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部分市民保值储蓄不保值22万本息缩水为8400
一份本金为1000元的银行保值储蓄业务,24年后收益率超100倍,能兑现吗?
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满心欢喜办了这样一份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
今年,存单终于到期了。可当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22万元成了黄粱一梦。
据了解,当地像盛忠奎这样的储户有70余人。银行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
存2000元24年后得22万
今年60岁的盛爹爹,家住丹江口市区。今年6月,他从该市某单位退休后,和老伴陈永梅去十堰与儿子一起居住。让老两口特别郁闷的是,原打算赶在退休时能取出那笔巨额本息,没成想却事与愿违。
事情还得从24年前说起。1989年,盛忠奎与妻子陈永梅省吃俭用有一笔小小的积蓄。这年9月的一天,陈永梅路过某国有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迎宾路分理处时,得知有一份定期保值储蓄业务,24年后可获得一笔巨额本息。
那个年代,在当地买一个商铺也只要2000元,盛忠奎本来倾向于用积蓄买商铺,经陈永梅劝说后同意办保值储蓄。很快,陈永梅带着2000元积蓄来到银行,分别以自己和儿子的名义办理了两张该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按照存单上明文规定,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22万元,且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么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
22万本息缩水为8400元
今年9月21日,是两张存单到期结算本息的日子。第二天,盛忠奎带着存单去银行兑现,不想当年的迎宾路分理处已查无此处。随后,盛忠奎拿着存单找到该行丹江口市支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二楼有专门人员接待。
当他亮出两张存单并提出结算本息时,一位接待的魏姓负责人却告诉他,这两张存单早已经不起效了。盛忠奎听后十分震惊,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魏姓负责人提供一份198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及人行丹江口市支行同年10月7日转发的通知。
当年的电报称:现行保值储蓄存款只有三、五、八年三种期限,各地没有增加档次或变相增加档次的权利。
人行丹江口支行通知称,各专业银行、邮电局如有开办“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保值储蓄业务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办,并严格按照三、五、八年三种保值储蓄存款期限档次执行,不得突破。
于是,按照通知后规定,盛忠奎的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不是22万元。
律师称银行此举违约
无独有偶,当天前往该行丹江口市支行结算本息的还有该市供销社退休干部王新民爹爹。1989年9月20日,王新民同样办理了一张100元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按规定二十四年到期可兑现本息1.1万元。
让两位老人想不通的是,即便政策有变,24年来银行为什么不告知储户。目前,他们正考虑通过司法程序讨一个说法。据了解,在该市办理了类似业务的储户有70多名。
10月6日上午,魏姓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银行是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至于为何当年没有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储户,魏姓负责人称,这项业务不是自己一个人完成。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德江表示,银行以上级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原来约定兑付存单,是一种违约行为。即使银行违规开展储蓄业务,被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存款银行也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下发以后,及时与储户沟通,而不是等存款到期,兑付时才告知储户。彭德江还认为,即使该保值储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全部过错也在银行,应该参照原来承诺的可比照利益赔偿储户损失。
22万存单变8400银行该担何责?
这种结果搁在谁头上,恐怕都难以接受。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银行是最大的信用机构,既然每张存单都有“此(1000元)存款24年到期本息11万元,且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么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的特别约定,白纸黑字,岂容耍赖。
该银行拿出一份1989年人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通知称,现行保值储蓄存款有三、五、八年三种期限,其他档次的储蓄保值业务应停办。可这一纸通知,效力有多大?
换句话说,即使该项存款业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其责任也应由当事银行全部承担,而不能简单地按法定本息支付盛忠奎夫妻8400元了事。《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返还基于无效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盛忠奎夫妻而言,当时的2000元可以买下一个商铺,而且也确实准备买一个商铺,只是受当事银行具有诱惑力的利率吸引才作罢,那么,就应当以一个商铺现在的价值来计算盛忠奎夫妻的损失,由当事银行赔偿。
22万成8400元,缩水的不只是存款
盛忠奎夫妻当年把省吃俭用的2000元积蓄存入银行,并同意24年后支取,这是其对金融部门高度信任的庄重选择。一直以来,银行被人们视为最讲信用、最安全放心的机构,如今22万元变8400元的逆转背后,缩水的恐怕不只是储蓄本息,更有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动摇。
诚然,根据银行方面的解释,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但问题是,明知存单无效,为什么要让客户苦苦等待24年后才恍然大悟,24年来怎么没有通知到这些储户?
