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适用的条件

诚实信用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作用通常已经为法律和合同所明确规定,因此最大的诚信就是严格守法和守约。只有在法律和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时,当事人得依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则,其补充作用甚为明显。对于法官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的法理和依据时,也限于两种情形:一是法律和合同无相应规定,通过解释法律亦不能找到直接法律依据时,得以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各方之权利义务,提供解决问题的规则。二是在法律和合同虽有明确,但处理结果显失公平,有违实质正义情形,法官得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应的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价值解释,继而作出裁判。无论法官依诚实信用原则填补法律漏洞还是合同漏洞,还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属于对现有法律和合同的补充。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有一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甲为推销乙生产的特种设备,正与乙进行谈判。甲了解到乙将不可能从政府的主管部门取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证,而这正是甲向乙付款的先决条件。但甲不告知乙这一事实,且最后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由于没有取得许可证不可能生效。甲要承担在了解情况后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比如,甲向乙保证,如果乙努力取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则向乙授予专营许可。此后的两年间,乙为订立该合同作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当订立协议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时,甲通知乙必须投资更多的金额。乙有权拒绝这一要求,同时也有权要求甲补偿其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诚信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要意思表示自由自愿并真实,能够充分体现表意人的内心目的。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不得通过优势或不对称信息以欺诈方式订立合同,获取非法的有利条件。二是要言行一致,做出的要约承诺应该始终如一,不能反复无常无端改变自己的主意,除非情势发生变更,不得任意变更自己的意思表示。即使情势发生变更,也不能单方采取行动,应该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和同意,并不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否则构成显失公平。同时守信还要求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切实地按照约定而全面地履行。三是从双方当事人开始协商时起,二者是处于一种特殊的前合同关系中。在此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为便利双方的交易而进行必要的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总之,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做到充分尊重他人意愿、善意履行合同和为便利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积极创造条件。此外,诚信原则还应体现在合同的解释方面,即对合同中含糊不清或双方有分歧的条款应本着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诚信原则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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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是不是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是不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是当出现如:恶意串通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等情况才会致使合同当然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https://www.64365.com/tuwen/losrk/
10.劳动报观点一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应属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应该适用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有明确的要求的情形下,应聘者主动提供虚假信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咨询公司未向小李明确...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7313af799ec0018db8eff628e2c4a6.html
11.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这样恶意抗辩公然的承认自己违法、欺诈来主张无效,如果最后支持了他的请求,那这个和诚信原则完全是对立的,所以像这种恶意抗辩行为是应该驳回。在可以宣告无效也可以不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到恶意抗辩规则的使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否认原来的合作基础与事实,仅从事后和趋于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提出的,更不应获得支持。https://wap.lawpa.cn/changshi/783713.html
12.叶名怡:折价补偿与不当得利其七,原则上排除得利丧失抗辩。新《日本民法典》在总则编第121-2条规定,得利丧失抗辩只适用于无偿法律行为和行为能力瑕疵者缔约无效场合。23 其八,完全排除得利丧失抗辩。对于合同/法律行为无效之清算返还,我国从《民法通则》第61条开始,到《合同法》第58条,再到《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57条,一直采取单独立法...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7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