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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裁判思路,稳定社会合理预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至合律师带您快速梳理九民会议纪要之六大裁判思路!

公司纠纷

1.对赌协议

效力

若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仅以协议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履行

主张实际履行的,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

2.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两种例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公司人格否认

纪要明确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精神,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

纪要对否定公司人格的3种典型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如何把握进行了细化。

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怠于履行清算

义务的认定

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因故意拖延、拒绝或因过失导致公司清算无法进行的行为

股东应能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

股东证明其已为履行清算义务做了努力,仍未能清算为客观原因导致,不承担连带清算责任。

因果关系抗辩

股东能够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公司对外担保

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

表见代表不影响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债权人善意认定,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可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公司能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权或决议系伪造,无需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

合同纠纷

1.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1)明确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适用情形,避免合同无效泛化;

2)明确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返还责任、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合同无效中获利;

3)合同无效和解除时法院的释明义务。

2.批准生效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

1)未经批准合同未生效

3)法院判令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一方拒不履行,应当承担与违约责任相当的责任。

3.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4.以物抵债的性质和效力

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

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履行

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

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履行,只能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解除

1)通知解除的条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

2)在合同僵局的前提下,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条件: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6.金钱之债的裁判思路

1)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利率标准。

2)关于民间借贷,着重从规范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人着手,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牟利标准以及借款人知情标准,明确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3)关于金融借贷,对变相利息进行规制;作为对价的价款或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担保纠纷

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独立担保

要将独立担保限于独立保函司法解释规定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的范围

其他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确定民事责任

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责任不能大于主债务

担保责任数额不能高于主债务

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不能高于主债务

担保责任的履行期不能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大于主债务部分无效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求偿问题

在混合担保中,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担保债权的范围

根据我国登记系统设置的实际情况,区别情形

不动产登记簿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表述,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导致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担保范围

对于系统设置比较规范,担保范围与登记簿记载一致的,则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房地分别抵押

设定抵押时土地上有建筑物的,适用《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

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

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流动质押的效力

既要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监管人系受谁的委托来监管质物,也要根据监管人是否已经实际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受谁管领控制等因素判断质物是否已交付,进而确定质权是否已设立。

浮动抵押的效力

登记说,明确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受偿。

关于非典型担保

纪要明确

应当认可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其物权效力的认可,要看其是否完成公示。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

让与担保

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将动产、不动产、股权等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为主合同做担保,合同有效

当事人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权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

债权人可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

金融纠纷

破产纠纷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责任追究机制

有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其违法审判责任线索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要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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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违反诚信原则裁判意见30条裁判要旨:一般而言,基于合同相对性规则,对于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因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第三人作为受害人,应当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因此,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作为合同一方...https://www.douban.com/note/863265865/
6.不能让违法失信行为者从中获利驳回越界维权第二,责任承担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和兼顾利益衡平。任何人不应从违法失信行为中获利,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转租合同无效后,次承租人可否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向承租人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应视次承租人是否善意而定。如果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系擅自而为,即误信承租人的转租...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10/id/5520349.shtml
7.于凤瑞合同违法无效时损害赔偿范围的量定——从不当得利与缔约...英美法上,基于对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当事人的认识、当事人行为的自愿性、当事人参与的程度、原告与被告从违法合同中获取的受益等因素的考量,在不法合同当事人存在非同等的不法时,并无阻碍较为无辜者提起诉求的必要。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教授认为,适用“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时必须辅之以比例原则之利益...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8094.htm
8.江苏高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如对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行使辞职权的行为,除了有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情形,因此,如果过于僵化地使用该规定,可能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因此,如果劳动者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53707.html
9.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是不是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是不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是当出现如:恶意串通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等情况才会致使合同当然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https://www.64365.com/tuwen/losrk/
10.劳动报观点一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应属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应该适用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有明确的要求的情形下,应聘者主动提供虚假信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咨询公司未向小李明确...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7313af799ec0018db8eff628e2c4a6.html
11.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这样恶意抗辩公然的承认自己违法、欺诈来主张无效,如果最后支持了他的请求,那这个和诚信原则完全是对立的,所以像这种恶意抗辩行为是应该驳回。在可以宣告无效也可以不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到恶意抗辩规则的使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否认原来的合作基础与事实,仅从事后和趋于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提出的,更不应获得支持。https://wap.lawpa.cn/changshi/783713.html
12.叶名怡:折价补偿与不当得利其七,原则上排除得利丧失抗辩。新《日本民法典》在总则编第121-2条规定,得利丧失抗辩只适用于无偿法律行为和行为能力瑕疵者缔约无效场合。23 其八,完全排除得利丧失抗辩。对于合同/法律行为无效之清算返还,我国从《民法通则》第61条开始,到《合同法》第58条,再到《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57条,一直采取单独立法...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7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