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召开专家学者“云座谈”:深入阐释民法典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为了积极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依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利用线上平台召开座谈会,来自省人大、省政协、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党校、省社科院、省法治研究所、省律师协会、哈尔滨商业大学等单位的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分别结合自身工作及研究方向,就民法典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进行了深入交流。

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畅谈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意义与体系制度的创新。还就民法典与民事检察监督,民法典怎样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话题,进行了讨论,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本次座谈会得到了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的支持和指导。

以下为座谈会发言摘编。

民事权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守护者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洪明

图为“腾讯会议”截屏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必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民事法律制度支撑。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理解民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体会民法典的鲜明特点,为正确理解、遵守和执行民法典奠定必要的基础。

一、深刻认识民法的基本内容,重视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深刻理解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深刻体会民法典的鲜明特点,领悟其主要精神和丰富内涵

总之,编纂民法典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时代呼唤出发,从人民愿望出发的原则。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人民特色、实践特色。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民法典是治国之良法,世纪之经典。

公安机关如何履行好民法典赋予的职责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杨彤勇

从公安执法操作层面,公安机关要履行好民法典赋予公安机关的三项职责。

第一、要履行好拾得遗失物的接收、保管、返还职责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一规定,是将公安机关70多年来主动承担的失物招领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定职责。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后,对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对于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公安机关在执法中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二是在保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公安机关应当向其收取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四是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应该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要履行好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职责

第三、要履行好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的职责

发挥人民政协优势助力民法典普及

黑龙江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朱志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理应立足自身职能,发挥自身优势,在助力民法典学习普及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发挥人民政协人才荟萃的优势,当好学习民法典的解读员

民法典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要实施好民法典,必须让法典走进群众心里。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政协委员中有很多法律方面专家学者,有的直接从事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是学习宣传民法典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把有法律专长的委员力量凝聚起来,智慧集中起来,作用发挥出来。发挥司法机关、律师队伍和从事法律工作专家学者中政协委员作用,给他们创造机会,提供舞台,搭建平台,聚焦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核心内容,为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民营企业家、大专院校学生和人民群众做民法典条文解读工作,不断提升大家对民法典重大意义的认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让民法典植入每个公民的心田,提高大家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发挥人民政协联系广泛的优势,当好普及民法典的宣传员

三、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优势,当好贯彻民法典的监督员

将民法典转变为生动的审判实践

黑龙江省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何涛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一直占据绝大多数。2017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民事案件3932.7万件,占受案总数67.2%。黑龙江法院一审受理民事案件103.8万件,占受案总数74.9%。所以,颁布民法典对人民法院来说意义非凡,将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提供更加全面、明晰的裁判依据和准绳。同时,也对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和准确适用民法典,更新审判理念、转变裁判思路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和新挑战。

一、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问题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作出了较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一是新增禁止性原则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人高空抛物,旗帜鲜明地表明了立法态度。二是明确侵权人的直接责任,立法导向指明应尽最大努力寻找真正侵权人。三是明确由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责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并赋予其承担补偿责任后的追偿权,更符合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四是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高空抛物的规则体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倒逼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管理,并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公权力机关的调查义务,强调有关机关的介入责任。

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主体责任会日益凸显,也将更有利于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依法查清和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认定责任分担的理由和依据也将更加充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将会有显著提升。

二、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问题的处理原则

随着机动车数量爆炸式增长,以及各地私家车单双号分日限行政策的实施,好意同乘作为值得倡导的互助出行方式日益盛行。但对于好意同乘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如何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问题,逐渐引发社会关切和广泛讨论。

在以往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也一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一是之前没有关于好意同乘处理原则的特别规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中虽然有关于“试乘”问题的规定,但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试乘人本身存在过错。另外,以营利为目的的试乘与属于互助行为的好意同乘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二是虽然好意同乘行为属于一种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本着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原则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的倡导,即使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也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责任。但机动车交通事故往往不仅对驾驶人、搭乘人本身造成损害,人身伤亡的后果往往对各自家庭也会造成比较严重和长远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责任认定作出了较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责任减轻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驾驶人无偿搭乘的善良意愿,倡导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树立保护善良风俗的司法价值导向。另一方面,无偿搭乘人从搭乘机动车中获得了利益,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二是明确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区分。驾驶人仅在轻过失时受到“责任优待”,在重过失情况下与一般侵权人之责任相同,即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是要排除适用责任减轻原则的。

