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是一个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履行允诺,则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美国法律契约法汇编)
Acontractisapromise,orsetofpromise,forbreachofwhichthelawgivesaremedy,ortheperformanceofwhichthelawsomewayrecognizesasaduty.
(Restatement,Second,Contracts,Section1)
契约乃两个以上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或由一个以上当事人所为一组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允诺
Acontractisalegallybindingagreementbetweentwoormorepartiesorasetoflegalbindingpromisemadebyonepartyormore.(G.C.Lindsay,Contract,at6~7)
一般情况下,契约的成立由要约与承诺构成,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对方当事人对该要约作出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meetingofmindsormutualassent),从而达成协议(agreement),契约便成立。1992年在sho-proofIndiana,Inc.V.Brown,585N.E.2d1357(Ind.App.1992)一案中,判决指出meetingofminds和mutualassent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对契约标的和其它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契约,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标的或其它条款在客观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契约,当事人间对标的或其它条款存在主观上可能尚有一部分不同意见或不明了(minorunderstanding)存在,然而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间契约之成立。(可试一下用Holmes的方法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契约成立之要件:
1、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指在契约上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有协议(合意)的存在
3、必须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ContractunderSeal)替代
4、协议无瑕疵存在,即双方意思表示无错误(mistake)、虚伪意思表示(misrepresentation)、
胁迫(duress)、或受有不正影响(undueinfluence)的情况
5、契约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6、契约标的非不合法或无效,标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共政策(publicpolicy)均视为无
效。
第二节契约之类别
一、非要式契约与要式契约InformalContractandFormalContract
(一)非要式契约,指双方当事人不需按一定形式作成的契约,又称简单契约(SimpleContract)。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一般都需要具有约因,
但也有例外,如“禁止反言原则(Estoppel)”的适用,双方即使没有约因,
契约也成立。
分类:
1、口头契约(ByWordofMouth)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某事口头意思表示一致,具
有约因,契约即可成立。口头契约最为简便,但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证
据及证明文件,将难裁判。
2、书面契约(InWriting)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用文字记录下来,
即是书面契约。
3、行为形成的契约(ByConduct),双方以行为为要约与承诺,以达成契约,又
称默示契约(impliedcontract)。如自动售货机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
4、部分书面部分口头形式之契约(PartlyWrittenandPartlyVerbal)一部分为书
面,一部分为口头,双方达到合宜而作成的契约。需要注意的是,书面部分
与口头部分不可以矛盾,否则不能成为契约。
(二)要式契约,指的是必须以一定方式订立的契约,否则,不发生效力。
1、裁判上契约(contractofrecord)是指因法院审判而使当事人负担债务或义务
之契约,由于双方当事人地位并不平等,也没有合宜,因此,不能算是严格
意义上的契约。
2、盖印契约(contractunderseal)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遵守有关法律手续及程
序,由当事人签字并加盖正式印章。盖印契约无须约因,双方当事人均受约
束。以前还必须举行仪式,加盖火漆印,目前,此方式已不适用,通常是在
契约封面加一标志,书写“seal”或L.S(locosigilli的缩写)。盖印契约必
须具备以下要件:
●以书面形式为之(inwriting)
●具有签名(signature)
●填写日期(date)
●有封印或印章(seal)
●契约须交付(delivery)
二、双方契约与单方契约BilateralContractandUnilateralContract
(一)双方契约,又称双务契约,要约人与承诺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成立。
双方享有相对的权利义务。
(二)单方契约,一方为意思表示,而他方以行为之作为或不作为而完成之契约,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并无履行被要求的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经典案例是
DavisV.Jacoby,1Cal2d370,34P.2d1026(1934)
三、无效契约、可撤消契约与不能强制履行契约Void,VoidableandUnenforceable
Contract
一份有效的契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essentialelements)
1、要约与承诺
2、具有约因或正式盖印契约(有例外,如禁反言原则)
3、当事人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4、当事人有订约能力
5、具有真正意思表示一致的意思,即合意(准契约是例外)
6、契约标的必须合法
所谓的无效契约、可撤消契约及不能强制履行契约,盖因缺少上述要件,是从法律生效的因素及合法原则来分类。
(一)无效契约,是指这种契约仅具有契约的形式,因缺乏生效因素,在法律上不产生契约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缺乏约束力。
(二)可撤消契约,指契约本身并非无法律上之效力,只因该契约具有瑕疵,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拒绝已经订定之契约而撤消。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可以
行使撤消权而使契约失效,也可以确认(affirm)该契约,使其有效,撤消权
也随即丧失。
(三)不能强制履行契约,是指未依法定方式订立的赠与契约或因时效丧失而无法实行契约上的权利,以致法院拒绝强制他方履行契约上的义务。这种契约,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向法院诉讼,又称为无诉讼权之契约(noactionable
contract)。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契约本身是有效的(valid),只是因为某些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