府工作效率有很大关系。目前大部分国家尚未制订核安全的标准,他们必须在核原料安全的各个环节有严格的管理和核查制度。但这属于一国内政,外部干涉很难奏效,这是一大要害。
关键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产生的原因
1.1产品固有风险由于科技水平、认知能力和制作工艺等因素的限制,医疗器械研发过程存在目的单纯、考虑单一、设计与临床实际不匹配、应用定位模糊等问题,造成设计缺陷;由于制造原材料存在生物相容性、放射性、微生物污染、化学物质残留、降解等潜在问题,存在人体使用安全性问题;部分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复杂,需与其他医疗器械协同使用,医生对新的医疗器械熟悉程度等造成的临床应用风险。
1.2产品性能故障或功能丧失医疗器械使用者按照产品性能规范要求下使用时,医疗器械发生故障或损坏,不能按照预期的意愿达到所期望的功能。
1.3产品标签或说明书错误生产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标签、使用说明书存在错误或缺陷,产品标志或说明书不明确导致临床使用者错误操作,造成不良事件的发生。
2.我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2000年国务院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家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2014年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进一步加强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医疗机构是患者集中就医和设备使用频次最高的地点,也是开展我国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发展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院在医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对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完成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
3.工作过程遇到问题及提升
加强小儿用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与监管。由于小儿具有体型小、好动,身体结构和功能随年龄增长变化较大,器械长期应用等特殊性,成人医疗器械可能不适用于儿科对象,或者需要对成人器械进行特别的设计改进和/或增加特殊的标签才能用于儿科对象。如婴儿培养箱、保暖台、小儿用呼吸机等小儿群体专用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我国医疗设备安全专用标准;如生理电刺激仪、医用脉搏血氧仪、输液泵、注射泵、小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等小儿群体应用条件的医疗器械,其上市提交的临床资料未对小儿群体进行验证,出厂参数范围较广、不适用于小儿的参数精度,属于高风险治疗类产品,使用时要求生产企业结合小儿的特点,制定单独的安全标准和使用说明书;如x射线、CT、MRI等其他诊断和监护类医疗器械,使用时要考虑小儿诊断时辐射剂量和特定吸收率。
关键词:医院;火灾事故;安全隐患;预防措施;安全工作文献标识码:A
1医院常见的火灾隐患
有人故意放火;手术室内有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例如各类麻醉剂,一些用电的手术设备也容易引发火灾;放射性机房内的X线机用到高压线路,因为X射线是由高能量的电子转化而来的,转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能量,所以常常会出现线路故障,如短路、断路等,胶片室里所用的很多材料都具有可燃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火灾;经常用的红外线、频谱等设备在加热过程中会有较高温度,如果离室内可燃物较近的话,很容易引起火灾;高压氧舱是医院里一个重要的设备,对于缺氧患者的治疗具有很好的疗效,舱内气压较高,含氧量也很高,如果舱内有一些可燃物的话,往往会导致自燃而发生火灾,火灾具有燃烧猛烈、蔓延速度快等特点,舱内人员很难得救,危害性大;药库、药房内物品种类复杂,往往存有很多可燃烧、易爆炸的物品,容易出现火灾,并且不能很好地控制火灾;医院内有大量的化学试剂或化学药品,它们大多在生化实验室内,实验时经常会用到酒精灯、煤气灯等明火,使用过程中极其容易造成火灾。
2医院火灾安全隐患、事故出现的原因
2.1广大职工缺乏安全意识
日常工作中,患者较多,医务人员忙于工作,常常忽略安全细节,例如灭火器安全卡不能定期检查、日常QHSE检查工作疏漏或简单应付。之所以有如此表现,主要是因为,职工在潜意识里没有重视日常安全工作,认为基本不可能出现火灾、爆炸等事故。
2.2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3针对常见火灾隐患所采取的措施
