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
1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15、《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18、《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2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24、《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25、《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28、《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29、《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
3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
35、《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3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
37、《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38、《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39、《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
4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
4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
4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43、《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4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4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5、《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47、《安全技术防治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48、《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49、《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50、《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8.1.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6.2.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10.31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12.1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2.2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1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9.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4.1.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5.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3.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1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4.2.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8.6.1
行
政
规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4.1.6
17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2.5.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2.18
19
强制戒毒办法
1995.1.12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2.1
21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8.2
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3.15
2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11.15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11.1
26
禁止传销条例
2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8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1.11
29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86.12.26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86.12.27
3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1986.12.25
3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1987.11.10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1992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发布
1992.6.16
35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616
地方性法律
36
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8.24
37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2008.9.1
部
委
章
38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12.25
39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
1995.3.6
40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997.3.1
4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7.12.12
42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12.30
4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999.3.15
44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5.25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8.20
46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4.26
47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
2000.9.1
4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5.1
49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51
机动车登记规定
5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5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4.9.1
54
典当管理办法
2005.4.1
55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4.1.25
56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汽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3.3.25
省政府规章
57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5.11.9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1、县内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2、外国人参加境内中国公民正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正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要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5、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通行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点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三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6、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9、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
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二)行政处罚(共189项)
1、非法制造、贩卖、使用、持有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拘留、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五)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4、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5、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6、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7、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8、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9、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10、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枪支制造、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12、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13、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4、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5、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的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没收枪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6、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罚款、没收枪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7、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罚款、没收仿真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18、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9、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未依照规定申请游行示威或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游行示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赤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3、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5、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场内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强行带离现场。
26、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7、寻衅滋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8、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9、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0、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3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2、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4、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运、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造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昨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35、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6、盗窃、损坏、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37、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行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8、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运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告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39、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0、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41、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的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2、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43、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4、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45、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6、虐待、遗弃的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47、强迫交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9、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0、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无以下罚款。
51、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服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52、招摇撞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共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53、借造、变造、负责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无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54、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5、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许可行业的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56、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7、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的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8、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层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层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9、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0、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61、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违反监管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62、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3、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4、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件、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65、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的,处五元以上一千无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品,机动船舶的。
66、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67、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8、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9、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
7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乱活动提供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1、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73、非法持有毒品,向他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挽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74、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5、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76、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77、娱乐场所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8、娱乐场所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他卖淫、嫖娼行为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到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9、娱乐场所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提供条件的
80、娱乐场所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81、娱乐场所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赌博行为提供条件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2、娱乐场所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从事邪教、迷信活动行为提供条件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季要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3、娱乐场所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
84、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85、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86、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87、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88、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89、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备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90、娱乐场所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91、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费人身权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组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92、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向公安局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3、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94、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5、旅馆工作人员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的
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97、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98、伪造、编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00、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0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102、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03、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4、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没收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出入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独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05、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106、非法入境、出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108、未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109、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10、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11、逾期非法居留的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112、不按要求交验居留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交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113、外国人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
114、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1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
处罚种类:暂停出证权、取消出证权、罚款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7、利用国际联网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118、利用国际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停止联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119、利用国际联网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120、利用国际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21、利用国际联网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122、利用国际联网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123、利用国际联网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124、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125、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126、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127、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1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的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12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的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13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的信息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3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的信息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13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的信息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13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的信息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13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的信息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13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的信息的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3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信息的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37、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138、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139、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40、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格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格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141、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了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142、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14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144、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145、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146、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147、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148、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50、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51、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52、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53、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154、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155、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56、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履行备案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的,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57、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未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联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158、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禽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人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159、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160、单位和个人制作计算机病毒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非法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16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16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16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的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164、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65、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的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166、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167、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168、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169、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170、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71、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72、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173、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未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174、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175、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176、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177、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178、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179、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180、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181、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一款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182、非法持有毒品的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禁止任何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元、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一款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18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184、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法律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185、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86、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7、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没收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88、违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及禁止收购物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一)在大型基建工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没收非法收购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二)个体收购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没收非法收购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三)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视情节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89、被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仍继续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被公安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仍继续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强制(共18项)
1、当场盘查、留置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约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3、约束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醉酒的人到酒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以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4、传唤、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换,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5、解散、强行驱散集会、游行、示威,对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6、强行将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遣回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刑事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8、解散、强行驱散集会、游行、示威,将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9、将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也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将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11、强制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戒毒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施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强制戒毒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第三条第一款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第五条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2、收缴违禁品及实施违法行为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13、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4、犯罪少年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5、阻止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入境、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一)未持有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16、阻止持有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入境、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二)持有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17、阻止持有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护照、证件的入境、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三)持有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护照、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病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二)持有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件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二)持有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18、阻止拒绝交验证件的入境、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三)拒绝交验证件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共3项)
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备案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3、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接入国际联网的备案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