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开始逐步发展起来,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试点起步阶段(1992~1994年)。1992年7月,自治区民政厅首先在兴安县组织试点工作,然后逐步推广到灵川、原南宁市郊区、陆川、岑溪等县(市)。同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9号),推动了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展开。到1994年底,广西有19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保险人数22万多人,积累养老保险基金约1200万元。1994年后,成立了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1995年6月在自治区民政厅内设机构中,新设立了农村社会保险处,主要负责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实施办法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地民政部门也积极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至1996年底,全区已有6个市(地)、77个县(市、区)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690人,同时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基金管理等工作也在着手进行。
加快发展阶段(1995~1997年)。1995年、1996年是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较快的阶段,至1996年底,全区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1亿元,投保人数110万人。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积极与建设银行广西分行签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委托协议书,规定全区各级业务管理机构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在建设银行开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年9月,双方对协议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凡基金积累额3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要按比例分级运营,自治区本级负责存储运营20%,县(市、区)存储运营60%。自治区本级、市(地)级存储运营的基金本息全部归属县(市、区)业务管理机构所有,由县级机构统一核算。
整顿规范阶段(1998~2006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决定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职能从民政部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8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机构改革中接管了此项工作,自治区本级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机构也进行移交。到2003年6月,广西有4个市、28个县(市、区)的业务职能和管理机构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还有三分之二的市、县未移交。1999年国务院下发通知对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清理整顿,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停止发展新业务,进行整顿规范工作。2003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基金管理也业务档案的清理上。
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已达到一定的规模。截至2002年12月,全区有87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占县(市、区)总数的85.15%,参加人数184.30万人,收取保费3.77亿元,积累保险基金4.9亿元。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广西农村合作医疗在20世纪70年代曾全面开展,但从80年代初开始,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受到极大的影响,到90年代中期,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仅为20%。1997年,为重建和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广西又大力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到1999年,9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缺乏政府资金的引导和集体经济的支持,刚刚建立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久又遭到了失败。
进入21世纪后,各级党委、政府再次把这项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2001年国务院办公室转发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要求各地重建以大病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因病返贫的问题。2002年,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到2010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并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引导为主的筹资机制和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试点,试点县为平果、陆川、藤县。2004年选择横县、北流、富川等12个县为第二批试点县。截至2005年12月,15个试点县覆盖农村人口976万多,484.2万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60.07%,筹资1.3亿元,受益农民216万人次(其中住院21.6万人次,门诊治疗195.2万人次),补偿医药费用9277.68万元,占总基金的74.1%,住院人均补偿335元,住院人均补偿率23.3%。
2006年广西新增25个试点县,试点县扩大到40个,覆盖农业人口1800多万人。至3月底,40个试点县参合农民1203.07万人,参合率66.53%。
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为基本原则。试点县筹资标准为:对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每个农民,每年中央财政补助1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元,市、县财政补助5元(其中县级1~2元),农民缴纳参合费10元。2006年,各级财政提高了补助标准,中央为20元,自治区为8元,市、县为7元,农民交纳费用不变。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长期以来,广西农村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据2004年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全区乡镇村干部历时两个月的排查,全区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国定温饱线625元的贫困群众有244.8万人,其中五保对象36.2万人,因重病、重残、重灾而丧失劳动能力致使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对象88.6万人,其他低收入对象约120万人。
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自2001年以来,广西每年新增失地农民10万人以上,2005年失地农民约有133.5万人,占农业总人口的3.4%。其中,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约40.05万人,占失地农民总数的30%;基本失去土地(人均耕地小于0.5亩)的农民约50.73万人,占总数的38%;余下42.72万人均耕地大于或等于0.5亩的农民,约占总数的32%。专家预测,未来十多年,广西由于征地而造成的失地农民将会逐年增加。
近年来,广西各地各部门对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虽然逐渐重视,做了许多工作,但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具体做法有,一是安排就业。主要是征地单位安排每个家庭1~2个劳动力就近进厂矿企业工作。目前这类农民还不到总数的1%。二是引导失地农民参加各种社会保障,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但目前这类农民人数也很少。
(二)存在问题
1、认识上有偏差,工作成效不明显。看不到农村社保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干部重视经济工作热点、重点多,未把农村社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也未列入干部的考核,致使工作的推动力不足,缺乏主动性、开拓性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也存在种种意识偏差,担心养老政策多变,对参保后是否能拿到保险金心存疑虑;有些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信心不足,认为合作医疗筹措力度太小,解决不了看大病问题,目前大多农民仍处于观望状态。
保障水平低也是突出问题。广西规定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档次为2元、4元、6元、8元到20元10个档次。不少农民都选择2元/月的档次。即使按最高档次20元/月来缴纳,20年、30年、35年、40年的领取标准分别为136元、358元、562元、874元。全区到2005年6月底只有2万多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到农村60周岁以上老龄人口的5%,和城镇社保水平比差距很大。
2、覆盖面不广,保障水平偏低。作为农村重头戏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其进展、覆盖面和保障水平都不尽人意。至2003年农村暂停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我区农村参保人员为184万人,分别占全区农村人口和农村从业人员的5.35%和8.5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处于试点阶段,参合市县为三分之一,农民参合率在70%以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因资金问题处于停顿状态。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保工作才刚起步。
3、财政支持小,保值增值难。养老保险要求国家、集体和个人各缴纳一部分费用。但广西的经济条件差,地方财力有限和农村集体经济几乎是空白,所有的费用只能靠农民自己解决。各级政府对农民的社保补贴几乎没有。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农民缴纳10元的参合费还比较容易,但要区、市、县都配套一定资金,对大多贫困县来说,每年要配套百万的资金难度很大。
按国家目前的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渠道只能是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原则上高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分段计息。这种单一的投资方式很难让基金保值,更谈不上增值,不可避免会出现责任金缺口,到兑付期时问题更严重。其次,基金由县级管理,基金分散且运营程度低,难以达到规模效应而增值。
