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境内投资项目相比,境外投资中企业经常会面对一个在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上与母国完全不同的陌生环境。一些在境内项目中企业所熟悉的思维方式、交易手段和法律概念在境外投资中都会有所差异,甚至内涵截然相反。走出去的企业是否事先进行了充分、有效的尽调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境外投资项目的成功与否。在这其中,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国别属性,因此国别法律尽调在境外投资的尽调中又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一、境外绿地项目的合规尽调重点
1、项目的核心许可与证照有哪些
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和能源类的绿地项目,大体可以分为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几个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中国企业根据其商业安排有时不仅会作为投资阶段的公司股东,还会担任建设阶段的EPC承包商,或者是运营阶段的项目管理人。以下我们以越南的新能源电力行业投资为例,分析东道国对各个阶段的许可与证照要求对中国企业的投资战略布局产生的实质影响:
2、是否有当地成分与进口管制的要求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如果项目公司需要从境外采购货物或服务,应特别注意很多当地法下存在的当地成分要求:即指部分产品或原材料是否必须在东道国购买或生产。以巴西为例,自2019年来,巴西国有开发银行要求接受其融资的公司需要在巴西本地采购30%的原材料1,该当地成分要求会影响投资者向巴西国有开发银行寻求融资的意愿或之后从事开发经营的具体安排。
3、环保许可与评估
除上述环境报告评估、环境许可外,东道国可能还有其他的环境保护监管规定,如对于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要求、文物遗迹的保护规定等。考虑到环境不合规可能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当地的规定。
4、特许经营的尽调要点
二、劳动用工的尽调重点
投资者在海外进行商业经营,需要雇佣员工。东道国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通常会颁布许多强制性规定,违反劳动领域的强制性规定不仅会使投资者遭受严厉处罚,而且可能引发劳资冲突,导致生产经营遭遇重大困难。
1、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与内容
东道国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要求各有不同,需要特别注意是否需要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有的国家要求雇主必须与雇员单独签署劳动合同,如缅甸、保加利亚、墨西哥;有的国家要求部分劳动合同(如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比利时、柬埔寨、法国;有的国家甚至不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做强制要求,如澳大利亚、土耳其。尽管东道国对是否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不一,但通常的法律实践都会要求将重要的劳动条款以书面形式确定,以降低雇主未来产生劳动争议的风险。
对于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东道国可能会有特殊要求。科威特要求外国员工必须签署政府雇佣合同才能获得工作许可。巴西则要求雇佣外国员工必须提交给劳务部长审核。值得注意,外国员工通常需要工作许可才能在东道国工作,外国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应检查工作许可的有效期,并及时办理工作许可的申请与展期。为保护本国国民的就业机会,一些国家对雇佣外国员工施加限制。在新加坡,外国中等技术雇员在服务业公司中不得超过10%,在制造业公司中不得超过20%。2022年瑞士对于欧盟成员国国民以外的外国人的工作许可数量不超过8500份。4
2、雇主的强制性义务有哪些
各国劳动法一般会规定雇主负有法定支付义务,需要留意在一些国家雇主的支付义务可能会非常严格。例如德国的养老金制度一般要求将工资的18.6%作为养老金,雇主与雇员平均承担;而瑞典则要求雇主另行支付高达相对于雇员工资31.42%的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在收购欧洲的企业时需要特别留意雇主法定支付义务可能存在缺口(pensiondeficit)。过高的金额缺口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推进。
通常各国对雇员的最低工资也会有所要求。例如,澳大利亚在2021年7月的最低工资为20.33澳元每小时或772.6澳元每周;与之相比,丹麦则没有最低工资的法律要求,最低工资通常是在工会与雇主之间的集体协议中进行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许多国家都要求每天的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但是需要特别注意,在一些伊斯兰国家,因为宗教信仰的关系,在休假方面有特殊规定。阿联酋要求在斋月期间每天的工作小时应减少2小时,穆斯林员工在合同期内可拥有一次不超过30天的朝圣假期,朝圣假期不计工资。
3、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跨境交易中解除部分雇员的劳动关系是一个敏感问题,在这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事先了解:
遣散费(severancepayment):遣散费的有无多寡影响公司的解雇成本。例如在芬兰,雇主没有支付遣散费的法定义务;但在意大利,即便雇主是出于正当理由解雇其雇员,其也应支付遣散费(trattamentodifinerapporto),金额相当于该雇员工作期间的每年薪资除以13.5的总和,且需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调整。
解雇程序要求(proceduralrequirementsfordismissal):东道国(尤其是欧洲国家)就集体性裁员(collectiveredundancy)对雇主施加了更重的解雇程序要求。以意大利为例,对于雇员人数超过15人的公司,如果由于业务重组,雇主在120日内在同一个工作部门或同一地区解雇超过5名以上雇员则会构成集体性裁员,雇主需要履行一系列较为严格的解雇程序,包括书面通知雇员、与雇员进行交涉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当地劳动局等。如果雇主违反这些程序,其将被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雇员支付5-36个月的工资赔偿款。
4、工会的权利和集体协议
三、土地权利的尽调重点
1、土地的权利形态
了解目标国家法律对于土地上权利形态的分类,有利于在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或厂房等以土地为重要资产的投资项目时准确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以确保在尽调过程中将项目应拥有的全部土地权利均列入调查范围。同时,也可以提前判断是否会存在如公众地役权等可能会对项目土地的使用造成影响或限制的风险存在,以便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2、外资持有土地的限制
3、土地转让和租赁的登记要求
根据英国《2002年土地登记法案》,当转让无负担的土地所有权或者转让剩余租期7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签订超过7年以上租约,或者在土地上创立押记(charge)时应进行登记,若以上情况未进行登记,可能导致转让无效或者转让需要登记后才生效。而对于少于或等于7年的租约在英国并不强制要求登记。印尼法律也规定所有土地必须进行登记,并且土地上的所有权利都应进行登记,但出租土地的权利并不被强制要求登记,对于已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土地,印尼法律下有最长五年的异议期间,在此期间异议人可就该土地的所有权提起争议诉讼等。
英国法的租赁合同一般分为短期租赁及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下一般的租赁合同期限在10到15年之间,而对于长期居住类租赁合同来说,最短的租赁期限将是99年。德国法下,商业租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而对于居住类租赁一般是采用不固定期限的方式,法律规定了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居住类租赁合同。斯里兰卡法律下对租期的时限并无明确限制,主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但是对于租赁给外国自然人、外国公司、或外资持股50%及以上的斯里兰卡公司租期的最长时限为99年。
四、税收规则的尽调重点
