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须考虑是否有正当理由)。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解释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包括:
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积压商品的;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1)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通过设置交易相对人难以接受的价格、向交易相对人回购商品、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其他交易等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
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解释:
在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综合考虑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资建设或者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1)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采取惩罚性或者激励性措施等方式变相限定。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限定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
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需;
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需;
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1)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此类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
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需。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1)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
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2)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差别待遇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
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