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医学生誓言,国家教委高教司[1991]106号
6、纪新世纪的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宣言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1988.12.15
8、《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2.6.26
9、《中国医师道德准则》,中国医师协会,2014.6.25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纠发〔2015〕1号
11、《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卫纠发〔2017〕1号
12、《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12.26
13、《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十六禁”》,青海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
14、《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生部,卫办发〔2007〕296号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
希波克拉底誓言
要遵守誓约,矢忠不渝。对传授我医术的老师,我要像父母一样敬重,并作为终身的职业。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尤其不为妇女施行堕胎手术杀害生命。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勾引异性。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如果我能严格遵守上面誓言时,请求神祇让我的生命与医术得到无上光荣;如果我违背誓言,天地鬼神一起将我雷击致死。
南丁格尔誓言
终身纯洁,忠贞职守,尽力提高护理之标准;勿为有损之事,勿取服或故用有害之药;慎守病人家务及秘密,竭诚协助医生之诊治,务谋病者之福利。
日内瓦宣言
我要恪守誓约,矢忠不渝。对传授我医术的老师,我要像父母一样敬重。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勾引异性。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如果我违反了上述誓言,请神给我以相应的处罚
医学生誓言
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
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新世纪的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宣言
新世纪的医师专业精神——医师宣言由美国内科学基金、ACP基金和欧洲内科医学联盟共同发起和倡议,首次发表于2002年《美国内科杂志》和《柳叶刀》杂志。迄今已得到美、英、法、德等近40个国家的120余个国际医学组织的热烈响应。
中国医师协会于2005年正式加入推行《医师宣言》。在我国推行这一活动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职业精神,有利于我国医师队伍建设,构建起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也是医疗卫生队伍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际行动。
新世纪医师职业精神的核心内容是:将患者的利益置于医师的利益之上,并在医师和全行业正直的基础上得到公众对医师的信任。这一精神表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和十项职业责任:
三项基本原则
1.将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这一原则建立在为患者服务的基础上。
2.患者自主的原则。医师必须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3.社会公平的原则。医学界必须在医疗卫生体系中促进公平,包括医疗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
十项职业责任
1.提高业务能力的责任。医师必须终身学习并有责任不断更新保证医疗质量所必需的医学知识、临床技巧和团队精神。
2.对患者诚实的责任。医师必须保证在治疗之前及治疗之后将病情完整而诚实地告诉患者。
3.为患者保密的原则。为赢得患者的信任和信心,当提及患者有关情况时需要有恰当的保密措施。
4.与患者保持适当关系的责任。由于患者固有的弱势和依赖性,医师与患者之间的某些关系必须避免。
5.提高医疗质量的原则。医师必须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而努力奉献。
6.促进享有医疗的责任。所有医疗卫生体系的目标是提供统一的、充分的医疗标准。
7.对有限资源进行公平分配的原则。医师必须明智而有效地利用有限的临床资源为患者提供卫生保健。
8.对科学知识负有责任。医师有义务赞同科学的标准、促进研究、创新知识并保证知识的合理应用。
9.通过解决利益冲突而维护信任的责任。医师有责任认识、向大众揭发并处理责任范围内或工作中产生的利益冲突。
10.对职责负有责任。医师应最大限度地为提高医疗水平而通力合作、相互尊重并参与自律。
(198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办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医师道德准则
2014-06-2516:10:38中国医师协会
引言
《中国医师道德准则》规范了医师的道德底线,促使医师把职业谋生手段升华为职业信仰;
医师应遵从行业自律的要求,以医师职业为荣,笃行中国医师道德准则,赢得社会的尊重,让医学的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
一、基本准则
1.坚持患者至上,给予患者充分尊重。
2.敬畏生命,以悲悯之心给予患者恰当的关怀与照顾。
3.不因任何因素影响自己的职业行为,拒绝参与或支持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
4.在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管理或宣传倡导中,承担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
5.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6.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医疗资源,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7.维护职业荣耀与尊严,保持良好执业状态。
二、医师与患者
8.不因患者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政治关系、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出身、身体或精神状况、性取向或经济地位等原因拒绝收治或歧视患者。
9.耐心倾听患者陈述,建立相互尊重的合作式医患关系。
10.以患者可以理解的语言或方式与之进行交流,并尽可能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不以不实的宣传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吸引患者。
11.不以所学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术危害患者或置患者于不必要的风险处境。
12.医师不应将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前的知情同意视为免责或自我保护的举措,更不应流于形式或视为负担,而应重视与患者的沟通和宣教。
14.选择适宜的医疗措施,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尽量给予医疗帮助或协助其寻找救助途径。
15.追随医学进步,不断更新知识,通过自我提升,更好帮助患者。
16.在医疗实践中,严格区分治疗行为与实验行为,恪守职业道德。
17.正确评价自己的医疗能力,在个人技术有局限性时,应与同事商讨或寻求帮助,
以求得到合理诊疗方案。
并积极向管理者提出危险预警和改进建议。
19.在指导医学生临床诊疗活动中应避免给患者带来身心损害。
20.慎重对待患者对于维持生命治疗的选择。
尊重丧失能力患者在其丧失能力之前所表达的意愿,可通过生前遗嘱、替代同意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
22.除信息公开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而需要隐瞒信息的情况外,
医师则应征得第三者同意才可以告知患者。
23.尊重患者的合理要求和选择,尊重其接受或拒绝任何医疗建议的权利。
24.面对失去意识的急危患者,应寻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无法联系患者法定代理人
25.对行为能力受限的患者,应尽量让其在诊疗过程中参与决策。
三、医师与同行
29.医师应彼此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正确对待中医、西医各自的理论与实践。
30.公正、客观评价同行医师的品格和能力,不包庇和袒护同行,
积极参与医疗技术鉴定和出庭作证等法律程序。
31.医师不应相互诋毁,更不得以不正当方法妨碍患者对其他同行的信赖。
32.医师应与同行相互学习与交流,
并将自己的技术和知识无私地传授给年轻或下级医师。
四、医师与社会
33.给予急需医疗帮助的人提供适当的医疗帮助并负有专业责任。
34.对社会负有解释科学知识的专业责任,医师应成为公众健康的倡导者、
健康知识的传播者和公众健康危险的警示者。
36.应确保所参与的项目研究符合科学和伦理道德要求。
五、医师与企业
37.不得因医药企业的资助而进行有悖科学和伦理的研究,
不能为个人利益推销任何医疗产品或进行学术推广。
