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认定的17个问题鉴证法律结论书鉴定人

什么是价格认定?怎么申请价格认定?如何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质证?对价格认定结论不服,该怎么办?希望本文可以帮到你。

1、什么是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2、价格认定属于司法鉴定吗?

价格认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类别。以下两个规定,都未把价格认定列在其中,因此,现阶段价格认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的类别。

法律依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规定了13种司法鉴定分类,没有价格认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3、价格认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吗?

不是。价格认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4、价格认定机构需要提供资质证明吗?

不需要。价格认定机构不再实行资质管理,价格认定结论书后面不需要附价格认定机构的资质证明,审理人员也无需对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6〕38号)

5、价格鉴证师需要提供资质证明吗?

不需要。价格认定人员不再实行资质管理,价格认定结论书后面不需要附价格认定人员的资质证明,审理人员也无需对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第一条,取消了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和注册核准。

6、个人可以申请价格认定吗?

不可以。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7、提起价格认定需要出具委托鉴定书吗?

应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而不是委托鉴定书。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8、申请价格认定受地域、级别约束吗?

价格认定,要按地域、分级申请。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9、价格认定方法有哪几种?

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五十八条,“价格认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

10、被盗物品已经灭失,还能进行价格认定吗?

法律依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发改价认办〔2020〕97号)

7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12、价格结论认定书需要价格认定人员签名吗?

不需要,只要有价格认定机构盖章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13、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行政性文书,既不是司法鉴定意见,也不是书证,属于准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第十七条,“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的反映价格认定过程及价格认定结论的行政性文书。”

14、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如何进行审查?

参照专门问题报告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法释〔2021〕1号)第一百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5、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服,怎么办?

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向提出机关申请复核,提出机关认可后,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经提出机关提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进行最终复核。

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认可后,按规定提出复核。

提出机关提出复核时,应当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60日。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复核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17、进行价格认证需要交纳费用吗?

不需要。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规定》第二十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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