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巴西政府对外贸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摒弃以高额关税限制进口的保护主义,实行开放的贸易政策,降低关税壁垒,减少行政干预,积极鼓励出口,并参与南方共同市场、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美洲国家组织、拉丁美洲经济组织等国际性经济组织,促进本国贸易发展及经济增长。
近年来,巴西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其所有立法和规则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并且随时更新。但巴西没有一部综合的贸易法。巴西主要的海关程序都编撰在2002年12月26日的第4543号法令中,2004年7月12日的5138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主要的进口措施都编撰在2003年12月1日的《进口管理规定》,2004年2月2日、2月11日和5月3日的部门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年9月3日的第12号《出口管理规定》中,2004年2月16日、5月3日和5月12日的部门法令对其做了修改。
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巴西《宪法》,《宪法》规定所有在巴西境内的外国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均被视为"巴西民族工业"。1962年9月3日,巴西颁布了《外资法》。巴西《劳工法》也是与投资有关的一部法律。
1.关税制度
目前,巴西的大多数商品的关税税率在0~35%之间,平均税率为10.4%;资本货物税率一般为5%;日用消费品税率较高,如家用电器为32%、玩具为35%。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的关税。
巴西政府在征收进口关税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保护国内工业、防止低价倾销:(1)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并据此征税。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海关将另行计征差价税;(2)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附加税。若某商品的进口是试用性质的,且用以检测质量和技术水平的,那么进口商可向联邦税务局申请分期支付关税,支付期限为该商品的有效使用期。
继2003年12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降低1600种机电产品的进口关税以后,2003年12月26日,又将降税范围扩大了约200种,总量涉及1800种产品。税率降低10个百分点,从14%降至4%。2004年2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再次决定降低此类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从4%降至2%。
巴西发展、工业和对外贸易部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自1997年起在对外共同关税基础上加征的1.5%的进口附加税。
巴西议会在2004年4月做出决议,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巴西将对进口的部分商品征收"社会一体化税"和"社会保障信贷税"。
2.进口管理制度
巴西政府要求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巴西发展、工业和对外贸易部的外贸秘书局负责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进口商可自行或委托报关行通过"巴西外贸网"提交申请,并获得登记号。随后,进口商或其委托的报关行到巴西银行或其分行递交有关文件,并缴纳许可证申请手续费。此后,外贸秘书局对许可证进行审批。一般来说,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0天。
1997年1月1日,巴西政府开始运用"巴西外贸网"对进口业务进行统一的电脑管理。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秘书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巴西外贸网"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
"巴西外贸网"除了连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连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所有巴西进口操作必须通过"巴西外贸网"进行。
巴西的原产地证明分三大类:向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向拉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和享受普惠制的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一般由巴西商业协会联合会颁发,加工产品的原产地证可由巴西工业联合会颁发,有效期均为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