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宪弄清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状,可通过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公布的从业人员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分布结构来反映。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第二、三产业所有行业的从业人员,减去在上层建筑领域的行业从业人员,对属于经济基础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分布进行系统的分析,可厘清2018年末我国第二、三产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结构和包括第一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
我国国家统计局是统计和公布国民经济各方面数据的权威机构。为了弄清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状,必须充分利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尤其是利用好全国经济普查数据。2019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本文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唯物史观方法,重点分析这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数据,力求弄清目前我国第二、第三次产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现状。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揭示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质是物质生产领域的生产关系,这种关系不但体现在人们对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方面;而且体现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④方面,而这种人与人的直接关系显然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从业人员群体之中。因此,当今要用统计指标来反映全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关系,从前一方面看,在生产资料表现为资本一般的条件下,可以用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主体对企业实收资本的占有关系来表现。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正是这样来表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从后一方面看,则可以用全社会从业人员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经济成分中的分布结构来表现。既然生产关系是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而从业人员又是劳动方式和劳动生产力活动的能动主体,那么,“从业人员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分布结构”,就可以反映出全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非但如此,从揭示资本拜物教形态背后的生产关系角度看,用从业人员的分布结构,甚至可以比用物质形态的实收资本的占比关系,更加真实地反映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比较详细地公布了全国第二、三产业“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几乎所有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分布数据,这就有助于我们分析得出当前全国第二、三产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结构。
1.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应撇开第三产业中属上层建筑领域的行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三次产业的划分”规范有如下解释。“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5】2018年末,《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单位基本情况》公布的全国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7255.8万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1067.7万人,【6】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为14931.2万人。【7】据此,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总数为53254.7万人。本文将在这些总量数据的框架下进行数量分析。
根据唯物史观,生产资料所有制属于包括生产和流通的生产总过程中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的范畴。因此,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行业不宜纳入所有制结构的分析范围。在上述第三产业中,“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行业,所以在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时,需要把这些行业的数据撇开。具体内容将在后面说明。
2.对现行有关统计指标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关于企业所有制,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指标概念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概念有一定差别。这是经济现象与经济本质在概念上的差别。为此,按后者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分析企业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有必要对有关统计指标做一些规定性说明。
这里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上述“统计指标”进行分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无疑属于公有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中既有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因素,又有社会个人投资和按股分红等非公有制关系因素,因而属于过渡性经济形式的企业,但是,只要坚持职工共同投资为主,在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关系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就基本属于公有制企业,为此,本文把它纳入公有制企业范畴。“联营企业”,其中相同公有制性质的企业联营,应属于公有制企业,而“其他联营企业”,可能有公、私企业的联营,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取决于哪种性质的企业为主,因现实中公私联营企业并不常见,这里把联营企业视为公有制企业。这样,在以下制表和论述中,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都纳入“公有制”。这意味着,本文的公有制含有一定的非公有制“水分”。这固然不能准确计算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但可以避免夸大私有制成分。
上述“统计指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过渡性的经济形式。如果公有资本控股(包括实际投入的公有资本或股本占50%以上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那么可以视为公有制企业;如果私人资本控股,则视为私有制企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没有公布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入的实收资本数据,也没有公布公有资本控股还是私人资本控股数据,所以只能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归为“混合所有制”。同时,在所有制结构的分析中,把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资本控股公司和私人资本控股公司视为各占50%。这样考虑,一方面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混合所有制中私人控股公司占较大比重,只估算私人资本在股份公司中占50%,可避免夸大私有制成分。在缺乏准确数据情况下,只好暂且这样估算。为了避免概念混淆,在以下制表和论述中,把“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制成分相加之和,统称为“公有制经济”。
“统计指标”中的“私营企业”明显属于私有制;而“其他企业”主要“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比重显然很小,其中可能包含的公有制成分就更小,可归于私有制企业。同样,本文将混合所有制中的50%视为私有制。“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明显属于私有制。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将“私营企业”“其他企业”与“港、澳、台商企业和外商企业”分别列出,是因为前两者属于“内资”,而后者是中国大陆范围外投入的“外资”。两者数据分列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区分国民资本与其他资本规定。在以下的制表和论述中,把“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中的私有制成分与“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相加之和,统称为“私有制经济”。