3.1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既是当前急需,又是长远任务。医院领导非常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保障医院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为了不断提高医院职工的安全意识,首先,要加强职工安全知识培训,科室负责安全的领导和医院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牵头,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培训。其次,安全培训的形式应该多样化,如利用职工大会、技术课等形式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大会上强调安全的重要性;课堂上学会如何才能安全工作;生活中告知职工在电起火和液化气起火时,怎样选用和使用灭火器材以及怎样逃生等常识;安全员通过几项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的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内容进行系统讲解,举例发生火灾,如何组织好所有人员迅速脱离险境的应急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内容紧贴实际实用性强;通过学习可以进一步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职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3.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为了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以其他曾经发生的火灾事故为警惕,认真分析火灾原因、火灾经过等,举一反三,在医院内部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或不定期安全抽查,重点检查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急诊抢救室等特殊区域、重要部位和空气净化器等设施、设备,并开展针对性的消防模拟演练,提升火灾应急能力。针对目前重点区域缺乏火灾应急处置经验这个问题,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借鉴国内国际一些鲜明的例子,在医院手术室、ICU等特殊区域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和进行不定期实际消防演练。同时,将积极研究医院特殊部位消防演练的操作性办法,既不影响医院正常运行,又为火灾等突发事件做好准备,从源头上健全防范机制,切实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3.3针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范
3.3.1病房通道是病人和医生的公共场所,也是逃生和急救通道,日常工作中,走廊通道应该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更重要的是在走廊的疏散通道里配备齐全的照明设备,以便火灾发生时能够进行快速的疏散和扑救。
3.3.2氧气瓶是医院的常用设备,很多急救或病危患者经常要进行输氧,氧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比较多,首先要竖立固定,同时应提醒病人家属一些注意事项,氧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使用有油污的手和抹布触摸。如果医院内的输氧设备是管道输送,对于氧气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不能马虎,严禁存放任何可燃物质,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加强管理,输氧系统不能出现漏气现象,各种开关和阀门要灵活并且严密,无人使用时要关紧阀门。
3.3.3患者在输氧气时,病房内严禁出现各类明火,禁止在室内吸烟,禁止家属在病房内使用各种电器或加热设备。
3.3.4患者不能在病房内私自使用各类电器,如电炉、电茶壶等,保证病房内用电不超负荷,这样就可以保证医院内不会出现短路等故障,保证急救设备的工作正常。
4结语
医院里火灾隐患多,火灾是安全管理工作中需要重点防范的工作之一,火灾一旦发生,会给医院带来毁灭性打击,造成的火灾范围广、影响深、损失惨,因此,必须引起医院的高度重视和防范。相信在广大医院领导的重视下,安全管理部门不断增强安全责任心,购买大量先进的灭火设备,日常工作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就一定能够最大程度上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思禹.医院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J].河南消防,2007,(3).
[2]申芯荣,陈海燕.浅谈医院特有的火灾危险性与预防对策[J].当代医学,2009,15(18).
关键词感染科;护士;职业防护
