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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节
天数:0.5天
待遇: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放不算加班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劳社厅函〔2000〕18号》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
2、婚假
天数:10天
待遇:工资照常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职工在依法享受婚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为其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外,一般情况下,再婚和复婚的享受同等婚假待遇。
3、丧假
天数:1-3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沪劳资发(87)130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丧假是指因家庭成员去世而需要休假的情况。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含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申请一到三天的丧假。这3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且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劳动者依法享受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4、探亲假(非民营企业员工)
天数: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职工本人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用人单位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5、产检假
(1)孕1-7月,每月1天;
(2)孕8个月,每月2天;
(3)孕9个月,每月4天,其中2天包含在产假中。
待遇:算作正常出勤,工资照常计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产检假一般不可以累积使用,因为产检假仅仅是对孕妇的一种保健,如果孕妇存在传染病,或者胎儿有畸形等情况,需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以免病情加重对自身以及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在产检假期间,孕妇要遵医嘱进行血常规化验、尿常规化验、肝肾功能检查、病毒八项化验、糖耐量检查等,通过这些检查能够检查出孕妇身体健康情况。
6、保胎假
天数:按需
待遇:按照病假待遇发放(原工资的80%),通常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依据:《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3月27日(82)劳险字2号)
7、工间休息
待遇:工资不变
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条
同时,对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8、产前假
天数:最长两个半月
待遇:不低于原工资的80%
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产前假:
①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且本人提出申请。
产前假不算在产假中,是不同的两类假期。产假中“预产前可以休息15天”中的“15天”是包含在98天产假中的,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产前假。
9、产假
98天+60天生育假,难产增加15天(是否定义为难产可以看出院小结上的诊断证明),每多一胎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待遇:产假期间的工资即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产假可以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先休产假,再休生育假,产假与生育假连续使用。前98天的产假遇节假日不顺延,后60天的生育假遇节假日顺延。产假与生育假遇休息日均不顺延。15天等顺延时长不包括调休假期。
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生产当月需要为缴纳社保的状态的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假天数)。个人工资低于公司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公司平均工资计算生育金;个人工资高于公司平均工资,低于个人工资部分由公司补差额。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为4500元(2024年6月1日前生育,为4200元)。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的其他情况:
(1)近一年内工作有发生变动:生产前12个月内多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30天×(产假天数+生育假天数)。
(8000*6+0*2+10000*4)÷12÷30*173=42288.8元;生育医疗补贴为4500元。
合计发放42288.8+4500=46788.8元。
(2)失业情况下,若是上海户籍女性,可以领取最低标准的生育生活津贴。参照当前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690计算,合计核发为18667.3元(顺产158天的情况下)。若非本市户籍但生育期间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可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30天*(产假天数+生育假天数)计算。
产假期间个人部分的社保费先由单位垫付,产假结束后需要补交给单位。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10、哺乳假
天数:1小时/天;六个半月
待遇:单位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原工资的80%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
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或经二级以上医院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包括产后抑郁症、全子宫切除术后、婴儿有先天缺陷致喂养困难、婴儿患有遗传代谢性疾病等),本人提出申请的,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是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开始享受的,不计入产假。
11、育儿假
天数:5天/年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规(2022)18号)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育儿假当年要是没有休完,一般不再延续到下一年(具体看单位规定)。
举例:宝宝是2024年7月1日出生,那么到2025年6月30日是一个休假周年,这期间就可以享受育儿假。
12、痛经假
天数:1-2天
性质:工资照常计算/病假处理
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安排病假。但并非所有痛经者均可开具病假单,医院会通过医学观察和辅助B超检查来判断,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来给予相应的治疗。一般会医生会建议患者休息到腹痛明显缓解,开具痛经病假。医生在工作站开具电子病假单,打印、签名、盖章后,患者至护士站盖“病假专用章”后,病假单即可生效。
社会稳定与发展离不开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努力。企业应规范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其生存权与劳动权等合法权益,自觉承担当前国家改善人口结构政策等社会责任,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同时,女职工也应该在享受假期前后,保证工作效率,合理沟通诉求,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正确请假程序。如遇不公对待,把握证据思维,积极主动寻求救济,必要时请求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