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激励支出扣除额的税会差异协调问题
甲公司是境内上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公司向其管理人员授予1,000股股票期权,股票每股面值1元。同时约定这些管理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满三年,可以每股3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股。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比例约为20%,行权日实际离职比例也为20%,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实际行权日)发行新股,公允价值为每股50元。
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18号公告)
2016年1月1日
(授予日)
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不适用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等待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日)
借:管理费用15x1000x80%x1/3=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
2019年1月1日
(实际行权日)
借:银行存款30x800=24,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00
贷:股本1x800=8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5,200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的规定,实际行权时应以该股票的公允价格(50元)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30元)的差额(20元)和数量(800股),计算确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16,000元进行税前扣除。然而,企业在会计上仅确认了12,000元的工资费用。应按哪个数额确认扣除额?
答:根据18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权激励支出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企业在对股权激励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18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即在2019年实际行权时按16000元进行税前扣除。
(二)以母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18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对于奖励子公司员工个人的支出,如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应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母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四、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职工体检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职工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二)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三)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四)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五)集体宿舍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五、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劳务派遣人员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按照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二)以前年度调增的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在实缴年度税前扣除问题
某公司2018年度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工会经费66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243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该公司以前年度无工会,2018年成立工会组织,将以前年度计提金额一次性转入公司工会。经核实:(1)以前年度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已在当年度调增,且每年的计提金额不超过扣除限额;(2)2018年度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66万元。
问:2018年拨缴数大于当年计提数的177万元(243-66)能否调减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如企业不承担补缴以前年度工会经费的义务,则企业2018年缴纳的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问题
问: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列支哪些教育培训支出?
答:参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企业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职工异地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还是差旅费?
答:为职工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应归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因此企业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三)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七、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39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680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71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据企业反映,该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
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2.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问: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答: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3.补充养老保险范围问题
问: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4.补充养老保险追补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在2018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12——2017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5.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对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以下简称财社〔2002〕18号)的规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根据财社〔2002〕18号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实际发生的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二)集体人身意外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险,因此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不得从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0万元补偿金,其中由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47.2万元,由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2.8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一)信息推广服务费税前扣除问题
(二)赞助活动中宣传本企业形象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九、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一)问:业务招待费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二)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问: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十、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一)开办费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二)向境外支付费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费用,合同约定境外企业不承担境内增值税和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按照收到的实际收入即不含税的金额开具发票,请问企业承担的相应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三)发票丢失情况下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否用开票企业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一、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答: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