39.医师不得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
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对于企业的公益资助、临床研究或学术推广应按规定申报和说明。
40.应当抵制医药企业假借各种名义向医师推介的处方药品搭售、附赠等促销活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国卫纠发〔2015〕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5月12日
国卫纠发[2017]1号
3、行风建设广泛融入卫生计生政策。在卫生计生政策中广泛体现行风建设意识,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自觉落实行风建设要求,将行风表现纳入医院评审评价、重点专科评审和干部任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作中,实行行风一票否决制。
4、建立卫生计生系统征信体系。制定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经行政机关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后,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件的机构和个人列入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5.加强行风信息化建设。2018年,信息化建设成果在行风建设中广泛应用,建立行风评议平台,评议范围覆盖所有省区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建立用药和医用高值耗材公开公示制度。2020年,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项目等实现风险点防控。
6.持续推进医院巡查工作。2018年,三级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医院巡查工作,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医院巡查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人为本。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既面向全行业、又突出“重点领域”,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规范行业行为为手段,将行风建设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融入所有卫生与健康政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医疗需求。
(二)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发展创新与纠正不正之风并重的原则,不断深化行风建设工作内涵。
(三)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纪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坚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所有工作的最前面,为卫生计生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服务,预防和及时发现腐败和不正之风的苗头。
(四)坚持奖优罚劣,严格公正。注重发挥评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卫生计生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到行风建设中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五)坚持改革创新,巩固成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力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通过行风建设提高和巩固医改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九不准”。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把握“九不准”规定的内涵,坚决贯彻落实“九不准”规定,把“九不准”作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带电的高压线”。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负责抓总,各级医疗机构党组织、纪检监察、职能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织密织牢“高压网”。充分发挥巡查监督作用,聚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贯彻落实“九不准”专项巡查工作。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机构、干部、职工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作为机构评先评优评等级、个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结合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的学习活动,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监督检查。对任何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建立健全行风建设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配置专职人员。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建好行风建设工作机制,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推进行风建设步伐。按照委纠风办组成及职责,做好各成员单位重点工作行风建设,每年年初报送上一年度行风建设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2.建立行风问题线索通报和联防联控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凤建设组织要及时通报行风问题线索及有关案件,关口前移、全面覆盖,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实现监管信息互通、重大案件联防。对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实地调研和情况上报。
(三)塑造卫生计生行业新风尚。弘扬广大卫生与健康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发展、职业教育中,开展以敬岗爱业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廉洁自律为核心的职业精神教育。以新风正气引领行风建设方向,完善精神文明创建体制机制,创新舆论引导方式,挖掘发现和树立身边的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激励作用,持续释放行业正能量。
1.开展创建优良行风系列活动,大力提倡以德润医。充分调动卫生计生系统主动参与行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寻找道德模范”、“我身边的白求恩”、“我身边的南丁格尔”、“行风建设月”、“最美护士”、“最美乡村医生”、“新入职医护人员宣誓”等文明创建活动。
2.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新入职医护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培训,强化新入职医护人员宣誓教育,弘扬医者仁心文化,打造行风建设服务品牌,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同步提升。
3.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力度。通过现代化多媒体手段,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行风建设宣传。举办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事迹报告巡讲创办“大家谈医德”栏目;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医德传统,开展“百年医院”系列宣传活动。
(四)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狠抓源头管理,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规范医药购销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推进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加大药品和疫苗生产、流通领域监管力度。
2.继续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加强行业机构和工作人员“九不准”落实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号源管理和床位资源管理。
3.开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三合理”(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促进规范诊疗行为。
4.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5.开展民营医疗机构行风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鼓励社会办医,按照“谁准入谁监管”的原则,开展依法行政和民营医疗机构行风建设专项整治。
