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阮新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阮新华已于2022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周边环境的影响,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参与毒品犯罪,或者成为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以及出售毒品的对象。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阮新华指使未成年人阮某代收毒品、准备工具分装毒品未果,后又指使阮某到宾馆拍照、录像确认毒品买家情况,将阮某引上歧途。阮新华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又实施严重毒品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对阮新华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死刑,突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亦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四
蔡泽雄、林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
——积极响应敦促投案自首通告,主动自境外回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泽雄,男,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务工人员。被告人林小波,男,汉族,1985年4月24日出生,务工人员。2017年5月,游志文(已另案判刑)联系被告人林小波购买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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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波联系被告人蔡泽雄,约定由蔡泽雄向游志文提供甲基苯丙胺20千克。后游志文伙同李雨时、徐源昌(均已另案判刑)来到广东省陆丰市,与林小波、蔡泽雄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同月27日上午,蔡泽雄驾驶装有毒品的车辆与林小波到游志文所住酒店房间,蔡泽雄将补齐重量的149.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游志文、李雨时。后林小波驾驶上述车辆与李雨时、徐源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交接毒品。游志文确认毒品交接完成后,将60万元毒资交付给蔡泽雄。当日20时,游志文、李雨时、徐源昌在福建省泉州市一酒店房间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游志文所租车辆后备箱及后备箱左侧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0.02千克。蔡泽雄、林小波案发后潜逃境外,后于2020年12月1日主动到云南省孟连县孟连口岸向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泽雄、林小波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蔡泽雄、林小波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蔡泽雄是毒品卖主,决定毒品交易的价格、方式,收取毒资;林小波在毒品交易、运输过程中行为积极,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小波的作用相对小于蔡泽雄。二人从境外自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蔡泽雄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林小波的量刑应与蔡泽雄有所区别。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泽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林小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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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二审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也注重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以严为主、宽以济严、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体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达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效果。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自境外回国投案构成自首的重大毒品案件。二被告人系当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向社会发布的《关于敦促涉毒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中所列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看到该追逃通告后通过亲属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主动要求投案,并在投案过程中克服地域、语言、交通等困难,投案意愿坚定,反映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二被告人积极响应司法机关发布的敦促投案自首通告,主动自境外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情节,对二人予以从宽处罚,对其他在逃人员具有示范感召意义,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吴纪剡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组织多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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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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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纪剡、吴小雄、黄曜昌、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纪剡、吴小雄共谋生产麻黄碱并联系生产人员,吴纪剡购买、运送主料和辅料,吴小雄联系生产场地,运送生产人员,指使他人运送主料;黄曜昌出资入股,提供生产场地,参与运送主料、辅料及生产人员,在生产麻黄碱过程中提供帮助,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曜昌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吴纪剡有吸毒劣迹,黄兆祥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纪剡、吴小雄、黄曜昌、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八个月、七年、三年十个月、三年七个月、三年二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制毒物品犯罪属于制造毒品的上游犯罪。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国不断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但在立法层面加大惩治力度,且始终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施治”方针,持续严格管控制毒物品。麻黄碱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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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敏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张淼淼走私毒品、强奸案
——采用非接触式手段走私、贩运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利用精神药品迷奸他人,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韩敏华,男,汉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KTV服务人员。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淼淼,男,汉族,2000年6月2日出生,餐饮服务人员。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敏华明知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等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他人系出于犯罪目的而购买,仍通过互联网联系境外卖家购买,通过支付宝转账或网络虚拟货币等方式支付钱款,采用改换包装等手段从境外寄递入境贩卖给全国多地买家,其中部分系韩敏华收取后又联系他人在境内邮寄贩卖。韩敏华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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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敏华明知是毒品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淼淼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采用药物迷晕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对韩敏华、张淼淼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韩敏华多次走私毒品入境并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韩敏华有故意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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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从重处罚。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张淼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韩敏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韩敏华、张淼淼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韩敏华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张淼淼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
