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理解:如果不支付劳动所得的话,即为剥削劳动者。如果禁止公民收取劳动报酬的话,就是想复辟旧社会哪种资本家、地主剥削穷人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理解:如果说只有取得律师证的公民才能收费的话,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岂不是成了一句空话?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理解:公民自主创业,没有限制,只要是不违法的职业都可以从事。
《民法通则》
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理解:法律是强调要有偿活动,不是无偿活动。
《合同法》
第4条:当事人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理解: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任何人或者机构(包括司法局、法院等)均无权干涉。
第398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理解:请别人代理事务的,代理人可以先收取一定的费用,未支付的余款,委托人在事务处理完毕后要全部付清。
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理解:请别人代理事务的,委托人要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理解: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代理诉讼案件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收取代理费、劳务费等合法的费用。当然,当事人可以与代理人协商费用的数额。
获得法律、司法机关支持的公民个人代理诉讼收费的观点、案例:
2007年08月28日
本报讯(记者叶红通讯员成晓莹)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官司结束了,却把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代理费。在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监督下,法院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李华(化名)因与合作伙伴发生合同纠纷,便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并委托朋友王力(化名)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李华支付代理费6850元,王力依照协议履行各项委托义务。官司打完后,王力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李华将王力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代理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华、王力签订的诉讼代理协议有效,但其中约定收取代理费的条款无效。因该条款违反了《律师法》中有关“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据此判令王力返还李华全部诉讼代理费。王力对判决不服,向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办案人员经调查认为,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律师法》的适用主体是律师,而王力非职业律师亦非法律工作者,只是普通公民,不应受该法调整。甘井子区检察院提请大连市检察院抗诉。大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驳回李华请求返还6850元代理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
三,浅析非律师公民代理案件收费问题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1、公民代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李建华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周英红)
四,浅谈公民代理可否收取费用问题
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等)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相比较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笔者倾向于赞同后者。
五,有偿代理当事人获益代理人必要费用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这笔劳务费该不该拿
央视国际2003年08月27日16:21
在青岛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儿,一个农民请了一个代理人打了一场官司,双方约定官司赢了以后再支付劳务费。后来官司赢了,这个农民却拒绝支付劳务费,并提出了充分的理由。就为这事儿,岛城律师界还展开一场激烈争论,正方观点认为委托人应该付钱,反方观点认为代理人违法收费,争得不可开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赵同岩回忆说:“起诉之前我也四下打听,(想)找个律师,律师事务所我也打听了,律师事务所收费,人家要现钱,我那时穷得一分(也没有),满身债务,诉讼费9000多块,我借了三家才借起来,真是逼疯了,还有3天就过诉讼时效了。”
在这火烧眉毛的节骨眼儿上,朋友向他推荐了一个叫李海航的人,说可以暂时不收费用,先帮他打官司。等案子赢了,再支付报酬。于是赵同岩找到了李海航。李海航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学过法律,曾经在律师事务所干过,但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更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工作之余,他经常给人代理案件。
这次,他和赵同岩很快就委托代理的事达成协议,李海航以公民个人身份帮赵同岩出庭打这场官司,在案子第一次开庭结束后,两人开始商量李海航的报酬如何支付。
当时,李海航起草了一个承诺书,以赵同岩胜诉标的实际得款的10%来支付他的劳务费。赵同岩在承诺书上签了字。这个案子一审很快有了结果,法院判决建设单位偿还赵同岩工程款42万6000元。赵同岩刚刚感觉到一点胜诉的喜悦,没想到对方又提出了上诉。2002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第一次开庭李海航出庭,但第二次开庭时,他没有来,这使赵同岩感到很不满意。
原来,二审二次开庭以调解方式结案,李海航没来,赵同岩自己出的庭。对方提出如果赵同岩作些让步,可以在3个月内偿还工程款36万元。为尽快拿到钱,赵同岩做出了6万6000元的让步。这样,和一审42万6000元的判决结果相比,赵同岩觉得少拿了6万6000元。
