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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贾某等四人如何量刑,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应根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以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为标准。贾某涉案画眉鸟价值已超过2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付某、梁某、李某涉案画眉鸟价值超过20万元不满200万元,属情节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梁某、付某、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的行为,其中被告人贾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涉案价值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梁某非法收购画眉鸟,被告人付某非法猎捕、出售画眉鸟,被告人李某非法运输画眉鸟,均系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贾某、付某系自首,被告人梁某、李某系坦白,被告人李某系从犯。被告人梁某虽然涉案价值为103万元,但尚未造成动物大量死亡,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既要依照刑法分则条文,也要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还要考虑行政法规、政策的调整,以及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才能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本案主要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裁判理念,尤其是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裁量:

第一维度:以野生动物生存状况作为裁量基础

(一)动物价值

与2000年司法解释以动物数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不同,2020年司法解释不再唯数量论,而是以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以2万元、20万元、200万元分别作为入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门槛。因此,涉案动物价值是确定量刑档次的基础。本案中,贾某涉案动物价值高达600余万元,梁某涉案价值达103万元,付某涉案价值达43.5万元,李某涉案价值达72.5万元,根据司法解释,贾某的法定量刑幅度应当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余三人的法定量刑幅度均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物种濒危程度

(三)受保护程度的变化

违法性判断的起点,要看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法定犯是双重的违法性评价,首先是依据前置法判断行政违法性,其次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该罪的行政前置法律法规包含《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判断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须依据《名录》进行。2021年《名录》出台后,画眉鸟从“三有动物”提级保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但是,人民群众对于画眉鸟提级保护的认知有一个转变过程,这个转变过程以名录的调整为基础,也必然滞后于名录的调整。因此,量刑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画眉鸟客观上受法律保护程度的前后变化,以及群众对该变化的认识转变。

第二维度:以行为人主客观方面作为裁量要件

(一)主观认知

(二)行为手段

(三)危害后果

第三维度:以公众一般认知作为裁量校准

(一)人民群众的法感情

单纯以动物价值、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裁量刑罚,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因此,在对野生动物案件量刑时,在依法确定量刑幅度之后,还应当将人民群众的法感情作为裁量的校准,判断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考虑“人民群众的法感情”,并非照顾某些个人的私人感情和私人利益,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整体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这是因为,中国作为有着丰富传统文化基础的国家,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反映的是社会的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因此,在裁判案件时,除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考虑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的情感、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和公平正义观念等。

(二)以实现裁判结果法理情相融合为目标

考虑人民群众的法感情与依法裁判并不相悖。要实现裁判结果的法理情相融合,首先要立足于案件事实,这是前提和基础;其次要立足于法律,将法律作为裁判的底线。此处的“法律”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应包括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蕴含其中的立法目的和法条背后的价值追求等法理精神。考虑人民群众的法感情就是为了避免简单地将案件与法条“对号入座”、机械司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坚持严格依法裁判的同时,应当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有机融为一体,既恪守法律,又通达情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和信赖。

(三)与公众参与的双向互动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行为人所犯罪行与应当承受的刑事责任及接受的刑事处罚相统一,即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内的生态环境,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广泛参与;尤其是对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一行政犯而言,只有打击犯罪的合理性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可时,才能凝聚社会共识、激发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内生动力,充分实现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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