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均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时,均应认定为毒品。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三唑仑等物质的催眠作用,诱骗女性服用,趁女性昏迷之际实施奸淫。因国内严管,犯罪分子难以购得,遂通过互联网联络境外卖家购买,经电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付款,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并在境内贩卖扩散,有的引发严重次生犯罪。本案是一起利用走私入境的精神药品迷奸他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韩敏华以“迷奸药”作为售卖宣传点,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手段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20余次,贩卖对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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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全国多个省份,向买家传授具体使用方法,甚至实时指导他人用药实施迷奸,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被告人张淼淼购买走私入境的毒品,并用于实施迷奸,其强奸二人且有轮奸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案表明,毒品不仅给吸食者本人带来严重危害,还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涉麻精药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不熟识的人给予的食品、饮品等应提高警惕。
案例七
马扎根等贩卖毒品案
——伪造资质骗购大量麻醉药品出售给贩毒人员,依法惩处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扎根,男,汉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农民。被告人段红霞,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人石艳艳,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人方文娟,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人沈富成,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农民。2017年2月,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通过伪造癌症病人住院病案首页、身份证件等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多张麻醉卡。马扎根持麻醉卡以每片0.4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度冷丁),再以每片13元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并以给予一定报酬为诱惑,将麻醉卡提供给被告人段红霞,让段红霞为其到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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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下线。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间,马扎根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多次采用同样手段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均被马扎根加价出售给贩毒人员。各被告人贩卖哌替啶的数量分别为:马扎根744克、段红霞328.4克、石艳艳124.6克、方文娟36.7克、沈富成26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扎根、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明知哌替啶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而骗购获取后出售给贩毒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扎根、段红霞贩卖毒品数量大,石艳艳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方文娟、沈富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扎根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积极发展、指使下线使用其提供的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直接或间接受马扎根指使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沈富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方文娟、沈富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扎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二年、一年九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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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患者病历资料从医院套取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并贩卖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持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多份癌症患者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麻醉卡骗购麻醉药品,发展多名下线采用同样手段实施犯罪,并将骗购的麻醉药品加价数倍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不但导致大量医疗用麻醉药品流入涉毒渠道,还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一体打击骗购麻精药品并向贩毒人员出售的犯罪团伙,认定马扎根为团伙主犯并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严惩此类犯罪及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的坚定态度;同时,对本案中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其他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区别对待、宽以济严。案例八
夏继欢贩卖毒品案
——医务人员多次向吸贩毒人员贩卖精神药品牟利,情节严重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继欢,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医务人员。被告人夏继欢系重庆市某营利性戒毒医院医生,具有开具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处方资格。2020年7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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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夏继欢冒用他人名义开具虚假处方,以每盒170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明知购买者系吸贩毒人员,仍多次以每盒35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贩卖,且均未开具相应处方,共计出售422盒(10片/盒)。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继欢身为依法从事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夏继欢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名吸贩毒人员贩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夏继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部分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戒毒医院医生向吸贩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医疗用途,但被滥用极易形成瘾癖,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被告人夏继欢身为戒毒医院执业医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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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家林贩卖毒品案
——违规购买精神药品出售给吸毒人员,依法严惩基本案情
被告人纪家林,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跑腿代购员。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纪家林在辽宁省辽阳市某医院使用多人多张就诊卡购买阿普唑仑片。2021年11月17日11时许,纪家林在该医院以11元的价格购买1盒阿普唑仑片后,明知陈某某系吸毒人员,仍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阿普唑仑片1盒(40片/盒)被查获。公安人员另从纪家林身上查扣阿普唑仑片1盒和就诊卡12张。
本案由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纪家林明知阿普唑仑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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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家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纪家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
阿普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神经系统,长期服用易成瘾,突然减药或停用易出现戒断反应,严重时可危及生命。一些犯罪分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为滥用而购买,仍套购此类药品非法出售。本案是一起违规购买阿普唑仑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纪家林明知阿普唑仑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他人购买系作为毒品滥用,仍加价近10倍向吸毒人员出售,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案证据显示,纪家林还曾使用多人多张就诊卡违规购买阿普唑仑片。纪家林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还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纪家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处刑,体现了“涉毒必惩”的态度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切勿随意将自己的就诊凭证借予他人,防止被他人违法利用。案例十
