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筑设备租赁领域的纠纷呈高发态势。
其中,建筑设备出租人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未签订书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未妥善保管发货单、送货单等单据,难以认定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及难以认定租赁合同关系的主体。
2.送货单等租赁物交接单据上无承租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字,或虽有签字但签字人员身份无法确定,在未与承租人进行结算或承租人否认的情况下,出租人所主张的租赁物数量以及租赁费的金额难以得到支持。
此外,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大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出租人经常在合同中设置类似于“租赁费持续计算直至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设备丢失损失”的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合理加重承租人的责任,显失公平,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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