1危害因素
1.1生物因素
1.2化学因素
1.2.1环氧乙烷
感染科使用的一次性无菌物品大多经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它是一种强烷化剂,在杀灭微生物的同时,消毒灭菌物品上残留的环氧乙烷也会给人体带来一定程度的毒害(环氧乙烷本身的毒性、灭菌后二次生成物的毒性)。研究表明,环氧乙烷不仅具有急性毒性,还具有致突变和致癌变作用[1]。还有报道认为,长期低浓度接触环氧乙烷能损害人的识别能力[2]。
1.2.2水银、戴奥辛
水银和戴奥辛是医院常见且易被忽视的毒性垃圾。来自于体温计、血压计、荧光灯以及电池等医疗用品的水银具有一定的神经和肾毒性,而输液器、输血器、输血袋等占医院25%的卫生材料是PVC产品,含有戴奥辛,研究认为它与子宫内膜异位、内分泌失调及癌症有关[3]。
1.2.3其他化学因素
感染科护士工作中要频繁接触各种消毒剂、固定剂和紫外线照射产生的臭氧。通过呼吸道和皮肤的接触,对人体的皮肤、神经系统、胃肠道及呼吸道都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1.3物理因素
1.3.1X线
感染科危重患者经常需床边摄片,因此,护士工作在X射线的环境中。众所周知,X射线是对人体伤害较大的放射性物质,长期过量照射会使人产生疲乏无力、记忆力减退、睡眠障碍、头晕、恶心等症状,血液检测发现白细胞有不同程度下降,机体免疫力明显降低,严重时可引起内分泌紊乱和造血功能损害,甚至致癌。也有报道说,由于人眼的晶状体囊上皮细胞对电离损害最为敏感,长期接触放射线,易产生放射性白内障[4];长期小剂量的慢性辐射对心血管的影响在心电图上主要表现为窦性心动过缓和窦性心律不齐[5]。
1.3.2职业性腰背痛
有研究表明:护士的职业性腰背痛大约有2/3是在搬抬患者时发生的[6]。而危重患者转科、外出检查搬抬患者是护士的常规工作,因此,感染科护士较易发生职业性腰背痛。在搬抬过程中若协助不当,则会导致危险性增加。
1.3.3噪音
1.4社会心理因素
1.4.1身心危害
护士这一职业主要是女性承担,女性特殊的生理心理状况、家庭的重担、工作压力等是护士职业危险因素中的社会心理因素。尤其是在感染科工作的护士,世人的惧怕、家人的不理解,给护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另外,随着新发传染病的层出不穷,护士经常是在应急的情况下完成各项抢救工作的,需无条件的全身心投入,工作持续紧张和刺激,并且面临新的挑战,会出现精神不稳定、心烦意乱。国内外有研究显示[8]:长期在感染科工作的护士心里健康程度普遍下降,甚至出现抑郁。
1.4.2领导的重视程度、管理力度不够
教育滞后,使得防护制度不健全,措施难以付诸实施,加之多年来对护理人员强调奉献精神和不怕脏的教育,自我防护问题没有摆在应有的位置,致使护士自我防护意识淡薄。
2防护措施
2.1生物因素的防护
2.2化学因素的防护
2.3物理因素的防护
2.4社会心理因素的防护
①正确认识感染科工作的特殊性,不断加强新业务、新技术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科理论和专科技术水平。加强和家人沟通,注意心理调节,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在工作之余,合理安排休息与休假,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劳逸结合,加强营养,减少生理、心理疲劳,促进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②建立完善的防护管理体系,制定一套包括组织、技术及医学措施的防护方案。感染科护士服务于整个人类社会,她们的健康状况和管理应受到重视,如改善护理工作环境,定期组织有关职业损伤的防护培训,提高护士自我防护能力,定期体检,如条件允许,可定期做短期疗养,使护士感到领导的关心和尊重,有利于平衡心态,恢复体力和培养对工作的热爱。
综上所述,感染科护士除要求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更应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和健康的体魄,才能更好地胜任工作。
[1]吴平.谈医疗器械环氧乙烷残留限量的确定原则.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2.8(2):35.
[2]陆丽敏.从环氧乙烷的毒性看其卫生标准修订的进展.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1995.13(6):376.
[3]罗洪.医院的环境污染与防护.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2000.19(10):450.
[4]蒋勇、丁益民.放射线工作人员晶体混浊情况观察.眼外伤职业眼病杂志.2003.25(2):131.
[5]任永华、梁立徽、江萍等.放射线作业人员心电图分析.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1.7(5):42.
[6]谢红珍、潘邵山、王红.护士职业性腰背痛研究综述.中华护理杂志.2001.36(12):935.
[7]胡辉、杨志纯.外科病区危害因素对医务人员的影响及对策.现代护理.2001.7(5):43-44.
[8]牟进英.病人临终前的护理.实用护理杂志.1997.13(4):215.
