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改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保险代理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本条例的问题。
一、《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二、《规定》对保险专业机构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三、《规定》对保险兼业机构有哪些要求?
此外,该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在早期阶段,已发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分类政策、稳步推进的理念,研究制定非银行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政策。
四、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新规定是什么?
本规定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损失调查、索赔等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纳入本规定,约束其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则。
五、《规定》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取消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设置。为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险中介监督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优化服务决策部署,在早期取消行政许可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全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强后续管理,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认真服务。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的重要措施。取消许可证有效期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强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实现优势和劣势。
六、如何做好规定顺利过渡衔接?
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现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14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将同时废除。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尽快发布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范和控制风险,控制混乱,收紧制度笼,维护稳定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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