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缴费方式:
(1)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收费窗口缴纳,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如您要来我局受理大厅缴费,请携带身份证件,需要登记信息。
(2)通过代办处缴纳,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代办处”,即可查询离您最近的代办处。疫情期间请您先联系当地代办处确认是否可以当面缴费以及缴费的注意事项。
(3)根据业务工作调整,同时强化地方代办处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自2022年4月18日起,通过银行、邮局汇款办理缴费业务的申请人,可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费信息列表中的账户进行汇款及业务办理咨询(具体缴费信息见附件),缴费人也可通过网上缴费、窗口等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目前处于过渡期,您也仍可汇款至我局账户。
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缴纳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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