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介绍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回顾了2023年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的新进展,也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预付式消费存在六大问题
问题一经营者违规办卡
实践中经营者往往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在办卡时也只是告知消费者办卡后享有的优惠,待消费者使用时才告知该卡所附带的各种限制条件。另外,很多经营者为其发放的单用途卡设定了一年或两年的有效期,且到期后拒绝为消费者办理延期,违反了《单用途卡管理办法》有关有效期的规定。
问题二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
一类是消费者付款后经营者不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其他消费凭证,导致消费者难以证明其已支付相应款项。这一类情形对一些使用现金的群体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群体则影响较大。消费者一旦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将因无法证明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或消费等法律关系而陷入投诉无门、诉讼无望的艰难处境。
另一类是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或预付款消费后,经营者仅对每次消费的信息记录在册,但未向消费者提供相应凭证或资料信息。即便消费者可以证明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等法律关系,但在二者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如想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退还实际消费后的预付款余额,其主张也将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难以得到支持。
问题三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
不完全履行是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实践中大量的消费纠纷便是因此而引发的。它主要是指经营者接受预付款项后虽然向消费者履行了义务,但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约定或承诺不符,存在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缩短消费时限、单方更改服务内容等情形。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多认为经营者存在欺诈,但经营者却常辩称此系正常或合理的经营行为,由此引发消费者不满,继而产生纠纷。特别是在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消费领域,此类情形引发的纠纷相对较多。
问题四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
这是目前在预付式消费投诉及诉讼纠纷中涉及最多的一类问题。主要分为如下几种具体情形:
二是经营者违约或单方面作出重大变更但拒不退款退费。如有的消费者未达到经营者承诺的减肥或美容效果,要求退款但遭拒绝;有的经营者搬迁至较远的经营场所,导致消费者再去消费非常不便,由此提出退款退费请求却遭拒绝;有的消费者基于办卡前的培训、健身指导体验良好而办理了预付卡,但之后经营者却另行安排他人提供培训或健身指导服务,在消费者不满后者服务要求退款退费时却不予配合。
五是经营者因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退款退费存在困难。经营者因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其预收款账户会被法院查封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从而导致经营者无法向消费者退款退费。
问题五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
一种情形是经营者恶意欺诈,故意在其准备关门歇业前搞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预付资金之后便跑路失联。一种情形是经营者收到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但未通知尚有余额未消费的消费者便卷款跑路。这两种情形下尽管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程度有所不同,但都会导致消费者损失惨重却难以追回。
问题六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维权成本大。通常而言,消费者往往是在消费数次后因不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才要求退还预付余额,但维权成本常高于预付余额,特别是在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权的情况下。
证据不足。实践中,消费者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其维权证据不够充分。由于很多预付式消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订立,消费者往往难以就自己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而自己的消费记录等证据又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因此即便诉讼,其胜诉的难度也比较大。
预付式消费问题多发四大原因
原因一立法体系不够健全
原因二行政监管不够有效
原因三司法保护存在不足
原因四社会保护有待加强
中消协建言预付式消费
二是强化预付式消费行政监管,推动联合整治,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首先,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建立常态化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协同机制,确定年度监管行业和监管事项,联合开展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行动,将监管重点放在经营者违规办卡、不开具消费凭证、违规使用或管理预付款、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款退费、欺诈消费者、以“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其次,各监管部门应为消费者提供公开、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投诉维权渠道,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对预付式消费纠纷,行政监管部门可根据消费者的投诉要求进行调解,尽量不让消费者寻求诉讼救济,从而帮助消费者减轻诉累,降低维权成本。
三是加大预付式消费司法救济力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中,根据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及规律,尤其是考虑到经营者持有绝大多数证据的实际情况,在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以使案件得到更为公平、圆满地解决。其次,充分运用司法建议的途径,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化监管的意见,尤其是市场准入、预付款存管、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消费者解约退款等方面的监管举措的改进方案。最后,探索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对于向消协组织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的消费纠纷,消协组织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解。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费纠纷,法院在立案之前可以委托消协组织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引导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经营者如果拒绝履行,消费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重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促进预付式消费社会共治。首先,检察机关加强与消协组织协作,共同推进预付式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其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消协组织的联动。再次,重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最后,提高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防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