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一某贫困地区的小波和小青相约来到广东深圳打工,准备新的生活。由于两人在一起工作,便自然而然的产生了感情。数年后,随着两人感情的加深,两个人便于1999年5月以夫妻的名义开始了同居的生活,但是并未进行结焙登记。随后两人做起了小生意,有了一点积蓄,为了取得更好的保障,小波在2003年的时候,在取得女友小青的书面同意后为小青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0年期限的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小波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和小青.购买保险后不久,不幸的事发生了,小青在回老家的路上遭遇车祸不治身亡,从此两人阴阳两隔。得知此事的小波悲痛万分,小波在情绪稍微平稳后,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泰康人寿保
2、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然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给出的原因是小波与被保险人的蜡姻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波没能索赔成功,走投无路,便想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来获得他应有的权利.问题:1、小波的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2、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小波的请求为什么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4、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不合理,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成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3、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2、正确,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小波和小青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小波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3、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蜡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是允许事实蜡姻存在并且可以认定其事实蜡姻合法的.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均不认定为是合法的蜡姻存续形式,该焙姻无法律效力,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案例中的男女主人公是从1999年开始同居的,因此他俩之间的蜡姻关系不属于事实焙姻,就是一种非法同居,是违法蜡姻,是不受法律保护
4、的;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小波和小青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小波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而法院也因为相同原因驳回他的诉讼请求。4、根据1994年2月1日颁布的蜡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焙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焙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具焙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应驳回小波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案例二夏某于2013年5月20日,夏某为刘某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且是在经过刘某的书面同意之后,同时指定了受益人为夏某的儿子小王,小王当时有10岁,保
5、险费由夏某来交。夏某与刘某的儿子老王于两年后离焙,老王获得小王的抚养权,离焙后夏某仍按照合同交纳保险费.2015年8月8日刘某因病去世,直到2016年1月夏某得知此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夏某提出的理由是自己作为投保人,一直在缴纳该保险的费用,同时,还与受益人小王是母子关系;夏某前夫老王提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小王,作为小王的监护人,这份保险金应该由他代替小王领取.同时,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给夏某,原因是夏某与老王离焙并且对刘某无保险利益,也不是小王的监护人。问题:1、夏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老王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假设夏某在
6、离焙后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4、假设夏某在离焙后不再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案:1、不合理。因为保单的受益人是小王,而小王的扶养权属于老王,所以作为夏某要求给付保险金是不合理的.2、合法.因为小王未满18岁,其监护人为老王且享有监护权,所以老王请求给付保险金是合理的.2、因为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保费已交满2年,如果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退保险单现金价值。4、保险公司只能催缴保险费,不能进行诉讼,如果60天后仍不缴的,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满2年仍不补缴的,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例三李某是赵四的妻子,有个儿子叫小
7、赵,小赵于2017年1月1日取得赵四的书面同后为赵四办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人寿保险,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四指定受益人为妻子李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赵四死亡后,李某获得2万元的保险金。投保三个月后,赵四查体突然发现得了食道癌绝症,同年六月赵四去世,享年55岁。事后,悲痛欲绝的李某,向儿子小赵索要保险单,这时小赵告诉母亲李某,他将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同事白某借了2万块钱.这时,李某让小赵找白某索要保险单,白某拒绝返还并声称保险单是贷款的质押物,只有还钱才可以归还他的保险单。李某把白某告上法庭希望追回保险单。白某表示,只有李某归还他2万元的贷款,才会归还保险单.在法院受理后,小赵表示,这
8、2万元的保险金应由他继承,因为保险金应该属于赵四的遗产,而自己享有该保险金的继承权。问题:(1)小赵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3)小赵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本案该如何处理?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小赵与赵四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小赵可以做为投保人为赵四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四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
9、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3、赵四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赵四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赵四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小赵无权要求继承。4、法院应判白某归还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案例四2017年1月3日,王某买了一辆大众牌轿车,同时为自己的大众牌爱车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然而不幸
11、否合理?为什么2、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合理?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险有理。因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王某车辆损坏属于此种情形。2、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没有理由。因为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只承担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案中是被保险人以外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人员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3、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车辆损失险,而拒绝
12、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案例五北港市有一名叫建设印刷厂的中型印刷厂,为了工厂财产安全起见,该印刷厂于2013年5月5日,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期为1年,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合同签订后不久的2013年8月9日,建设印刷厂仓库突发大火,印刷厂工人团结一致积极扑救大火,大火最终被扑灭,整个火灾扑救工作总共花费了10万元。随后,建设印刷厂立马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通过对此次火灾事故详细的调查,得出火灾系由于工厂电路老化打火,点燃了堆积在仓库的废纸所引起火灾的结论,在火灾事故发生前建设印刷厂总价值人民币200万元.保险公司为了做本次火灾事故的调查,各个
13、项目共花费了5万元。问题:1、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谁负责?2、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应由谁负责?3、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的金额为多少?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回答:1、由保险公司负责.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题中纺织厂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所支出的费用是必要和合理的,而且没有超过保险金额,
14、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2、由保险公司负责。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60万元。纺织厂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价值为200万元,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为1:2,所以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5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纺织厂扑救火灾的费用为10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60万元。至于5万元的调查费用,题目中明确说明由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根据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即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不是保险公司向纺织厂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