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的《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施行细则》,适用对象包括马、牛、羊、狗、鸡、鸭及其他禽兽。
中华民国时期,在反虐待动物立法及其实践方面,国民党政府以前朝的立法为基础,做出了一些尝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制定了与动物反虐待有关的保证食品卫生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动物管理立法。
二是制定了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
三是成立了专门的禁止虐待动物的组织。
《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协会简章》第15条规定:简章“由会员大会通过,呈准党政机关备案施行”。1934年7月18日,简章报请首都警察厅备案。备案后,简章施行,“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协会”享有合法的地位。该协会的宗旨,按照简章第2条的规定,包括“禁止虐待家禽牲畜,无论其供役用或食用者”、“促进各种动物健康”、“灌输一般人之动物保健知识,及爱护动物观念。”协会有一定的官方背景和一定的立法影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依法报备成立;二是有一定的执法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可以起草法律草案,报备后生效。从历史的角度看,“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协会”的成立,在世界上还是比较早的,不排除该组织为完全本土化产生的可能。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虽然“虐待动物”的词语清朝已有,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的措辞,与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动物保护组织的名称,还是类同的,不排除有域外借鉴的可能。但是,其基本的东西还是本土化的东西。
虐待动物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这说明,仅凭道德说教的力量,难以发挥有效的阻却作用。
[作者简介]
常纪文,中国首位环境资源法学博士后,现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环境法治》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参与《物权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工作;参与《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等国家文件的起草;出版《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环境法原论》、《市场经济与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动物福利法》、《环境法的新发展》等专著;主编《国际环境法学》(全国统编教材)、《环境法学》、《环境法案例教程》、《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等著作。
就在今年年初,“反虐待动物法”传出一刀切“禁食猫狗”的规定,引发舆论激烈争议,反对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太过超前,对动物也“不平等”,更有悖于国情。在经过一番“口水战”之后,人们对动物福利的认知分歧尽显,但反虐待也逐渐成为一种底线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