6.开展打击骗取医保和救助资金专项治理工作。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开展医保制度建设、医疗救助资金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政策落实、内控措施、基金收支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风险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
1.建立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把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指标,纳入干部职工奖惩评价体系,与整体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督促检查、统一考评激励。
2、建立行风建设工作常态机制。把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深入到行政审批、设备采购、药品和耗材采购、工程建设、医院创收、索要红包、科室承包、药房托管、项目许可、接受捐赠、投融资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严格管权、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各项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不正之风。
3.建立行风评议长效机制。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卫生计生系统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人事管理、购销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强化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准则。重点抓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风险防范,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公开公示制度。
4、构建能力素质建设机制。一是注重提高巡查、调研人员能力培养。国家层面举办大型医院巡查人员培训班,建立巡查人员国家级人力资源数据库。对抽调参与查案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二是注重提高全系统人员道德、法制意识。结合系统行风建设培训、新入职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培训等工作,普遍提高全系统人员整体职业素质。
四、组织实施
实现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任务目标,必须创新和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充分发挥本意见对行风建设的指导作用,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动员和引导全系统力量共同推进落实。
(一)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党组织在行业发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实施本意见提供坚强保证。发挥各级党组织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执行行风建设政策,带领党员、群众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医务人员廉洁,实现卫生计生行风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三)健全意见落实机制。强化卫生计生行风建设战略布局,做好业务建设与行风建设之间的衔接,加强重要目标落实、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领域监管、长效机制建立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政策的衔接。增强本意见对各级各类工作任务的导向作用,确保各级各类工作任务在总体要求上指向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
(四)加强监督考评。切实加强评估检查,做好对纳入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和重点领域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监测,认真组织开展任务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发挥新闻媒体、群众社团的桥梁和监督作用,既从正面宣传典型先进模范,也从反面进行警示教育。以目标责任和专项整治为抓手,科学评价实施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重大问题跟进研究和政策储备,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10月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卫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一律在全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理。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五、大力弘扬新风正气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三好一满意”、“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等,大力培育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炼、宣传、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宣传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文化进机构、进科室、进病房,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要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大力弘扬医疗卫生行业的光荣传统,加大对“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行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六、严格落实责任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要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各地贯彻落实“九不准”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2013年12月26日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青海省出台违规医疗卫生行为“十六禁”
2014年01月09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十六项严禁行为事项,在全省系统推行。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卫办发〔2007〕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不断完善考评工作。在《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生部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考评的主要方法
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纳入医院管理体系,每年进行一次。各医疗机构要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考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
五、医德考评结果及其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三)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七)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考评结果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职业道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德考评制度对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与医院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医德考评工作应当有医院领导和医政、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确保医德考评工作顺利进行。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订考评工作方案。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要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针对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量化考评内容和标准,增强考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考评工作落实。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落实医德考评制度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改善服务态度、强化医德医风建设
