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保险纠纷增多“不规范”引发理赔争议最大
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为具有风险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传统金融产品,保险在越来越被广大民众知悉和接受的同时,也因其固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极易引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新型保险产品引发纠纷增多
通报显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底,天津市二中院共受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270件,审结1259件。其中,2018年受理案件312件,2019年受理177件,2020年受理96件。但是自2021年开始,案件数量又呈现显著增长的趋势,其中,2021年受理案件273件,2022年受理案件264件,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184.38%,之后案件数量相对稳定,变化幅度不大。
天津市二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许绍田在谈到近几年审理保险合同案件中呈现的特点时表示,一是案件数量呈现先降后升的增长趋势,二是案件类型呈现案由集中。“特别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多,三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2.28%。除上述案件外,涉及保证保险、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引发的纠纷也开始出现。”据许绍田介绍,二中院受理的案件基本为二审案件,其中维持原审判决的案件为1018件,占结案总数的80.86%;发回改判案件109件,占结案总数的8.66%;调解撤诉的案件97件,占结案总数的7.70%;其他以裁定等方式结案的35件,占结案总数的2.78%。
合同双方均存在不遵守诚信原则情况
天津市二中院民二庭庭长刘海东在介绍案例时表示,在受理案件中发现,因保险销售人员未按规定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进行询问或模糊询问,对不属于承保范围的被保险人进行承保,或未审查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向非适格投保人推销高风险的保险产品等情况。另外,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部分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是自行安排维修甚至将车辆转卖规避鉴定,从而引起纠纷。
此外,保险合同发生纠纷的另一大类是“投保时的提示说明易被忽略”。由于保险种类繁多,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也相对复杂,专业术语多样,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和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保险销售人员未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承保、理赔范围条款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等问题进行充分说明,或者投保人未及时告知投保的真实意思或目的,均易在保险条款的理解上产生争议,甚至因不同险种的理解差异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