韦颖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杀害无辜群众,致三人死伤,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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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颖,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无业。2020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韦颖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携带尖刀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河畔。韦颖认为在此活动的被害人刘某(男,殁年19岁)对其生命有威胁,遂持刀捅刺刘某颈、胸部等处数刀,致刘某死亡;后持刀砍向正在附近跑步的被害人吴某某(男,时年49岁),吴某某避过;认为被害人许某(女,时年20岁)是“女杀手”,又持刀捅刺许某背部多刀致其轻微伤。被害人肖某某(男,时年52岁)见状喝止,韦颖持刀捅刺肖某某背部致其受重伤。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韦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韦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无辜群众,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韦颖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韦颖已于2023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导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本案是一起因吸毒致幻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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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杀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韦颖吸毒后产生被害幻觉,在公共场所杀害无辜群众,致三人死伤,另有一名群众因躲避及时得以幸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人民法院在严惩韦颖罪行的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毒品,切莫以身试毒。
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
SPAR航运有限公司(SPARSHIPPINGAS)申请承认英国法院判决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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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深入实施,如何通过推动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公正高效化解跨境经贸纠纷,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中国法院面对的时代命题。合理确定互惠关系的判断标准对于促进国家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拓宽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正是中国法院在新时期对此作出的积极回应。本案系我国对英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的首例案件,也是中国法院适用法律互惠原则的有益探索,营造了健康向好的判决跨境执行环境,进一步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司法协作互信基础,充分展现了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开放包容的大国司法形象。【一审案号】(2018)沪72协外认1号案例2
东莞市蓝海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香港长宁航贸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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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公司与蓝海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长宁公司是出租人,蓝海公司是承租人,装货港新加坡,卸货港中国广东黄埔。该合同第17条载明“ARBITRATION,IFANY,INHONGKONGANDENGLISHLAWTOBEAPPLIED”。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长宁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海公司赔偿其违约损失及利息。蓝海公司以其与长宁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案涉及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案涉仲裁条款系海事纠纷中常见的表述方式,此案作出了不同于以往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适用仲裁地法律对此类表述的仲裁条款效力作从宽解释,展现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与成熟,体现了中国司法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该案的处理表明我国海事司法将以更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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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的态度支持仲裁,持续发力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审案号】(2019)粤72民初1217号【二审案号】(2019)粤民辖终327号案例3
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FULLINKSMARINECOMPANYLIMITED)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香港丰联克斯公司与安徽进出口公司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约定丰联克斯公司派遣船舶,为安徽进出口公司从印度尼西亚向中国运输煤炭。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丰联克斯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丰联克斯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安徽进出口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75024元(或88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审查认为,案涉财产保全申请基于海商合同纠纷提起,但丰联克斯公司请求保全的财产不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案涉财产保全的审查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案涉仲裁程序系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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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规定的“香港仲裁程序”的要求,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依据该安排第三条之规定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据此,海事法院裁定准许了丰联克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一审案号】(2022)鄂72财保45号案例4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与梁某等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晚,梁某、薛某某、简某等人在海南省文昌市海域非法盗采海砂533m3,被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没收海砂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年9月,为达到掩盖非法采砂的目的,薛某某与叶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锦南公司签订了港口航道清淤疏浚施工合同。12日晚,叶某组织薛某某进行采砂作业,梁某安排刘某、简某随船监督,在文昌市海域盗采海砂3664.70m3。被海警查获后,梁某等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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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以非法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在各自行为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和专家咨询费等。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亦未采取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砂,违反了我国矿产资源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了所涉海域的水文地质和生态环境。各被告明知违法,仍分工进行非法采砂,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令被告薛某某、梁某、简某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99560元,被告叶某、刘某、锦南公司在60528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部被告连带承担专家咨询费用5999.80元。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
海砂对维系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地质地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影响海洋地质构造,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还会因海砂未经处理流入市场对建筑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厉打击。本案中,海事法院坚持最严格保护和全面、立体追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追究非法盗采海砂主要参与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有力震慑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充分体现海事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服务国家海洋战略、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坚定立场、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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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要作用。
【一审案号】(2022)琼72民初37号案例5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与林某某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高某某驾驶船舶到福安市湾坞镇等海域非法盗采海砂17次,累计11295.33m3,并用以销售谋利。林某某、高某某均以非法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林某某、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68万余元。