所以,民法典颁布施行后,人民群众对“好意同乘”的民事行为和可能造成后果就能够有一个提前认识及预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责任认定及分担的理由更加充分,案件处理效果也会越来越好。

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典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冯向辉

中国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法律。它不仅是指导和确定人们社会生活的法律集合,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解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基本依据。从民法典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10万余文字中,可以读出其所具有的个性气质和品格。

三、人民性。民法典的价值体系基石是以人民为中心。这里的“人民”不是一个政治、阶级概念,也不是“大多数”或“绝大多数”人,而是泛指所有人,是自然人的共同体。一是立法目的的人民性。民法典编纂把反映人民意愿、体现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就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之规定。二是立法过程的人民性。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把依靠人民体现于民法典编纂全过程。在凝聚法学界共识和整个社会普遍共识的程序上,充分体现人民主体价值和实践价值。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可见参与立法之广。三是立法内容的人民性。民法典编纂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痛点难点,建立完备的民事权益保护体系和社会财富保护体系,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切实担当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以回应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四、法理性。民法典强调讲法理,以法理为支撑和依归。法理包容了一切美好的价值元素和法律公理,而讲法理就是讲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正当性”“合理性”,讲民法的精神内核和核心价值。一是体系构建的法理性。在编纂民法典之初和整个过程中,明确中国民法核心、基本、具体的法理,构建中国民法的法理体系。诸如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环境正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二是立法依据的法理性。在民法典编纂中以民法的核心法理为依归,遵循民法公理和民法通理。物权法中,既秉持最原始的物权法理“物有其主”,又依循当代中国物权的重要法理“物尽其用、物权效率、物权公益”等;婚姻家庭法中,坚持婚姻的核心法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也关切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女性法理”;侵权责任法的法理,就是对利益的双重保护:一方面确认、宣告、明示和规定利益为权利的肯定式保护;另一方面把对利益的侵害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否定式保护。

法律,乃国之重器;法典,则是重中之重。中国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时代特征、具有中国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科学严谨规范的民法典。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在全社会权利观念和契约意识的不断增强下,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严格准确适用及其创造性的法治实践中,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民法典而改变。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作者系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民法典合同编规则亮点

黑龙江省法治研究所研究员、所长王元庆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民法典共七编,其中,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性法律制度,分别规范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交易规则。在总则编中,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很多法律规则,就是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规范;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主要解决“物归其主”和“物尽其用”两大法律问题,保障市场交易的内生动力;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解决的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问题,保障合同交易的安全顺畅。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对合同制度进行了重大创新完善。

民法典7编,84章,1260条,新增、实质性修订合计394条,占比31.27%,保留、非实质性修订合计866条,占比68.73%,重大变化与非重大变化的比例大体3:7。第三编合同编,29章、526条,新增、实质性修订合计182条,占比34.6%,保留、非实质性修订合计344条,占比63.5%。由此可见,合同编发生重大变化的条文高于民法典的平均值。合同编在民法典中的章数占比34.5%,条文占比41.7%,分别为民法典的各章之最。合同编的新增创新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颇多,具有代表性的亮点如下:

严肃了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规定了预约合同制度。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增加合同履行的绿色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增加合同僵局的打破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强化了对房屋承租人的保护。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加强了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保护。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明确禁止利用借款合同高利放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臧东娥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平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公平,也是人们心中的一个朴素价值观,经常被当作是一种利益的衡量标准。但是“公平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而且是基于特别的法律规定时才要考虑。本人的这一观点与民法典中关于公平的一些具体规范是契合的。

首先,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986年民法通则中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1988年的民通意见中限制了显失公平的适用条件,规定了“一方利用对方无经验或优势地位致显失公平“才可以撤销。1999年的合同法缩小了无效合同的情形,规定了“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通过比较发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拴在一起,这一规定明晰的表明要附加“乘人之危”的条件方可以撤销相应的法律行为。当然如果乘人之危并未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也同样是不可以撤销的。