白纸黑字,银行不能当“老赖”
存2000元24年后变成22万元,听上去像是在做梦。不过考虑到物价尤其是房价上涨的速度,也不值得欣喜若狂。按照盛忠奎老人的说法,他原本是想用这2000元买商铺的,上世纪80年代在丹江口市买一间商铺也就2000元,而现今22万元也买不起商铺了。当然这并不是关键,关键是他拿不到这22万元——银行说了,存单失效,只能付给他8400元。
可能在银行看来,储户当年只存了2000元,如今却要支取22万元的本息,银行亏大了。就这件事而言,不是2000元存24年变22万元谁赚谁亏的问题,而是银行和盛忠奎之间存在一纸合同—存单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22万元……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既然有合同,当然就得按合同办事。
央行当年的紧急通知称,“现行保值储蓄存款只有3年、5年、8年三种期限,各地没有增加档次或变相增加档次的权利。”换言之,丹江口市这家银行推出的“存1000元24年后变11万元”保值储蓄业务属于超越权限的违规操作。但这也不能证明存单无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盛忠奎显然不可能知道当事银行越权办理储蓄业务,银行的错误只能由自己埋单。
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是一份在法理上存疑的存单,当事银行在接到上级通知后,也应及时与储户沟通,在取得储户谅解的前提下按照上级规定变更存款合同。而实际上,24年来银行从未告知储户政策有变。待存款到期才告知储户存单失效,这不是逗你玩么?盛忠奎老人目前正考虑通过司法程序讨一个说法,根据律师的判断,如果诉诸公堂,银行想赖账恐怕很难。
上世纪80年代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起步阶段,各家银行几乎都经历了一个高息揽存的时期,由于制度不够严密、管理不够规范,部分银行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储户并无过错,银行违规操作纵然给自身造成一定的利益风险,也不应由储户来承担损失。银行必须明白,无论是谁,做了错事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更何况,信用是银行立身之本,银行做什么也不能做“老赖”。
“24年存单缩水”违背契约精神
上世纪80年代,一个乡出一个万元户,全乡人都要打锣敲鼓聚会庆祝和恭贺。同理,那时能拿出2000元现金来也是不得了的事。银行大概为了揽储,所以推出这种非常诱人的业务项目。然而,储户这头刚被银行业务部门“诱惑”进笼子,银行那头就“悄悄”地宣布政策作废了,原来的24年保值储蓄业务缩水成8年,22万本息缩水为8400元!太坑人了。
缩了就缩了吧,银行政策由银行出台,出尔反尔司空见惯,普通储户并无与银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过,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单方面毁约,因违约给储户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储户承担。银行应该主动承担起来。银行虽然可以左手出政策,右手执行,但必须在基本的法律框架之下进行,必须遵守最基本的经济法律——合同法,不能藐视法律。所以,业务政策改弦更张了,缩水了,储户的利益不能因此蒸发。
因为政策突然变化了,银行推出的服务项目受到了影响,银行要主动上门服务,做好储户的思想工作,请求储户的谅解,并提醒储户变更存储业务,避免储户因政策变化而蒙受损失,更避免储户被蒙在鼓里,伤害储户的感情。然而,银行既没有上门宣传政策,主动与储户沟通,请求储户原谅,也没有及时提醒储户改变存储业务和理财方式,直到储户满怀欣喜到银行兑现存款时才告知,银行不仅严重违约在先,而且,又发生严重的服务滞后和服务缺陷,银行不为此买单,难道又让储户为此买单?储户利益受损不说,感情也受到很大的伤害,同时银行的信用也受到很大损害。
因此,权衡利弊,银行应以维护自己的形象为重,做一个不食言的责任部门,为银行的违约和服务缺漏买单,为银行买一个教训,倒逼银行更加负起责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和服务缺漏现象,维护好与储户的关系,让储户心里明朗、愉快一些,这样做对银行有益无害,反之则有害无益。
【启示与思考】
那个年代,在当地买一个商铺也不过2000元,按存单上明文规定,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22万元,可是24年过去了,只能兑现8400元。妻子当年如果不是轻信银行白纸黑字的承诺,说服丈夫存款24年,而是去买不动产,到现在的收益比22万还多。这悲催的一家人,省吃俭用一辈子,怀揣着24年的存单,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事实上,这对夫妻存钱在当年是对稳定经济做出贡献的,可他们现在沦为了政策变迁的牺牲品。80年代末中国经济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超过了储蓄存款利率,形成了储蓄存款的负利率,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银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1991年12月l日保值储蓄首次停办,1993年7月1日又恢复开办三年期以上的保值储蓄存款,到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停办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决定,对新存入的三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不再实行保值……中国人民银行这样三番五次地下发停办通知,如此重要的信息却没有传达到储户,否则也不会满怀希望地苦等24年。
现在超长期储蓄业务陆续到期,银行与储户的利益冲突已经无法回避,解决纠纷不单要尊重历史也要尊重法律。从公平角度来说,储户为什么存钱24年,都源自银行的业务行为,银行吸引储户存款并开具超长期保值储蓄存单,其过错完全在于银行,银行应当按照存单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存单也是合同,银行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2万元,构成违约。哪怕对存单上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换句话说,应该做出有利于储户的解释。
退一步讲,就算闹到法院,法官认定超长期保值储蓄合同无效,也应该尊重历史尊重契约。美国许多法院的判例和制定法中确立当事人“不得因过错获得利益”一般原则,对公正处理超长期保值储蓄纠纷具有平衡利益的借鉴作用,银行不能因过错获得利益,也没有理由不予支付“过高”利息。储户在这24年间并无过错,依法应该维护储户对银行的信赖。一张存单背后的信赖,除了银行的商业信誉外,又因政府宏观调控干预经济生活,关系到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对国家的信赖。银行日进斗金,现在不按契约还本付息,对责任百般推脱,缺乏对储户的尊重,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如果当年保值储蓄的“创新”出了问题,那必须深刻反思对金融领域的监管问题。储户不应该对银行或是政府的过错埋单。
诚信是社会文明进步与发展的基础。如果大家不讲诚信,法治又能何为呢?只有劳民伤财和层出不穷的官司,那是整个社会的悲哀。近年来,银行无信的事件不断曝出,我们不能让银行想怎样就怎样,而银行也不可成为“毫无道德”、“唯利是图”的代名词。信用是银行生存之本,如何对银行公信力进行拯救与维护,该要好好想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