Xx市Xx人民医院自改制以来本着“诚信、优质、敬业、创新”的经营理念,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依法执业;设置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分设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科、药剂科、信息策划科、财务科、设备后勤科、客服部、市场部等等,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领导组织实施上级行政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指示、文件和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了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实行制度上墙,全部装订成册。
二、很抓质量建设,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也是医院管理的核心,更是医院生存发展的根本。近年来医院一直把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作为管理的重中之重,除不断加强医疗队伍建设、引进前沿高科技检测设备外,重点很抓制度管理,建立健全院、科两级质量管理,认真实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13个核心制度。同时加强对重点科室和重要岗位的督导和监控,如急、危、重病人的诊治、抢救和管理,手术病人及产科病人的重点管理;手术室、急诊科、院感、输血、药事及医技科室的质量控制;并制订了防范医疗安全32条,定期进行“三基”训练和考试,实现“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人人达标;重点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以及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狠抓三级医师查房制、实行百分比质量考核制、科内科外会诊制、急危重病人和重大手术术前讨论制,有效地保障了医疗安全,杜绝了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差错的发生。起到了有效防范和控制因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潜在风险。
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及医技水平的同时,医院很抓护理管理,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负责制,倡导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护理,建立健全护理管理制度及各级人员职责;制定并落实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及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等等。
医院还加强了医疗服务、建筑、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全方面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树立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意识;定期对供电、供气、供水系统进行安检;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制定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以及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措施等,争创平安医院。
三、注重内涵建设,打造优质服务。
在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同时,医院始终把“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德医风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确立了“以病人为中心”的三性化(人性化、个性化、亲情化)服务理念。首家实行无挂号医院、实行“全程导医”服务、“便捷诊疗”服务,开通24小时热线咨询服务,免专家挂号费等等。医院还通过多种渠道推行温馨服务举措,如:开设温馨病房;对来院生产的孕妇,免费赠送一枝鲜花,一碗鸡蛋,一张照片,一个属相;对市区的孕妇免费接送;对中午仍在门诊输液病人免费提供午餐;对出院病人跟踪回访,回访率达95%;对科室环境进行美化,开辟“健康小贴示”橱窗,等等,为来院病人营造了一个便捷、温馨、舒适、和谐的新型医疗平台。
四、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两个效益。
2007年,全院医疗收入万元,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药品支出占总收入的%。
医院年门诊人次、人均每人次消费元,其中医疗消费83元,占人均消费的%;药品消费49元,占人均消费的%。全年住院收入万元,出院人数1358人,出院病人占用总床日11305天,人均住院日8天,人均消费1330元,其中住院消费974元,占人均消费的73.2%,药品消费元,占人均消费的%。住院开放总床日天,病床周转次数27次/每年,床位使用率为7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为规范是医院加强医疗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广大职工素养,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二条本行为规范是医院各类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各类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条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秉承大医精诚的中医精神,始终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
第四条文明行医,依法行医,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坚持在法律、制度、规范允许行为内执业。
第五条礼貌用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言语、举止和行为与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不谋私利,严禁收受红包和回扣。
第七条尊重病人的人格,保护患者的权益,保守病人的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
第八条互尊互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维护医院和行业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勤求古训,博采众长,精心钻研医术,对工作精益求精。
第十条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重大活动中按要求着装,并佩带院徽。
第十一条恪尽职守,遵时守责,准时到岗服务。
第十二条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节约型医院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各级医师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第十四条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热情接待病人,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态度诚恳、一视同仁,急病人之所急,帮助病人排忧解难。不得冷漠敷衍、刁难训斥病人。
第十五条刻苦钻研,虚心好学,精益求精,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科室之间、同志之间应团结协作,互学互帮,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不贬低别人,不在病人面前议论其他科室或医务人员短处和过失。
第十七条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九条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条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或者家属同意,不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二十一条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病人涉嫌伤害以及非正常死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实事求是地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遵守医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阳奉阴违、弄虚作假,不做有损国格人格之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职便谋私利,不准向病人索要红包礼物,谢绝病人请吃和馈赠,不准个人收受回扣,不准私自将病人介绍到家中诊治或收礼,不准私自将病人介绍到其他医疗机构收受介绍。
第四章护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忠于护理事业,尽心尽责地履行护理职责,热情、细心护理每一位病人,为病人排忧解难,按照整体护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心理护理和分级护理。
第二十四条尊重病人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对病人一视同仁,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护理知识,学习新技术,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医护密切合作,认真执行医嘱,按时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协助医师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工作,消除病人顾虑,使病人配合治疗。
第二十七条遵守各项护理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护理差错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差错事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主动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科普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积极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病人创造整洁、宁静、温馨的诊疗环境。
第二十九条在护理活动中,坚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稳重,语言文明,热情耐心。
第五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树立为临床服务的观念,面向临床,主动配合临床各科室,为临床诊疗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二条作风严谨,一丝不苟,认真履行职责。检查前向病人详细交待检查注意事项;检查时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检查后认真登记检查结果,及时发送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开发诊断、治疗新项目,满足临床医疗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建立技术档案,管好医疗设备,认真做好医疗器械的供应、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保管、销售制度和制剂操作规程,保证药品和制剂质量,管好麻醉、剧毒和贵重药品。
第三十六条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方、人情假、假证明、不“搭车”开药,拒收红包。
第三十七条认真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即要指导业务传授技术,又应抓医德、抓作风、抓思想。同级医师要紧密配合,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下级医师要尊重上级医师,虚心学习。
第三十八条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发扬学术民主,教学、科研不应损害病人健康,不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不嫉贤妒能。
第三十九条认真、及时准确书写病案,不准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案及各种原始资料。在诊治过程中,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常规,积极预防差错事故,一旦发生要及时挽救,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准隐瞒和私自了结。
第六章后勤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热爱后勤工作,努力学习有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主动为临床第一线及医院各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下收、下送、下修,保证水、电、气正常供应。
