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石教育基金会考勤及假期制度
第一章工作纪律
第二条超过9:00到达为迟到,17:00前下班为早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且事后不能提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及证明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工作的;
(三)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考勤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统一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综合部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对上个月考勤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和审核。
上班:09:00以前;下班:17:00以后。
第七条员工因请假不能按时打卡考勤的,必须先通过钉钉考勤系统请假,并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书面(包括邮件、传真)请假手续。
第八条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须填报《请假申报审批表》,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逐级审批;
(二)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填报《请假申报审批表》,依次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逐级审批;
第九条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打卡考勤而导致迟到、早退或缺勤的,应先在钉钉考勤系统进行外勤打卡,并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因公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报综合部备案并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半天以内的,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批。所属部门负责人外出时,由副秘书长直接审批;副秘书长外出时,由秘书长审批。
(二)请假1天及以上的,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秘书长同意,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外出,由副秘书长直接审批。
第十一条违规处罚措施:
(二)员工迟到或早退的,将导致当日绩效考核不合格,并扣发当事人当日绩效工资50元;旷工的,扣发当事人当日全部工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本单位将立即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假期,除特别说明为“工作日”外,其余均为自然日,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员工依法享受如下假期:
(一)公休假期
(1)每周六、日为公休假日。如工作需要在周六、日加班,则另行进行调休或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2)申请调休、补休的,由申请人所属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并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申请调休、补休需填报《调休补休申报审批表》。
(3)假期申请最小天数为半天。如无特殊原因,休假3天(含)以内的,至少提前7天申请;休假3至7天(含),至少提前15天申请;休假大于7天,至少提前30天申请。未经批准的休假视为旷工。
(二)法定全体公民节假日
节日
天数
日期
放假人员
元旦
1
1月1日
全体员工
春节
3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
农历清明节当日
劳动节
5月1日
端午节
农历端午节当日
中秋节
农历中秋节当日
国庆节
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
0.5
3月8日
全体女员工
【根据每年度国务院发布的放假通知更新。】
(三)带薪年假
(1)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年假,年假年度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员工享有的带薪年假天数根据员工的累计工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如下表);
工龄
年假天数(工作日)
10年以下(已满1年)
5
10年至20年
10
20年以上
15
(2)试用期内的员工不享有带薪年假;
(3)本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本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员工请年假,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四)婚假
(1)员工在受聘于本单位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享有婚假;
(2)婚假为全薪假期,期限为3个工作日;
(3)员工应当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除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外,还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由综合部门备案。
(五)产假及生育假、产检假、流产假
(1)产假
①女员工生育的,可享有产假;
②产假期限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延长生育假60天,延长生育假须一次性连续休完,如遇公休假日,不增加假期天数;
③难产,增加产假15天;
④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⑤女员工申请产假的,应于预产前一个月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且须同时提交医院开具的证明,并向本单位告知预产期,由综合部备案;
⑥产假须一次性连续休完,产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增加假期天数;
⑦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其休产假期间由当地社保局审核发放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或生育保险达不到法定年限的,本单位按照其休产假前标准发放工资。
(2)产检假
①女员工在怀孕的前7个月,每月可享有1个工作日的全薪产检假;
②女员工怀孕8~9个月的,每月可享有2个工作日的全薪产检假;
③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
(3)流产假
①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员工,享有15天产假;
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女员工,享有42天产假;
③女员工申请流产假的,除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外,须同时提交医院开具的证明,由行政管理部备案;
④流产假须一次性连续休完,产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增加假期天数;
⑤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员工,流产假期间的薪酬,由本单位根据当事人休产假前薪酬全额发放;
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其休流产假期间由当地社保局审核发放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或生育保险达不到法定年限的,本单位按照其休产假前标准发放工资。
(六)看护假
(1)男员工人职后,子女出生的,可享有看护假;
(2)男员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子女出生一个月内),享有7日全薪看护假;
(3)男员工申请休看护假,除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外,还必须在看护假期满后一个月内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由综合部备案;
(4)看护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看护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增加假期天数。
(七)哺乳假
(1)女员工在其子女1周岁前,可享受每天2个小时的哺乳假;
(4)哺乳假不做累计补偿,未休的哺乳假不可调休、补休。
(八)育儿假
(1)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2)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3)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4)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九)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身故,可享有3日的全薪假期,本条所指的直系亲属,系指员工本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2)丧假须1个月内一次性休完(以亲属身故日起计),假期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增加假期天数;
(十)工伤假
员工的工伤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一)病假
病假分为全薪病假、非全薪病假两类:
(1)全薪病假
①员工每月可享有1日的全薪病假,病假当月可使用当月前(含当月)未休的全薪病假,不可提前透支当月后的全薪病假额度,每年不可超过12日;
②员工休全薪病假,除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外,请病假连续2日或以上的,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由综合部备案;
③员工在通过试用期后才能享有全薪病假。
(2)非全薪病假
①全薪病假额度外需要申请病假的,属于非全薪病假;
②非全薪病假最长期限,工龄10年以下的员工为24个月;工龄10年以上的员工为30个月;
③非全薪病假期间的薪酬如下:
工资标准
6个月以下
不限
80%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
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10年以下
50%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
10年以上
60%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赞)
12个月以上
40%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
注:以上标准计算的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④员工申请非全薪病假,除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外,还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由综合部门备案;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非全薪病假额度外还需要申请病假的(包括非全薪病假休完后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员工将被视为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当事员工,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⑥如员工因病不能工作,除确有特殊情况外,应履行病假申请程序,否则本单位有权按照旷工处理。
(十二)事假
(1)员工请事假时,若本年度年假尚未休完,则本单位将以员工请事假期限来安排员工年休假,即事假天数将优先从员工存休的年休假中扣除。
(2)员工每年度可累计申请使用不超过30日的事假。
(3)事假以工作日计,年度累计事假1~15日内,扣发当事员工请假期间的全部绩效工资;15~30日内,扣发当事员工请假期间全部薪酬。
(4)员工申请事假,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单位全体员工。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深圳市基石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深圳基石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