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双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秋宝,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宏艺,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诉讼代表人:王文进,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民,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双红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152771.01元中,由原告张双红自理15277.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赔偿110883.76元(已付10000元,尚应给付100883.76元)、尚余之26610.15元应由案外人张元元负责赔偿的部分本案不作处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尚应给付原告张双红事故赔偿款100883.76元,由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XXX292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张双红负担292元、被告王敏负担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XXX7676。
审判员陆平
书记员:曹玲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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