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零食店直播暴露顾客手机号,网友:我们还有隐私吗?
“逛街被直播”的话题戳中大家的痛点,我们坐地铁、逛超市、下馆子的时候,都可能毫不知情地进入别人的镜头,被当成背景板,成为商家或个人的引流工具。
“零食很忙”的门店直播
“难道不会侵犯隐私和肖像权吗?这些商家直播需要经过我们同意吗?”网友问。
让人更难以接受的是游泳的时候被直播。7月,九派新闻记者发现,部分水上乐园的直播账号,将镜头对准泳池,主播在画面外推销门票套餐。女士穿着泳衣,男士只穿着泳裤,大家在水中嬉戏,不时从镜头前走过。
“真的吐了,啥都直播恶不恶心啊?”网友说。不过,一些商家的主播则认为在公共场所拍摄没有问题,“感觉还好吧。”
直播镜头“入侵”日常生活,大家不禁想问直播的边界在哪里,如何约束越界行为?
【1】不但“怼脸”拍,顾客不经意间甚至暴露手机号,公司是否监管门店直播行为?
经视直播报道,“零食很忙”多个武汉门店架设直播设备,顾客进入摄像头范围后的一举一动都被直播出去,画面中可以清晰看到人脸,有的甚至“怼脸”拍。
部分门店在回复媒体时表示,下次会调整拍摄角度,尽量对着货架或店员,不正对着顾客。
“零食很忙”恩施土桥坝店的直播间暴露顾客手机号
不过,8月1日下午,九派新闻记者进入“零食很忙”恩施土桥坝店的直播间发现,镜头架在收银员侧后方,清晰拍到顾客的脸部。双方交谈时的收音效果也很好,顾客买单报出的会员手机号码也听得十分清楚。
被网友质疑可能泄露个人信息,该门店店员表示“那我下次让她扫会员码。”
“零食很忙”官方客服告诉记者,公司只会在几个官方账号进行统一直播,各门店的直播行为“可能是自行的,我不确定他们是否有跟公司报备。”
该公司公关人员随后致电记者,被问及公司对各门店直播行为是否有监管和规范,对方表示需要先内部沟通再给予回复。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回复。
【2】直播镜头“入侵”日常生活,穿泳裤戏水的画面也被直播,主播表示“感觉还好吧”
当前,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直播”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十分普遍。
我们逛超市、下馆子甚至游泳的时候,都可能毫不知情地进入别人的镜头,被当成背景板,成为商家或个人进行引流的工具。
超市门店的直播画面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多个商家的主播,他们认为直播地点设在公共场所,无法避免拍到顾客,有的主播表示“第一次听说可能侵犯肖像权,感觉还好吧,大家都是这么做。”
水上乐园账号对着泳池直播
不仅如此,让很多人更难以接受的是游泳的时候被直播。记者看到,部分水上乐园的直播账号,将镜头对着泳池,主播在镜头之外推销门票套餐。有的只是拍摄远景,看不清游客的脸。但是,有的则近距离拍摄正在戏水的游客,女士穿着泳衣,男士只穿着泳裤,不时从镜头前走过。
【3】在公共场所直播就没问题?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博士陈泽向九派新闻表示,商家以营利性的目的进行直播,镜头中的顾客本质上被商品化,“况且没有获得被直播者同意,直播行为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
此外,拍摄地点为公共场所,似乎给予直播行为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陈泽认为,直播镜头所囊括的“媒介空间”被私人化,只为直播者个人的利益服务,不承担“公共空间”本应该发挥的价值。
因此,出于盈利和个人目的的直播活动不在公共空间本身承担的社会活动范围之内,“反而是直播者对公共空间的入侵,甚至可以说是侵占。”其说。
稍具一些法律常识就知道,虽然是公共场合,只要镜头里拍到了路人,在一定程度上就有侵犯普通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潜在可能。
湖北相不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正天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体现出倾向于由权利人的主观态度决定,且未限定隐私权仅可在私密空间内存在。
他介绍,若是某人在公开场所进行常规社会活动,则其主观上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或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很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曝光度,此时可能会涉及侵犯隐私的问题。
“谁也不喜欢自己的形象被放到网上供人评头论足,哪怕是公共场所的监控画面。”
7月21日,一位山西太原的保安在网上发布小区监控视频,画面涉及多名年轻女性乘坐电梯和室外活动。据报道,7月23日,涉事保安已被物业公司开除。
事实上这已经涉嫌违法,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专家指出,“民法典强调了隐私的认定与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主观意愿具有关联性。因此不是说别人认为可以公开就不是隐私”,换句话说,监控拍下的画面如果以超出当事人预期的方式被广泛传播,那么仍有可能侵犯隐私。
对于“逛街被直播”中的肖像权,胡正天认为,如果画面中顾客的面部清晰可见,能看到顾客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肖像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这种情况下符合肖像权中肖像的特征。
【5】如何约束越界的直播?
随着直播的兴起,我国于2021年发布《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播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或声音进行营销活动,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但这也只是对肖像权进行了法律约束,并没有涉及到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
很多业内人士呼吁,希望尽快出台针对直播(短视频)领域的法律条款,让大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而与此同时,作为平台方、网络主播都应该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胡正天指出,为了保护被直播者的隐私权,商家应该在直播前告知并征得其同意。此外,商家还可以对被直播人员的面部特征进行处理,以保护其肖像权。如果被直播人员不同意直播,商家应该尊重其意愿并停止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