下面将根据上述关于统计指标的判定,依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数据,分别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所有制结构做行业分析,再对这两大产业的所有制结构做综合分析。
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建筑业两大行业。【9】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有关数据,这两大行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见表1、表2。
表1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
表1显示,在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中,公有制经济占比为2.2%+(29.2%×50%)=16.8%。私有制经济占比为(29.2%×50%)+52%+16.5%=83.1%。公、私所有制经济占比之和为:16.8%+83.1%=99.9%,与100%相差0.1%。这种误差由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应当允许。
由于篇幅限制,除非有特殊情况,以下不再对各行业从业人员的公、私所有制经济占比情况做具体计算分析。
表2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
综合表1和表2,表3展示了2018年末第二产业所有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
表32018年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
对表3的数据,有必要做一定说明。【10】以上表1、表2反映的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从业人员,2018年末为:工业11521.5万人+建筑业5808.9万人=17331.4万人。但是,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从业人员”引言公布的数据,第二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为17255.8万人,即比表格计算的数据少了75.6万人。换句话,如果以“引言”的数据为准,需要首先将表格公布的数据减去这个差额。
表3表明,在我国境内经营的第二产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占比为:2.8%+32.9%×50%=19.25%;私有制经济占比为:32.9%×50%+53.2%+11.1%=80.75%。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第三产业各行业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在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分布数据,分别列表如下。
表4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
表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比重:%)
表6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比重:%)
表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比重:%)
表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比重:%)
表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比重:%)
表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比重:%)
表11其他行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四号)未公布“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表和“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未公布“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表、“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教育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表、“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卫生和社会工作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表、“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表和“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表,但公布了上述行业从业人员总数。
综合表4—11的数据,可以得出2018年末我国第三产业所有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在行业中的分布数据,列表如下。
表12第三产业各类从业人员统计数据(单位:万人)
需要提出的是,表12汇总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第三产业14个行业“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总数,共计20528.5万人,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二、从业人员”引言公布的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为21067.7万人,比表格汇总的数据多出539.2万人。如果以“引言”的数据为准,需要首先将表格中的数据加上这个差额。对照引言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的“注释”,这里产生差额的原因可能是没有包括第三产业中的“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中的从业人员。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提供的数据,分析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第三产业各行业的统计数据是否都应纳入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分析。如前所述,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行业不应纳入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分析范围。因此,在表12中,第11—14项的“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四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数据不宜计算在内。表12中第1—14项的从业人员合计为20528.5万人,减去第11—14项的6306.8万人,即序号1—10项从业人员合计为14221.7万人,这是分析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从业人员范围。
表13第三产业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的三个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2018年底)
由表13可以基本得出“金融业”“房地产业”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不同所有制中从业人员的有关数据。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公有制”从业人员基本数据。按照本文前述“公有制”的规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归为公有制,但缺乏公布的确切数据。从第三产业其他行业的数据情况看,这两类企业的从业人员占比普遍较小,在没有公布的情况下,可以忽略不计。这样,“国有单位”与“集体单位”的从业人员之和,可以作为三个行业的公有制从业人员的基本数据。即金融业:125.8+33.1=158.9(万人);房地产业:19.6+7.2=26.8(万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67.6+8=175.6(万人)。
第二,“混合所有制”从业人员的基本数据。表13中的“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主要指“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以外的所有“非私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也就是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可以把表13的“其他单位”从业人员等同于“混合所有制”从业人员。
第三,“私有制”从业人员基本数据。根据表12的数据,2018年底“金融业”“房地产业”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的“就业总人数”分别为1818.0万人、1263.5万人和353.2万人。这些人数减去由“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构成的“非私营单位”人数,就能得出“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数。由于“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性质上属于私有制,所以不影响区分公私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划分。由此,可以算出这三个行业的私有制从业人员规模分别为:金融业1118.7万人,房地产业797.5万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92.6万人。
根据第三产业以上三个行业的补充数据,结合表12中序号1—10项行业的数据,可以得出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情况,见表14。
表142018年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比重:%)
从表14不难算出,第三产业公有制经济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占比为:5.5%+28.8%×50%=19.9%;私有制经济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约占比:28.8%×50%+61.6%+4.1%=80.1%。
