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某一商品的销售价格显著低于其正常成本或其他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且这种低价并非基于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等合理因素而形成的:
1.它往往成为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而采取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
2.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可能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造成误导和损害。
1.经营者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主观故意;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该行为发生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
4.该行为造成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后果。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
法律快车提示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2.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那些实力较弱、无法承受低价竞争的中小企业;
3.它还可能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获得真实、准确的市场信息,从而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4.为了规制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法律采取了多种措施:
(1)通过立法明确不正当低价销售的定义、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明确的依据;
(2)加强执法力度,对发现的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还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市场监督,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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