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不正当竞争是什么案由

民事案件不正当竞争案由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73、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

17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75、虚假宣传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77、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78、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79、有奖销售纠纷

180、商业诋毁纠纷

181、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182、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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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于成本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知识通过上述与成本有关的基本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虽然商品的价格与其成本关系密切,但直接影响经营者确定商品价格的因素是商品的平均总成本和平均变动成本,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以不低于平均总成本或平均变动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是经济的、合理的,属于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而经营者以低于平均总成本或平均变动成本的...https://m.maxlaw.cn/z/20180125/868462732135.shtml
3.经济法历年试题解析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答案及解析:ABCD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http://iolaw.cssn.cn/skdh/200508/t20050829_4596923.shtml
1.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法定构成要件是什么低价销售又称掠夺性定价,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和垄断市场份额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首先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降低成本价格和提高质量正是法律所要追求的目标,降低价格本身也是竞争法在...https://m.66law.cn/laws/348408.aspx
2.商家“标错价”后为啥不做合法救济?澎湃号·媒体澎湃新闻发致歉声明卖惨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单纯拒绝发货属于合同违约行为。而承诺兑付相应订单,对其他以正常价格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而言,也会因自己遭遇不公平待遇引发反感情绪。再进一步分析对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品牌或商家的影响,涉事商家以远低于成本价兑现大量超低价订单的,会不会存在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嫌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343858
3.下列行为中,属于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是()。下列行为中,属于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是( )。 A、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产品 B、商场为了推广新产品而促销,在成本价以上将商品打折出售 C、企业经营不善,因为歇业而降价销售产品 D、某公司凭借其资金实力,为了迅速占领市场,持续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https://www.xincaikuai.com/html/2017/timujiexi_0709/17999.html
4....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季节性降价B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积压商品...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 D 违法进行有奖销售 --- 正确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https://m.guangzhou.huatu.com/tiku/3653519.html
5.专业视野从实务角度分析公用事业领域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但是,如果一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很有可能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认定经营者是否实施了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关键是如何界定成本。在执法实践中,即使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能够提出合理的理由,也...https://www.cdslsxh.org/389/7271/1275401
6.新能源车企签署承诺书,是垄断,还是集体反对不正当竞争?如果某新能源车企主观上希望排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实行以“非正常价格”(此处解释为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的结果,那么很明显,这一经营者违反了《价格法》,所实行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之,如果同业新能源车企共同反对这种违法行为,尽管存...https://www.dongchedi.com/article/7258201242390839864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1)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涉及平台经济领域,还可以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https://www.dongao.com/zckjs/jjf/202407114455137.html
8.万字长文详解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垄断问题视角支付宝、微信支付曾分别以蓝海计划、绿洲计划的名义,对特定商户免除手续费属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疑,但是关键要判断这一行为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在互联网支付发展早期,为了推广新产品给予价格折让,似乎可认为有正当理由。但到了市场成熟期,如果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511147008&efid=yQV9QtCMLXXt5P0qH9juuQ
9.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卷(一)解析: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0、下列协议中,哪些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13-9/201309131041548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