案子以赵同岩拿到工程款36万元的胜诉结果宣告结束。这时,李海航开始向赵同岩索要劳务费。但此时,赵同岩的心里却另有想法。他觉得,这个事理摆在这里,找不找李海航代理作用真不大,付给他这么多钱就觉着冤。后来在李海航几次追要之下,赵同岩给了他5000块钱,剩下的他说他不想给了。赵同岩还提出,李海航骗了他,不说实话,当时他向自己谎称是律师。
但李海航否认了这种说法,他说“我告诉他我不是律师,我是以个人名义给他代理。”
赵同岩觉得,李海航如果不是律师的话,就不应该收这个费用。
为了劳务费,赵同岩和李海航又在法庭上见面了。按常理来看,赵同岩的做法好像不妥,不管怎么说,李海航还是帮他打赢了官司,他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不过作为一个精明的农民,赵同岩也不会无缘无故就擅自违约。看来事情没那么简单。原来,有一个关键人物出场指点迷津,使赵同岩觉得眼前豁然开朗,他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支付这笔劳务费。
他叫赵同超,是本案中被告赵同岩的同胞弟弟,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他仔细分析案子后认为——不应该向李海航支付劳务费,因为李海航代理案件收费是一种违法行为。
赵同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我国律师法的第14条有这样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赵同超,“李海航作为一个公司的职员,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当然他也没有律师资格证,他显然也不能够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赵同超认为,既然律师法做出了规定,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了非律师以外的自然人代理案件收取费用的做法,那李海航收费的行为就是违法。但对于赵同超的这种说法,李海航却不以为然。李海航说,“律师法是调整律师法律行为的法律,而我本人,既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律师,所以这个法律不可能来调整我。”
赵同超反驳说,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这个概念的外延显然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有律师资格证,但是没有执业证书的人,那么李海航显然是在这个范围之内。
李海航还反驳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因此,李海航觉得自己的行为完全合法。
赵同超:“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然人进行诉讼代理并没有禁止,只是说自然人可以代理,但是对是不是能够赢利,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李海航:“能不能收费,没有规定,至于收费合不合法,也没有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并不等于是违法。”
赵同超:“但是我们的律师法作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部法律,在这里边有规定,李海航作为一般的自然人他代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牟利。”
李海航:“他认为我是牟利,那么退一步讲,当事人考虑没有,在当时他一分钱都没有的时候,找到我帮他提供法律服务,而且我付出了多少劳动,难道我付出了劳动一分钱不取,我学雷锋,这样就合理了吗,这样就合法了吗?”
法庭上双方的辩论互不相让,难分高下。但此时也许他们都不知道,法庭外一场更为激烈的辩论也在进行着。这起案件在青岛的律师界引起了极大反响。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这件事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有意思的是,律师们之间也出现了正反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们的辩论就很激烈。
【张金亮律师】“他既然跟被代理人双方达成了一个委托合同,就是被代理人同意他给他代理这个诉讼,达成了委托合同,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一些情况,双方都应该遵照履行。”
【韩学东律师】“如果是普通个人的话,他不以律师身份,那么我提供服务,民法通则又允许我这么做,我又符合了合同法的形式,符号了法律的规定,没有禁止性规定,我既符合了民法通则,又符合了合同法,那我觉得这样就允许。”
【姜鸿春律师】“判断这种行为能不能收费,要看法律中有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现在就目前情况看,可能就是律师法有关条款作了不得收费的规定,但律师法是不是适用一般公民,我认为是不能适用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利玲是这样解释的,她说,“案件代理也好,一般的委托事务和一般的代理也好,都是涉及一个由委托人将事务交由受托人代为办理,受托人因此可能要付出相应的劳动,收取相应的报酬,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就有关的委托事项订立协议,其中也包括收取费用,只要这个委托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他就有权利向委托人收取费用,这一点是无疑的。主要涉及这个案件的问题,还在于对(律师法)14条的理解,如果说你理解为,凡是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均不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或者其他的案件代理业务,那么只要你收取费用了,他就是违法的。如果你这样来理解的话,这个公民代理显然他是收取了一定费用,因为他是有偿服务,所以他就变成了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你把(律师法)14条正确理解为他是以律师名义来收取费用,这个时候他才是违法的,那么这个案件当中的公民显然不符合这个要件。”
如果以自然人身份代理案件收费是可以的,那赵同岩是不是就该支付剩余的劳务费呢?就在李海航稍稍感到一丝欣慰的时候,没想到赵同超这时抛出一份关键证据,这一下对李海航可是致命一击,赵同岩又看到了胜诉的曙光。
赵同超陷入了深深的思索,到目前,凭现有的证据他没有胜诉的把握。为打赢这场官司,他在为哥哥寻找更有力的证据。通过细致分析,他在一份重要证据上发现了问题。
在赵同岩和李海航签订的关于劳务费的承诺书上这样写着,委托李海航作为该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本人愿意以该案胜诉额的10%作为支付李海航的劳务费用,特此承诺。下面是赵同岩的亲笔签名。这份看上去好像没什么问题的委托合同,赵同超指出,这实际上是一份无效的委托合同。
