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是否需公开预付卡资金管理及保障机制?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消费者能否无理由退掉预付卡?
1.对于多用途预付卡,如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其退款规则一般遵循发卡机构的服务协议,通常在未激活或未使用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有权要求退款,但具体能否无理由退卡,则需参照具体的协议条款。
2.对于单用途预付卡,即仅限于特定企业在其内部或所属集团内使用的预付卡,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原则上不支持无理由退卡,但如果发卡企业与持卡人有明确的退卡约定,或者因商家无法提供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等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卡。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持卡人要求赎回预收资金余额的,发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赎回服务。对于超出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发卡企业应当提供延续服务或者激活、换卡等服务。”
预付卡过期后权益如何保障?
预付卡,也称为储值卡、礼品卡等,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形式发行的,可充值并在指定商户或通过特定方式消费的支付工具。预付卡过期后,持卡人的权益保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预付卡有效期: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不记名预付卡,在有效期内,持卡人有权正常使用;若过期,发卡企业原则上应当提供延期服务。
2.卡内余额处理:预付卡过期并不意味着卡内余额归零或被没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即使预付卡过期,卡内剩余金额仍属于消费者所有,发卡方应提供合理的退款或延期服务。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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