第四十一条厉行节约,堵塞漏洞,严防浪费。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审核、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报废、清点、回收等工作,为医院当好家、理好财。
第四十二条爱护公物,搞好环境卫生,严格执行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院环境清洁整齐优美。
第四十三条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四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为医疗第一线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十五条遵守院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审核、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报废、清点、回收等工作,当好家,理好财。
第四十六条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严格执行财务、物质管理制度,做到帐目、帐物相符,杜绝侵占、贪污公共财务行为。
第四十七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严格执行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院清洁整齐及良好的院容院貌。
第七章行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为医疗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带领职工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办事公道,带头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种畜、种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家畜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土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部门执法的协调和联合
市农委、市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
第九条管理体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推广体系,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建立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认可体系,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生产基地的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基地的建设
市农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畜禽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场、水产养殖水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基地、场所的环境保护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的要求
在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六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质量记录规程,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制度
本市建立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其他生产者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经营者作出承诺。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优质农产品认可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制度。
第二十条畜禽疫病的预防和检疫
本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畜禽产品还应当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养殖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活动中禁止的情形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批发市场的规划控制和设立条件
设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批发市场的设立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和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向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畜牧和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流通档案;
三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场内具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对市场经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
第二十八条优质食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
本市实行优质食用农产品推介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并推行优质优价。
鼓励行业协会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等优先选择优质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市场检测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安全卫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销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业或者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家畜屠宰场的设置管理
设置家畜屠宰场,应当按照确定的定点规划,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大中型家畜屠宰场还应当通过有关专业质量体系认证。
本市家畜屠宰场的定点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委组织实施。
本市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第三十一条家畜产品的批发交易管理
除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挂钩的情形外,本市家畜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
家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前,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允许家畜产品进场交易。
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应当从依法设立的批发市场包括定点屠宰场购入家畜产品。
第三十二条进入本市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
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防疫监督。
本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营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情形
禁止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单位集团采购
本市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优先采购经推介的优质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食用农产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由农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害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的,由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未建立、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规程或者假造质量记录规程,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的,由农药肥料或者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由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家畜屠宰场,达不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市商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家畜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允许进场交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未在批发市场购入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医疗垃圾的界定
(一)医疗垃圾的定义及特点
(二)加强医疗垃圾管理的必要性
医疗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非法利益的驱动。例如:由于我国医疗垃圾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管理理念相对落后,管理体制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导致一些具有高度传染性的医疗垃圾流入生活垃圾之中,这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由于利益的驱使,很多人从事医疗垃圾的非法买卖活动,更有一些黑心商贩将经过简单消毒或者未经消毒的医疗垃圾再次利用并以成品的形式流入市场,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在规范医疗垃圾的处理中,既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更重要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来预防其对环境造成污染,这是防止医疗垃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医疗垃圾量逐年增多,2010年我国产生的医疗垃圾已达100万吨以上,如不加强管理,任其流散到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环境、传播疾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无论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卫生防疫的角度,加强对医疗垃圾的科学管理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设了大量的医疗垃圾处置设施。但在实际中,医疗垃圾管理现状堪忧,医疗垃圾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的报道和投诉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医疗垃圾非法买卖在有些城市甚至成为公开的商业活动[4]。由此可见,我国在医疗垃圾的管理、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环保意识的增强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
(二)医疗垃圾的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
(三)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医疗垃圾的收集和处理都是有偿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但是法律却未规定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导致各地医疗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医院是按照实际床位数或实际占用的床位数收取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的,例如,杭州、湖州、深圳、珠海、广州、西安等医院,大约按每床1.7~2.5元收取[7]。有的医院则按产生的医疗垃圾的重量来收取,例如北京等地,收购1kg的垃圾应向处理中心缴纳3元的处理费用[8]。收费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难度,不合理的医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重了医院的负担,若盲目地将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也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