中国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在资本进入、日常运营、资本退出等多个阶段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会对投资项目在商业上的可行性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投资者需要在了解东道国税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控制涉税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利用税收政策,通过调整境外投资架构的方式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境外投资的效益。由于税务部分较为专业,投资者如果需要深入了解东道国的税务规定,则需要专业的税务团队支持。
1、国内纳税主体如何认定
在菲律宾,只有在菲律宾注册成立的企业才属于国内纳税主体,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设立的代表处或者分公司不会被视为国内纳税主体。但是,其他一些国家不以注册地为判断依据,比如在土耳其,如果企业登记的总部或者实际上的商业重心位于土耳其,则该企业会被认定为国内纳税主体,从而被全球征税。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时,应根据东道国认定国内纳税主体的标准,决定具体实施投资的主体。
2、企业日常经营的税负与优惠有哪些
在进入东道国市场之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需要遵守东道国各种税收规定。在越南,企业需要就净利润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出售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收入,还需要缴纳20%的资本转让利得税,增值税最多可以征收10%,对于生产或进口一些特定产品,将被征收特别销售税,比如,生产或进口摩托车的特别销售税为20%。需要注意,对于企业所得税,一些东道国可能对于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不同的税率,肯尼亚对国内企业的净利润征收30%的企业所得税,而对外国企业征收37.5%。
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吸引外商投资。在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在660万美金至3300万美金的企业在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减少50%,若外商投资超过3300万美金,可视具体情况在5至20年的期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巴西对于建立在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75%。投资者需要对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合理筹划投资架构,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税负。
3、投资回收与双重征税的规则
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汇回主要有股息、利息、财产转让等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可以将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股息分配还需缴纳预提税,各国的预提税税率差异极大,在斯洛伐克股息预提税仅为7%,而爱尔兰却高达25%。企业所得税再加上股息预提税,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息将利润汇回将承担较高的税负。
在境外投资中,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可能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投资者的同一笔经营所得征税,从而引起双重征税的问题,加重投资者的税务负担。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对于国际投资的不利影响,许多国家之间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者在自由贸易和投资协定中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在这些协定中,双方国家约定,在一国已经依法实际缴纳的税款可在另一国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投资者可以利用此类东道国与母国达成的协定安排去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4、是否有资本弱化和转移定价的特殊限制
为了降低税负,有的投资者会采取资本弱化的方式,即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从而降低税负。同时,由于利息的预提税比股息更低,可以进一步降低税负。但需要注意一些国家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此等方式避税,会制定有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例如英国规定对于过度债务产生的利息是不可扣除抵税的,而在约旦外商投资企业债股比不得高于3:1,此处的借款包括任何关联方借款。在尽调过程中,要注意投资东道国是否有此类资本弱化的监管规定。
跨国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也是常见的避税手段,多数国家对此进行限制,一般采用《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中的监管手段,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记录,并提交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投资者需要注意这些税收监管措施,控制税务上的违规风险,防止遭受处罚。在尽调过程中,要注意东道国是否有此类转移定价的监管规定;如有,则要格外留意适用此类监管的内部交易类型以及规定的定价方法等。
五、知识产权的尽调重点
1、知识产权的类型、注册、维持与转让
不同国家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投资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投资者应当提前了解有关知识产权的注册、维持、转让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2、知识产权上能否设立权利负担
知识产权能否设立权利负担,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规定。在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可能明确禁止一方以许可协议中的权利去设立权利负担,如果许可协议中没有明确禁止,能否设立权利负担则取决于该许可协议中的权利是否是可转让的。在英国,知识产权可以抵押或者押记(charge)作为担保,其中押记又可以分为固定押记和浮动押记(类似浮动抵押,当知识产权的数量处于变动的情况),抵押与押记的差别在于押记不需要转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以专利为例,在英国可以通过书面转让的方式将专利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设立抵押,而债权人一般会给予债务人该专利的许可,从而使债务人在抵押了专利后还可以继续使用专利。专利上也可以设立押记,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并且可以约定债务人作为专利所有人不得在该专利设立其他任何权利负担,或者未经债权人的同意转让或者分许可该专利。一般设立押记时,还会同时准备一份双方签字的专利转让协议用于托管,以便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执行该专利转让协议。9
3、职务发明的归属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六、结语
2.李庆明,国家豁免与诉诸法院之权利——以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为中心
4.Fragomen,ImmigrationStatistics:UpdateonAvailableQuotasinSwitzerland
5]PracticalLawGlobalCountryQ&A,EmploymentandEmployeeBenefits
7.EuropeanPublicServiceUnion,IndustrialRelationsAspectsofMergersandTakeovers
8.PracticalLaw,IPLicenses:RestrictionsonAssignmentandChangeofControl
9.PracticalLawFinanceandIP&IT,Takingsecurityoverintellectual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