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亚*麦**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荔湾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3)103号)第二点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荔湾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如下:(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被告具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的工具及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亚*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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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麦提玉苏普,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住址:新疆于田县。
委托代理人:吾尼且木曼合木提,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住址:新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