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黄国亮通讯员罗凤灵钟鸣亮)为放生海龟求平安,临高男子桂某请求捕鱼的朋友林某平帮忙捕捉海龟,不料却捉了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玳瑁,委托林某能放在渔船上饲养。至此,桂某、林某平、林某能惹祸上身。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平、桂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玳瑁1只予以没收,由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依法处理,渔船返还持有人;林某平、桂某及公益诉讼被告林某能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费用6.334万元;责令三人共同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平、桂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共同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林某平、桂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林某平、桂某捕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重违法,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林某能明知玳瑁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然长期圈养,加剧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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