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对三名被告人丁某、李某、王某依法判刑,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2月3日,李某来到农贸市场的仓库,带着东西正准备离开市场,恰巧遇到闻讯赶来的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正在检查,神色慌张的李某没能逃过民警的火眼金睛。经过询问,民警迅速将丁某、王某一并抓获归案。丁某承认,为防止野生动物破坏田间作物,设置铁夹等捕猎工具,捕猎野生动物的事实。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中,白冠长尾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一级,猪獾、小麂、华南兔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因天堂寨镇全域属于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铁夹属于法律禁用的捕猎工具,丁某属于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涉事3名被告进行宣判:丁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3000元;李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山区野生动物保护任务艰巨;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内的群众更要学法、知法、守法,《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切莫因贪图私利而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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