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查出肺结节等待期后确诊肺癌重疾险被拒赔,「理赔帮」助客户获赔50万

2021年10月,钟雯(化名)通过某平台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次年4月,钟雯被确诊患有“右下肺微浸润性肺腺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以“属于等待期90天内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钟雯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便找到「理赔帮」咨询,并委托理赔帮入驻律师代理本案,最终获赔50万元。

01案情概要

投保险种:重大疾病保险

出险事由:右下肺微浸润性肺腺癌

拒赔理由:等待期90天内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

争议金额:50万

1---投保

2021年10月7日,钟雯通过某平台为自己投保重疾险一份,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0月8日零时,等待期为90天,等待期届满日为2022年1月6日。

2---等待期内接受检查

2021年12月22日(等待期内),钟雯参加单位组织的例行体检,体检结果提示:“右肺下叶外侧基底段磨玻璃小结节:建议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胸外科或呼吸内科随诊”。

3---等待期后

2022年1月16日(等待期外),钟雯在网上向医院医生发起付费咨询,对其病情进行咨询,医生回复“三个月后复查可以”。

2022年4月15日,钟雯被医院确诊为“右下肺微浸润性肺腺癌”。

4---理赔(拒赔通知)

2022年4月28日,保险公司向钟雯发出拒赔短信,以“属于等待期90天内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5---咨询理赔帮

2022年5月,钟雯通过网络找到理赔帮咨询,并委托理赔帮入驻律师代理本案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6---案件结果

2022年8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钟雯赔付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提起上诉,已向钟雯支付保险金。

03庭审纪实

争议焦点

钟雯的病情是否符合“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重度疾病”的情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等待期条款合法有效

等待期前后所检查疾病为同一疾病

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即90天等待期内体检诊断患有右下肺结节,延续至2022年4月15日等待期满后,经病理检查确诊患有“肺微浸润性腺癌”。

因“肺微浸润性腺癌”是对“右下肺结节”进一步通过冷冻切片病理检查后做出的更为客观和准确的诊断结果,从名称表述上也可看出两者的一致性,两者属于同一疾病。

综上,原告钟雯的患病情况符合合同免责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有权解除合同及退还全部保费3206元。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加重被保险人负担,侵害被保险人利益

案涉保险合同2.3条对等待期做了解释且约定了等待期内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该部分还同时约定了若存在“2.3.2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满后确诊发生同一种疾病,且该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等情形时,保险公司亦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内要么被确诊为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因而免责;要么未被确诊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不能免赔。但被告保险公司在等待期定义之后设置的免责条款则变相将等待期内的检查或治疗行为视同发生保险事故,与“等待期”及“保险事故”的定义不符,严重侵害被保人的利益。

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列出《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其中第十四条明确列出“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为防止被保人带病投保,法律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健康告知的询问,允许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但保险公司将等待期内的检查和治疗(并未被确诊疾病)视同发生保险事故,不当扩张了等待期应有的释义,属于加重被保人责任,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十九条也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应属无效条款。

等待期内检查的疾病与等待期后确诊疾病非同种疾病

即便条款“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满后确诊发生同一种疾病,且该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约定有效,但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延续”的内涵和外延。

同时,根据文意解释并结合生活经验,必须是在等待期内的检查结果与等待期后确诊的结果系同一种疾病。也即,等待期内必须被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方能终止合同并拒赔保险金。

本案原告钟雯于等待期内接受单位例行体检,检查结果为“右肺下叶外侧基底段磨玻璃小结节”,之后通过付费咨询的方式进一步咨询了医生,得到的回复的“三个月后复查可以”,并在三个月后确诊为“右下肺微浸润性肺腺癌”,这与钟雯在等待期内检查出的“右肺下叶外侧基底段磨玻璃小结节”并非同一种疾病。

因此不符合“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满后确诊发生同一种疾病,且该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免责情形。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等待期内终止合同并拒赔的条款与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的第14条负面清单条款内容具有“异曲同工之效”。从实质上剥夺了被保人在等待期内进行任何医学检查或治疗的权利,也变相免除了被告就等待期外确诊的重疾进行理赔的义务。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在2021年12月22日参加单位组织例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右肺下叶外侧基底段磨玻璃小结节,并未确诊患有之后诊断“右下肺微浸润性肺腺癌”,并且原告在体检后,也有及时向通过网络向医生咨询,得到的答复系三个月后复查可以。

小帮手看法

*本文案例为理赔帮用户的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字均使用化名。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或官网,理赔帮汇聚1000+律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得到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

THE END
1.老人确诊癌症为什么还是被拒赔?——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结果说巧不巧,这买保险才刚买一个月不到,老马就被医院确诊为肝癌,从治疗开始一直到现在,将近花了15万积蓄,但抗癌治疗是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接下来仍然需要一大笔费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马某联系了当时接待他的代理人,但代理人却表示,这种情况无法理赔,因为保险买的太晚了,重疾险保单还在等待期内。 https://m.cpic.com.cn/c/2020-12-01/1613511.shtml
2.投保之后得了癌症,符合条件却不能理赔?什么情况下才会理赔?小编在文中提到的第一个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胡大姐有糖尿病和高血压病史,在投保的时候却隐瞒了自己之前的病史,以至于得了理赔范围内的重疾,也不会赔付。 5、在等待期间内发生风险 为防止骗保事件发生,投保之后会有一个等待期。意外险等待期时间最短,当天投保,第二天凌晨就生效了;医疗险等待期,30-90天;重疾和寿...https://m.dby.cn/detail-112663.html
3.重疾险新条款案例之等待期内体检出结节,保险人不得免责最后,从保险人对该拒赔条款订立的原意看,是由于在以往诉讼案件中,被保险人往往在等待期内病发,如在等待期内被影像学提示有恶性肿瘤,但在等待期后才被病理学确诊,保险公司往往因此而败诉,因此已有一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了涉案等待期“医学检查”的拒赔条款。而本案中,原告在2020年9月3日的体检中,仅仅提...https://lawyers.66law.cn/s201748b9b804a_anli587326.aspx
4.等待期内体检出异常要告知吗其他医疗险对于疾病审核比较严格,等待期内查出异常,基本都是拒赔的。 2、重疾险 重疾险一般都会在条款内,针对等待期内发现的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包括轻症、中症、重疾采取不同的结果。 有的保险公司等待期内确诊轻症、中症,只是不承担此疾病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不会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https://www.shenlanbao.com/zhishi/10-393217
5.等待期查出问题了,到底赔不赔,怎么解决?重疾险和寿险的等待期在90-180天之间,不同公司定的时间都不同。 假设A先生投保的重疾险等待期是180天,他在第179天的时候,拿到医院的诊断报告,确诊癌症。 虽然只差一天就过等待期,但保险公司并不会赔偿。 所以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尽量等待期越短越好,同时注意避免等待期内体检。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805494810&efid=q_8of9cxyNxPWhgnjpqdy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