4、运营管理不规范,基金筹集模式亟待解决和完善。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和完善。政府在农村社保的建设中承担着资金筹措和管理的职责,但目前各级政府和部门还没有明确的分工。农村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农民缺乏与管理部门以及在他们本身之间的良性互动。此外,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例如,在药品采购、使用制度不健全,药品价格出现虚高现象。
保障基金筹集模式有待完善。从2005年开始,广西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采取中央、自治区、市、县四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5元和农民个人每人每年交费10元的方式,合计45元。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原则上虽然是采取多方负担的方式,但各级财政和集体基本没有投入,所有费用几乎都是参保农民个人负担。
5、管理体制不顺,工作效率不高。广西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是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以及各自为政。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从管理机构上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合作医疗以卫生管理为主,最低生活保障归民政部门管理,而其他一些部门如人武部、计生委、残联等也制定了社保办法和规定,管理也是各自为政。此外,硬件设施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许多宝贵的资料丢失,给管理带来很多的混乱。
二.广西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
保障资金的筹集应以财政预算的资金为主,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努力争取中央的补助金,集体和社会共同承担。
(三)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思路
构建由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等构成的多层次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到2008年,争取在广西全区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应保对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社会统筹基本接轨,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
(四)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争取在“十一五”期间恢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
政府要明确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积极发挥其引导作用。财政比较困难的地方,可以适当调低财政负担的比例,但必须明确财政的份额,不能财政一分钱也不投入。可以选农村劳动力为动员参保的第一批对象。
(五)建立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
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后仍有困难,且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可优先考虑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享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六)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步: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步: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争取在1~2年内恢复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至“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新的试点工作。
三、建立完善广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首先,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适度提高社会保障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同时,还应该细化社保支出标准,界定支出范围,明确政府救助帮困的责任与公共支出方向,确保重点项目的支出,规范农村社保支出专项转移支付的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负担的比例,并确保各项财政资金都能及时到位。同时积极完善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政策,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交纳保险费,引导农民增加社保投入。
其次,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管理。要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建议自治区尽快行文,理顺农村社保管理制度,要求各地政府机构改革所划定的部门职能,将农村养老养老保险业务归口管理,确保上下对口、政令通畅。认真审定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让其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等的待遇。
再次,健全服务网络。要健全各级农村社保队伍,尤其是稳定县、乡、村三级业务经办机构及人员,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同时加强信息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在确保社保经费的同时,应当划拨足以保障农村社保信息化的网络设施和人员配备经费,建立起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社保信息网络。
最后,要注重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力度,更要加大对农民保障意识到宣传,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
(二)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针对广西农村发展的不平衡性好收入水平的较大差异性,单一层次的社保很难保障难以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必须建立以基本社保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多层次社保体系,以体现新制度水平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一致、覆盖广、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统分结合的管理特点。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保形式。对一些无子女的老人,通过政府组织、自愿协议的形式,将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作为遗产转移给愿意承担养老义务的村民来解决养老问题。可以规定70岁以上的无子女村民,其承包田收归集体,由集体供养其老年生活。
(三)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逐步扩大社保覆盖面积
对经济好的富裕地区,先从最低生活保障和合作医疗入手,创造条件,逐步展开,在基金筹集上采取各级财政补贴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经济条件允许的贫困地区,应该把社保与救济工作统一起来。同时要重视以富裕地区推行农村社保制度建设为突破口,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农村社保制度的可行性和规律性,总结经验教训、由点及面,逐步推广。
(四)强化机制创新,积极探索社保资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
完善社保基金运营机制。首先,要健全各级管理机构,乡镇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事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工资由同级财政解决,不得从农民缴纳的保费中提取管理费。其次,要建立科学的基金管理机制,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乡、村所收取的保费全部上缴县级保障经办机构,并由县级保障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对结余的保障基金除留少量周转外,全部上缴。
努力提高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水平。要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主要选择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保障资金的增值办法。可适当放宽投资的限制,尝试进行资金组合和最大增值的市场化运作;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五)加强管理,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
要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工作需要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约束和激励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完善务实规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逐步实行市级统筹,基层管理。
(六)扩大就业,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七)开拓创新,探索建立以土地保障的新机制
广西人多地少,要更多考虑从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要积极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确保农民可以长期获取企业或集体经营的收益分配,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不断提高农民依靠土地,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参考文献:
1、广西社会研究院(编),《2007年广西蓝皮书——广西社会发展报告》,广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2、广西保险行业网,《广西农业保险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几点思考》
3、广西保险行业网,《发展涉农保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广西保险行业网,《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广西保险业的和谐发展》
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网,《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政府财政支出和农民收入的模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