厦门海事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各方当事人就案涉损失赔偿达成“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调解协议。二被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护费用680298.19元,其中18万元由二被告以自愿认购并委托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分三年履行,剩余赔偿款项由二被告通过公益性劳务代偿方式履行,承担福安市湾坞镇海域海洋环境治理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等,期限酌定为三年,期满后劳务不足以抵偿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该调解协议经公告和送达生效后,被告已依约购买了首期2400吨海洋碳汇,并积极通过劳务履行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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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秉持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综合考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和被告经济状况、修复能力的情况下,将损害赔偿机制与海洋碳汇开发有机结合,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既可以避免因被告赔偿能力弱引发的执行难困境,也可以破解赔偿款与治理修复脱节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碳平衡的目的。本案探索并丰富了海洋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机制,创新海洋生态司法,在“一案一修复”中凸显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作用,是海事法院助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的积极实践。【一审案号】(2022)闽72民初40号案例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沃巴海运有限公司(VERBAMARINECOMPANY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塞浦路斯沃巴公司所属“CAPEKASOS”轮装运的一批自美国运往中国的大豆发生货损。人寿湖南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就上述货物的损失向收货人赔付后提起诉讼,诉请承运人沃巴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后,沃巴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后英国高等法院根据沃巴公司申请签发了禁诉令,责令中方当事人立即中止或放弃其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的法律程序,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立即中止或放弃中国程序。人寿湖南分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沃巴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撤回该禁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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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已经对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的情况下,沃巴公司仍向外国法院申请禁诉令,禁止当事人依照我国法律获得正当司法救济。广州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事强制令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回在外国法院的禁诉令申请,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中国司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对涉外海运纠纷存在平行诉讼情况下如何解决禁诉令问题提供了新路径。其后当事人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下妥善快速解决纠纷,也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效率与智慧。【一审案号】(2020)粤72民初675号案例7
STO租船韩国股份有限公司(STOCHARTERINGKOREACORPORATION)与丰益贸易(亚洲)有限公司[WILMARTRADING(ASIA)PTE.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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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2年7月,韩国STO公司所属“STOAZALEA”轮装载散装棕榈酸化油自马来西亚运往中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新加坡丰益公司,收货人凭新加坡中向石油公司指示,通知方为华东中石油公司。提单正面载明租约并入提单,提单和租约均约定了仲裁条款。船舶抵达卸货港后,收货人拒绝提货。STO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丰益公司、中向石油公司、华东中石油公司赔偿在目的港无人提货造成的滞期费以及船舶营运损失。
南京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各方当事人线上听证、调解,仅用43天便促成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船舶在其他港口卸货,STO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均来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韩国船东主动选择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也未就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提出管辖异议拖延诉讼,新加坡当事人积极参与海事法院主持的线上听证及调解,表明我国海事司法得到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海事法院积极回应司法需求,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成果,仅用43天妥善化解纠纷,让滞港近两个月的“海上油仓”安全卸载并重新起航,是我国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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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2)苏72民初1300号案例8
宁波港船多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中孚供应链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
鑫中孚公司系从事欧洲航线集装箱运输的无船承运人,向船多多公司租赁了700余个集装箱。欧洲港口因疫情拥堵,导致集装箱流转缓慢及下落核实困难,双方对已还箱数量产生争议。船多多公司以鑫中孚公司未归还或超期归还集装箱为由要求鑫中孚公司赔偿灭箱费、超期租金等共2000余万元。鑫中孚公司反诉船多多公司返还押金及垫付资金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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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取证困难等特点。海事法院依托智慧海事审判建设和浙江全域数字化改革成果,组织当事人就近通过移动办案平台和“海上共享法庭”远程对接调解,一揽子解决多起关联纠纷,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确保案件纠纷的彻底化解和各方权益的合法保护。本案的妥善处理,是灵活运用司法政策帮助航运、货代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对引导集装箱租赁行业规范发展,实现航运上下游产业链诉源治理也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案号】(2021)浙72民初2288号案例9
马西马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MAXIMASINTERATIONGROUPLIMITED)与海城镁肥实业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出租人香港马西马斯公司与海城镁肥公司采用1994年版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以“东洋丸(TOYOMARU)”轮装载6633吨化肥自中国鲅鱼圈港运至印度尼西亚班贾尔马辛港。卸货作业因下雨、罢工曾发生过中断。马西马斯公司收取海城镁肥公司支付的运费后,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城镁肥公司等连带支付滞期费等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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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9)辽72民初160号【二审案号】(2021)辽民终955号案例10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睿通(广州)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5年,中民公司与睿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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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转让协议》约定:睿通公司向中民公司转让其享有所有权的“东方华信16”轮,再从中民公司处租回该船舶,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睿通公司另提供中商公司等8名保证人连带保证及“东方华信12”轮作为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期间,睿通公司擅自将“东方华信12”轮转让给第三人且仅支付部分租金。中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睿通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东方华信12”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中民公司与睿通公司之间融资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特性,该合同合法有效,睿通公司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各保证人对睿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睿通公司伙同第三人转让已抵押船舶,逃避抵押责任,第三人对此知情,并非善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阻却中民公司对“东方华信12”轮行使抵押权,该抵押权效力仍及于转让后的船舶。故判决睿通公司向中民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中民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拍卖、变卖“东方华信12”轮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中商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生产性资产的重要途径,具有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的巨大优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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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保留的责任承担、未登记船舶抵押权的追及力等问题,针对当事人恶意转让未登记抵押财产、逃避抵押责任的行为,依法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船舶的追及力成立,对违约方失信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是倡导诚实守信原则、促进公平交易的有力践行。本案的审理对规范航运金融市场秩序,推动船舶产业转型升级,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具有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为海事金融改革创新保驾护航、推动船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审案号】(2021)津72民初283号【二审案号】(2022)津民终778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文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巨大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2: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
