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燃料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燃料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国内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申请报送材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四)国内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文件;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承诺书。
以上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审核和公示
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公示通过的企业纳入已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可按程序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商务部定期公布已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2022年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从名单中移除。
第六条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2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21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202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21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2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10万吨;
(二)2021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2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三)2021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22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四)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新企业,202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五)202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第九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一条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二条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足年度允许量1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每半个月公布燃料油允许量使用率和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
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第十四条其他
自2021年12月31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22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