实施方案
医德医风、行风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医院全面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树立我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全院干部、职工的职业素质,改善服务态度,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创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院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党的十八届历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及《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要求,紧紧围绕医疗卫生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全院职工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创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主要内容,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尽其责。引导全院职工弘扬白求恩精神,牢固树立“底线”意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端正医德医风,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从当前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的实际出发,为达到改善服务态度促进医德医风建设的预期目标,在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分管领导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政治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的领导责任负责。
(二)遵循以病人为中心原则。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从改善病人的就医感受出发,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流程,优化服务环境,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遵循持续改进原则。将医德医风建设贯穿于医疗服务工作全过程,必须持续强化,久久为功;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整改,不断提升。
(四)遵循奖惩并举原则。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必须坚持严格的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并举、赏罚分明。严格执行《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医德医风、行风建设考评奖惩管理办法(修订)》,对医德医风优秀的人员不但要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奖励,而且还要大力宣传、弘扬正气。对医德医风不正者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从而促进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迈向一个新台阶。
三、工作目标
(一)在全院形成崇尚医德,热心服务,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的浓厚氛围,注重培育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医疗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在持续改进医院环境和服务流程的同时,全院职工服务态度、服务作风明显改进,自觉维护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杜绝生、冷、硬、顶、推等不良现象,增强主动服务、耐心服务、热心服务的自觉行动。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倾听患者意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医德医风、行风得到全面改善。全院职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践行《医学生誓言》,做白求恩、胡佩兰式的医务工作者,忠于职守、乐于奉献、文明行医,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社会赞誉度。
(四)医德医风建设制度和体制更趋完善。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行风教育责任制,使学习教育、监督检查、评议奖惩等制度措施长效化。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二)组织学习,强化教育
1、注重学习教育方法,组织集体学习和督导个人学习相结合。充分利用全院干部会、院周会、党委中心组及各党支部、各部门/科室的例会进行组织认真学习。在学习动员阶段,各部门科室强化学习教育。达到学习教育全员覆盖、长期坚持。
(三)加强培训,规范服务
1、全面调研,认真分析,制定行之有效的《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服务规范》,重点从仪表端庄(形象优美)、文明礼貌、热情耐心、主动延伸、规范服务、尽职尽责、提升质量、清正廉洁等方面,对全院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出规范要求,约束和改善服务行为。
(四)参与活动,积极实践
结合“三好一满意”“创先争优”“优质护理服务”及“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以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医德医风为主要内容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金点子”征集、微剧表演等系列活动,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医德氛围,鼓励全院职工积极参与实践,增强医德医风建设的自觉性,使优质服务成为长期自觉的习惯行为。
(五)廉洁行医,廉洁行政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制,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和制约机制,强化廉洁教育,严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问责,坚决反对收受“红包”“回扣”等商业贿赂,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廉洁行医、廉洁行政的清风正气。
(六)加强监督,强化评议
(七)奖励惩罚与责任追究
1、根据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的实际,修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医德医风、行风建设考评奖惩管理办法》。
2、每季度定期收集评议和投诉信息,由医德医风领导小组汇总并提出奖惩意见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奖惩决定。同时,在院周会、网络、OA系统等平台进行通报。
3、每季度根据评议结果,设立优质服务示范岗,授予优质服务先进集体流动红旗,每年评选年度优质服务先进集体;每季度评选医德医风标兵,每年评选年度医德医风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
5、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德医风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将评议结果一律纳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并与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干部选拔、评先评优等挂钩。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医院医德医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崔森
副组长:李占全
组员:秦伟张成武樊海宁杨爱荣詹浩慎保平李文方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牵头、与纪委监察办公室和信访办公室共同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各级责任
(三)党员干部带头示范。在医德医风建设中,各级领导干部、党员以身作则,积极带头学习、教育,带头实践、引导,带头示范、监督,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带动全院职工积极响应、人人参与,争做医德医风模范。
(四)加强监督检查
由纪委负责,组织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加强方案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医德医风建设工作顺利有效推进。定期总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