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判处被告蓝某应向原告孙某赔偿因购买猫支出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事发当天,被告邻居家小女孩领着被告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来到原告家里及门前小院,与六七个小孩围观猫狗玩耍嬉闹。期间,拉布拉多犬亦与原告家的猫狗追赶嬉闹。11时13分左右,拉布拉多犬将原告饲养的孟加拉豹猫追赶至原告家中咬伤倒地。后该猫伤重而亡。
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和解。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作为拉布拉多犬饲养人的被告蓝某赔偿其购买孟加拉豹猫崽花费的6800元及其精神损失费2090.11元,并且,要求被告带上狗到原告家致歉。
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案涉狗原是流浪狗,流浪至其家后家人偶尔投喂吃食,并取名“小黑”。此外,从录像视频看,事发当天,原告租住的房子大门一直敞开,狗十点左右去原告家里,而原告一直未驱赶狗,关上大门,防止事件发生。因此,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饲养动物致物致人损害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各饲主应文明饲养动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随意带入公共场所,不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这既是保护他人财产、健康,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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