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因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50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不真实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