案例3: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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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案例5: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案例6: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系列案案例7: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8: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案例9:九江大洪钢铁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职务侵占案案例10: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力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健康发展系列执行案
案例11:唐山成唐商贸公司与天津喜津混凝土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一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案例1
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文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巨大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索引】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671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3448号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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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社会影响
本案中,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水域经营权系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承诺投入的无形资产,更系双方合作的必备资源和前提条件,但协议履行过程中,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却将无法取得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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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责任归咎于巨大公司,违反契约精神。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依法准确认定违约责任,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的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促使国有企业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要始终把优化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使命担当,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商护企”良好生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作为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一方面要坚定不移捍卫法治规则。在法治环境下,才会有公平的竞争,有稳定的预期,有靠得住的信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合法有效的合同得以依约履行,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就是注重以规则的“确定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平等性”,来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要不偏不倚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本案的巨大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未尊重合同约定,欲减轻作为监管合作方的合同义务,加重对方的合同义务,试图将经营风险转嫁至民营企业,该行为当然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和保护。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规范各类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二保护民营企业(家)名誉权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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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案例索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1722号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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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有序舆论环境。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小米公司是高科技领域知名民营企业,对小米公司和其创始人、法定代表人雷军的贬损性言论不仅影响小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影响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舆论环境。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及企业创始人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可能使得民营企业迅速因负面评价而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法院认定针对企业及其创始人所发布的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依法及时适用诉讼保全制度,强调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限制贬损性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严格禁止故意误导公众认知、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减轻和消除影响,切实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提供司法保护。三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
案例3
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5053号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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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签后,电力咨询公司向浑南农业局送达了《浑南区第三方查访组报价详细说明》,主要载明:人员车辆费用明细:1065400元,税金点9%,管理费3%,总计费用为1193248元。2019年末浑南农业局收到电力咨询公司开具的相应发票。浑南农业局拒绝付款,理由为: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双方未结算及未最终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更不符合财政性资金拨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因此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浑南农业局支付服务费1125500元。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浑南农业局支付电力咨询公司服务费1125500元。一审宣判后,浑南农业局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电力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电力咨询公司履行合同未完毕,未结算,未最终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主张的数额与实际工作量不符,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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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财政性资金认可的拨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不具备合同服务资质,服务无法达到标准;案涉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属于无效合同。
社会影响
本案是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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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首先明确案涉合同系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签订,在有大量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关法人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从而支持民营企业要求机关法人支付服务费的请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保护,有利于民营企业持续回笼欠款、维持造血能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4
