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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险随车走,安全伴车
三、无辜受害,直接请求
出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索赔的过程异常艰难,肇事方推诿敷衍,一笔赔偿金拖欠几个月是常事。不过,今后这样的麻烦事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你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条文——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这两款规定是新增加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第三者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同时明确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提供其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四、实车估值,降低保费
目前国内涉及车损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按实际价值协商,但保险公司普遍实施的都是“新车购置价”方式,即无论新车还是旧车,不论哪种车型,只要投保,保费都要根据当下购置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进行确定。不过,今后车损险的定价方式可能会明确规定以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这将直接带来保险费用的降低。
法律条文——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为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于8月份下发《财产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车险的定价方式改为“按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或协商确定”。
这份《指导意见》一旦实施,车险保户将受益颇多,为保费下调打开空间。比如,一辆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几年后折旧价为7万元,那么车主可以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不过,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可能会因为新规的实施受到一定影响,所以目前对这一规定的争议比较大。如果车损险按照折旧后的车价进行承保,那么一旦出险,赔偿的零配件是否能用二手配件来代替全新配件呢。
五、免责明示,强化义务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考虑到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上的弱势地位,为充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该法规定了保险人在明确说明方面的责任。
由于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除了在保险条款上做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之外,还需要证明其对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向投保人作了说明。新《保险法》比较有效地解决投保人由于专业所限,看不懂保险条款的担忧。此举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这对促进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通俗化及销售说明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