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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
首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申请人已经请求了优先权呢?根据PCT专利合作条约第8条,我们可以知道,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应为巴黎公约的期限即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在进行PCT申请时,如果请求书中填写了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等基本信息,则可视为申请人就此PCT申请提出了优先权请求。
那么,在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过程中,又有哪些容易出错的地方呢?
一是请求首次受理局制作文件,申请人再将其提交至PCT申请受理局或国际局,即提交优先权副本,此种情况下,申请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副本会产生一定的优先权副本请求费,例如中国申请优先权副本请求费为30元/件;
二是请求PCT申请的受理局制作优先权文件并由受理局将其提交至国际局,但前提是在先申请的受理局即为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此种情况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需缴纳150元/项优先权要求费;
三是通过使用DAS服务请求国际局直接从数字图书馆获取(所谓数字图书馆,简单来说,其相当于一个仓库,里面存储的是一个个优先权文件副本,想要获取其中的副本就需要对应的钥匙,而DAS码就是这个钥匙)。由于并非所有的PCT缔约成员国都加入了DAS服务,因此只有在先申请的受理局参与了DAS服务的;或者,在先申请是PCT申请,而其受理局已加入DAS,申请人才可以请求在先申请的受理局将优先权文件存入其数字图书馆,以便在申请PCT的时候可以获取。
对于申请人来说,提交DAS码无疑是高效便捷而又节省费用的一个方式。具体的来说,申请人在申请PCT(有优先权)时,可与申请同时提交优先权DAS码,即提交优先权请求时勾选“请国际局从数字图书馆获取上面指明的在先申请的证明副本”,同时填写相应的查询码;如果此时申请人还没有拿到优先权的DAS码,申请人也可先递交申请,待获取后再补交DAS码,此时应注意,补交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申请日起16个月内。对于申请人来说,获取优先权文件。可以选择以上三种途径中的一种完成优先权文件的提交。
撤回优先权
对于申请人来说,既然可以要求优先权,当然也可以撤回优先权,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90条之二.3[iv]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自已有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撤回在PCT国际申请中提出的优先权请求。具体操作方式为提交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优先权的信函即可。优先权撤回后,也就相当于延迟了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但对于申请人来说,还应结合申请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来进行决策。
增加和改正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在PCT申请时未要求优先权,但明确该申请包含某一申请的技术要点或本身是需要要求优先权,却又因申请时遗漏或请求书中优先权信息填写不完整/有误时,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6之二.1的规定可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信函说明增加或改正的优先权信息,并提交之前未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以请求增加/改正优先权信息,但需注意,此请求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即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
恢复优先权
对于递交时优先权已超过12个月期限的PCT申请,是否只能放弃优先权了呢?这个就需要具体来分析了。以下将分为三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二:对于处在优先权届满期2个月(即优先权日期起算14个月内)的PCT申请,申请人又该如何请求恢复呢?
三:申请人提交了恢复优先权的请求后,又该如何得知该优先权是否已经恢复呢?
提交恢复优先权的请求后,申请人会收到受理局下发的PCT/RO/159表,表格中会显示是否同意恢复,以及恢复的理由是满足“适当注意”还是“非故意”。在国际阶段要求恢复,程序上来讲不难,但是,如刚才所说,最终受理局/指定局能否接受,就要看受理局/指定局自己的标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