对照表13和表14,还可以计算出国有单位在“金融业”“房地产业”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经济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的比重。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在“金融业”中的占比:125.8÷1818.0=6.92%;在“房地产业”中的占比:19.6÷1263.5=1.5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占比为167.6÷353.2=47.45%。
综合表3和表14的有关数据,可以得出全国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本结构。见表15。
表15全国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比重:%)
注:在表3中,第二产业按所有制分类相加的总人数为17330.4万,比表15的合计数17331.4万少1万人,这已在表3说明中解释;第三产业按所有制分类相加的人数为14221.4万,比表15的合计数14221.7万少0.3万人,这与统计数据计算产生的误差有关。
假定混合所有制中公、私所有制各占一半,那么,全国第二、三产业经济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比为:4%+31.1%×50%=19.55%;私有制经济(包括内资私有制、港澳台商和外商私有制)从业人员占比为:57%+7.9%+31.1%×50%=80.45%。
遵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第二、三产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经济成分,不仅包括这些产业中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还应包括这些产业中的个体经营户。由于个体经营户属于私有制性质,在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划分时,应将其归于内资中的私有制经济范畴。
按“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引言(以下简称“引言”)公布的数据,2018年底我国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为14931.2万人,需要明确此人数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具体分配。据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2018年底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人数为35938万人,大于“引言”公布的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067.7万人【11】,差额为14870.3万人。本文将这个差额视为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既然“引言”表明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为14931.2万人,现预估的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为14870.3万人,二者相差的60.9万人,很有可能是2018年底第二产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
由于个体经营户属于私有制范畴,加上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后,第二产业的私有制从业人员应为9283.9万人,总从业人员为17392.3万人。第三产业的私有制从业人员为23626.1万人,总从业人员为29092万人。第二、三产业的总就业人员为46484.3万人。据此,可将全国第二、三产业包括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列表(见表16)。
表16全国第二、三产业所有从业人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比重:%)
由表16可知,在全国第二、三产业所有从业人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占比为:2.79%+21.06%×50%=13.32%≈13.3%;私有制占比为:21.06%×50%+70.77%+5.39%=86.66%≈86.7%。
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数据的分析,可作如下归纳:
其一,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比例(以下简称公、私之比)。在假定混合所有制中公、私所有制各占一半的条件下,在第二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公、私之比为19.2:80.8;在第三产业经济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中,该比例为19.9:80.1。在全国第二、三产业经济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该比例为19.55:80.45。在全国第二、三产业包括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总就业人员来看,公、私之比为13.3:86.7。从实际情况来看,关于混合所有制中公、私所有制就业人数各占一半的假定,可能低估了私有制经济的比重。这就是说,实际上的公、私之比,公的比重还有可能低于13.3。这显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其二,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在各行业内的比重。【12】国有单位从业人员比重最大的是“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比为47.45%;其次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金融业”,占比分别为7.24%和6.92%;再次为“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占比分别为3.2%、3.11%、3.43%;复次为“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和“房地产业”,占比分别为1.55%、1.66%、1.18%、1.55%;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占比为0.91%;占比最小的是“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仅为0.7%。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揭示出,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关系,或者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17】我国要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增强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的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不能不坚持依宪治国,高度重视在实践中落实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庄严规定,确保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此,建议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如发行公债筹集资金、追加财政性投资等)振兴公有制经济,尤其重视振兴国有经济和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从而真正维护好、发挥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第1版。
【2】习近平:《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5页。
【3】“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参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6第4号],第19—21页。
【6】《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单位基本情况》中,“二、从业人员”引言公布的总量为:“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为38323.6万人。”但是,按第二、三产业分别公布的人员数据为:17255.8+21067.7=38323.5,较前者少了0.1万人。这可能统计学上允许的误差。本文采纳38323.5这个数据。
【9】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指的“工业”是大行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需要说明的是,“工业”从业人员之和为11521.4万,比表3合计的总数1152.5万少0.1万;“建筑业”从业人员之和为5809,比表3合计的总数5809.9万少0.9万。两者合计少1万。这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三号)表3—1和表3—5中分类算和合计的误差,本表保留了表3—1和表3—5合计总数,也就是保留了这个误差。这个误差会在以后的汇总表上保留,但是有利于在总量上维持与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的一致。
【12】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9》的“统计指标解释”,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4】遵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判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要根据生产过程中生产条件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实际生产关系,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反映这种实际生产关系才是真实的。这里我们假定法律规定与实际生产关系是一致的。
【17】《资本论》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5页。
「支持红色网站!」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