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律师动态沈明律师2024-11-2011:33:402649
沈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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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买卖合同质量的确定标准
1、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好坏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法的标准:
(1)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指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一般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的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质量说明,该说明就可能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的明示担保责任,一旦出卖的标的物的品质达不到说明的要求,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标准
质量瑕疵指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往往是因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标的物内在质量瑕疵,一般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实现。
(3)标的物包装瑕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具体标准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
3、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
质量异议,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这一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对于及时检验应结合司法实践,从表面瑕疵与内在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须按标的物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验所收标的物的质量状况;对于内在的瑕疵,应按照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的种类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其检验期最长也不得超过2年。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内发现质量有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未能在质量异议期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将失去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即便质量保证期超过2年,也不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样,质量保证期少于2年那,质量异议期也只能是质量保证期。
4、质量瑕疵的确认标准
(1)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已经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作出确认,且对该标的物的具体质量瑕疵有一定的认识,只是对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直接认定该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
(2)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的确定,但对具体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5、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
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义务的,应当承担质量瑕疵责任,质量瑕疵责任具体包括: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确定方法,如合同中出卖人违约责任有约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首先由当事人对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违约责任形式内容进行补充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有关合同条款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如仍不能确定出卖人违约责任和内容的,则适用下列具体违约责任形式和内容:(1)修理(2)更换(3)重作(4)退货(5)减少价金或者返还应当减少支付的价金(6)违约金(7)赔偿损失
对于买受人所受到的损失,还可能是因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产生的加害给付而形成,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致使买受人产生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出卖人的加害给付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侵权赔偿或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