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投保“非营运”险种的轻型厢式货车,为他人拉货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以其用于经营性运输为由拒绝理赔呢?
【案情回顾】被告高某驾驶登记为“非营运”的轻型厢式货车与原告宋某的丈夫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宋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无责任。被告高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两被告拒绝赔偿,且拒绝定损,故原告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被告高某承担其车损21232元及车损评估鉴定费2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对高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