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原濮阳市天然气公司改制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设立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合资合同》,注册成立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华润公司)。同年8月,濮阳华润公司与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濮阳市城管局)签订《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濮阳华润公司特许经营管道燃气的区域包括濮阳市规划区及原濮阳市天然气公司已取得的其他经营区域,并随所在区域的扩大而扩大。2013年12月10日,濮阳市城管局与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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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公司)签订《濮阳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被诉协议)。
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关系社会生产、百姓民生。濮阳市濮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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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弘扬了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温度。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案例5
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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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社会影响
“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本案以商业秘密为视角,明确了育种材料亲本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明晰了秘密性、保密措施的认定等方面的裁判思路,回答了育种创新成果保护领域的诸多共性问题。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种业企业均对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本案裁判规则将对种业企业的经营方式提供指引和参考,帮助种业企业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最终促进育种材料研发创新,助力我国种业的高质量发展。典型意义
“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意义,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有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促进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随着我国农业专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进程,育种创新主体需要为育种创新链条中的不同环节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的保护机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但能够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保护,而且能够有效增加特定产品的商业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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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提升特定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为创新型民营企业助力赋能,保证确有创新性的育种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手段保护育种创新成果,构建符合企业发展和需求的全链条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五依法妥善审理困境民营企业案件案例6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系列案【案例索引】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破69、70号,(2021)浙0382破13号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乐公司)成立于1996年,下属关联公司为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共登记有液化气钢瓶约21万只,是乐清市城区及中北部近10万居民生活必需液化气的主要供应商。从2020年开始,受企业扩张过快、融资方式单一、担保代偿款未能追回等问题影响,三家公司陆续陷入财务困境,总额达2.3亿元的对外债务无法清偿。
乐清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6月7日裁定受理宝乐公司、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考虑到三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法院先后指定同一管理人,三家公司陆续经历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合并清算转合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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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重整计划裁定批准等事项。本次合并破产重整中,存在高效益、保民生、同协作三方面特点。
同协作,府院联动解决多重难题。通过常态化的府院联动,顺利解决几项难题:(1)针对经营资质即将到期的问题,积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沟通,释明经营资质对企业重整的重要性,并在临近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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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法院裁定确认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
宝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老牌燃气企业,涉及钢瓶燃气的储存和转运,影响千家万户的日常燃气使用,涉危、涉众问题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责任重大。如若企业最终破产倒闭,除了企业营运价值丧失、债权人损失惨重外,还将涉及约10万用户的钢瓶押金返还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该案合并破产重整成功,在促成2.3亿元债权100%清偿的同时,创造保留就业岗位超300个,有力保障超10万居民用气需求未受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本案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是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和破产不停产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宝贵经验。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化与专业化,与属地政府、管理人通力协作,灵活采取“破产不停产+分离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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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等举措,在保存债务人企业核心资产、最大可能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实现破产债权100%全额清偿,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企业职工、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中,约10万用户的液化气使用不受影响,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债务人企业破产债权的全额清偿,亦让企业实控人及其家人卸下多年的负担,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获新生回归正常生活,起到个人债务清理的效果。
本案合并破产重整的成功,真正起到了“保企业+保债权+保民生”的三重保护效果,达到了“企业脱困+个人重生”的双重目的,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7
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320号之六基本案情
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港公司)系一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主营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拥有岸线使用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名下码头毗邻长江口,东与外高桥港区、保税区相接,西临黄浦江,地理位置优越,但因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对外负债十余亿元,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境地。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三岔港公司破产清算案。2020年11月,为保住三岔港公司的营运价值,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上海三中院依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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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由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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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工作。
四是健全完善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时,坚持绿色发展原则,有效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写入其中。审查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综合考虑企业清算价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因素,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积极协助企业顺利解决营业执照到期和经营许可证超期等问题。2022年7月,三岔港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除出资人组因失联而逾期未表决外,担保、税务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8月,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