赵同超:“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合同在几种情况下无效,其中有一款,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李海航和我的委托人签的这个协议,正因为违反了律师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对赵同超打出的这张牌,李海航有不同的看法。
李海航:“赵同岩在签署这份承诺书的时候,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我也把他要求的诉讼法律事务给他做完了,那么他就应该按照他的承诺来支付我的劳务费。”
赵同超:“从法律这个角度,应该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这个协议本身从这一点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意思一致的界限是法律,如果协议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们国家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违背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李海航:“据合同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述的前提下签署的法律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
赵同超:“并不是所有的意思一致都受到法律保护,我举个简单例子,如果一个人贩毒卖毒品,一个人想买这个毒品,那么这个买卖显然也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一致,但是他合法吗?”
案子第一次开庭之后,特别是弟弟赵同超提出的观点和以律师法作为证据,赵同岩觉得很有道理,既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诺书,那就应该是无效的。但是最终能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他心里也没底。在彷徨之余,他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可是,咨询的结果更让他感到没了着落。
在青岛市正洋律师事务所,叶晓虹律师谈了这样的观点。“老百姓对律师市场,或者律师资格的认知能力是非常弱的,甚至是没有的。他认为你能做案子你能代理案子你肯定是律师,所以这方面也对老百姓来说构成了相当的欺诈也好,或者对他引起一些误解也好,这就形成了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平等或者引起合同无效的一些方面的欺诈或者显失公平。”
根据叶律师的解释,还是可以认定承诺书是一份无效委托合同,这和弟弟的看法是一样的,这使赵同岩感到了莫大的安慰。但是,另一位律师王海涛的一席话,又让赵同岩的心里变得像15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
王海涛,“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因此如果自然人与当事人之间,就法律服务这个内容,经过自由协商达成了意思一致,并签署了代理合同的情况下,这样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是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
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两名资深律师,对这份承诺书是否构成委托合同,提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这让赵同岩感到茫然,他诉讼的脚步仿佛走到了一个岔路口上,哪条道通向胜诉的大门迷离难测。
双方对第二个焦点问题也就是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展开辩论,一方认为承诺书违反了律师法规定,是无效合同。另一方认为,承诺书乃被告自愿签署,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许多律师对此的看法也是见仁见智。那么,像这种一个公民委托另外一个不是律师的自然人代理案件,并支付劳务费的委托合同,它的效力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利玲谈了这样的观点,“照法律规定,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完成委托人约定的事务,这个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应当说这个合同就是成立并且有效的合同。也就是说,它和一般的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合同生效的其他要件,包括主体,包括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的生效要件的话,那么这个合同就应当是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委托合同也如此。”
为了这笔劳务费,双方互不相让。他们先是对普通自然人代理案件能否收取劳务费各执一词。然后又对委托合同是不是合法有效争执不下,那么,李海航这31000元的劳务费该拿还是不该拿?对这个当事双方包括许多律师都持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2003年3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赵同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海航劳动报酬人民币31000元。案件受理费工1250元,由被告赵同岩承担。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康瑄这样解释了判决的法律依据。“作为被告代理的这起案件,他不符合(律师法)14条这个规定,所以不能用14条去规定他的行为,作为被告可以委托一个自然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但是这种代理行为应不应该收费或者按照何种标准收费,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他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他的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院就认为他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一审判决后,赵同岩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7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海航让步4000元,赵同岩同意向李海航支付剩余劳务费2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