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乌鲁木齐县居民史某在自家院子中饲养了一条藏獒,邻居热某前往史某家串门时,史某饲养的这条狗撕咬热某右胳膊手腕至手肘处,造成热某受伤。热某进行伤口处理及注射狂犬疫苗后,向史某讨要医疗费用,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热某遂将史某诉至法院。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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