其次,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是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一个有效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以单纯结果失衡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法院一般是不能支持的。因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动摇意思自治思想,而意思自治应是民法的核心思想。意思自治强调自我约束、自我责任,相比之下,公平是体现一种民法的精神,但还不能算是超越意思自治的民法思想。

民法典与民事检察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安亮怡

民法典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等各方面成果,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经验、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的集中法律表达。这部民法典,集成了主要的、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同时,民法典必将对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产生深远的影响,深刻影响国家治理和发展、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和福祉,决定国家和人民的现在和未来,也决定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在和未来。

一、检察机关要确保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实施到位

以人民为中心,是民法典的核心内核。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为民司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和任务。目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主要有:一是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二是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三是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四是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五是支持起诉,依法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全员学习,充分准备,迎接民法典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任务

第一,民事检察要学习、贯彻执行到位。民事检察的职责是监督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审判程序监督、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此外还有一项职能是支持起诉。民事检察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指示,切实把民法典中体现的新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纠纷的办理过程之中,转变以往刑事检察一家独大的监督理念。

第二,刑事检察要学习、贯彻执行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检察在办案中,正确区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取得与故意侵占,欺诈与诈骗,高息放贷与“套路贷”,个人信息保护与犯罪,名誉侵权与侮辱诽谤,确保自己不办错案,离不开对民法典的深刻学习和领悟。

第三,行政检察及其他检察要学习、贯彻执行到位。行民交叉案件日渐增多,行政检察业务的开展需要以民法典为基础。行政检察及其他检察要把学好、用好民法典作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同的政治责任、工作责任。

民法典: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副主任陈宏

民法典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进入了体系化时代,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民众的权益诉求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我国立法史上,民法典的出台具有非同寻常的里程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民法规范逻辑自洽、形式一致、内容完备。我们目前已形成了涵盖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的以宪法为核心,以七个部门法为分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个法律体系还需要动态地不断完善。就民法而言,我国相继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收养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对调整各类民事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不同单行法组成的松散型民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项规则和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从而弱化了民法的逻辑体系。而体系化的民法典使法典内部架构合理,法律术语、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核心特性内在统一、科学合理,最终呈现出来的是一个完整统一、和谐一体的民事法治体系。

婚姻家庭烦心事民法典中找答案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省人大代表李万春

一方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另一方却愿意与之结婚,权利该如何保护?冲动离婚怎样转变为冷静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诉讼却久调不判怎么办?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但因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范围的限制而得不到经济补偿?上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的较为复杂的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一、疾病不再是缔结婚姻的法定障碍,但患病方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婚姻是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双方共同组建家庭。结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实践中,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疾病并不必然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为了保护另一方的知情权,同时增加规定患病一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由另一方自由选择结婚与否;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增设离婚冷静期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闪离现象增多,甚至一言不合就离婚。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等现象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且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此,民法典新增规定“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设立离婚冷静期,是一种人为的“缓冲”,其目的就是让那些出于一时冲动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冷静下来,审慎地考虑离婚给家庭、子女带来的伤害。这对于挽救冲动型离婚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三、离婚诉讼不再是持久战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而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能不能判决离婚,还要看感情是否破裂。实践中,对于那些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婚姻一方来说,离婚可谓是一场“持久战”。对此民法典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的此项规定可以有效地引导诉讼,当事人在首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可以直接选择再分居一年进行诉讼,而不是离婚诉讼驳回后满六个月即诉讼,可以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避免频繁的离婚诉讼。

四、离婚经济补偿不再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直接体现出对婚姻中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中的一大进步。然而,我国目前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只有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才可以从对方处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却得不到经济补偿。对此民法典做了相应的完善,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即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也可以从对方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封面图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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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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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语”形堂“好意同乘”出事故,赔偿责任谁来负?本期故事里身为好朋友的小帅小美 天天一起上下班 不料却掉沟里了 一场围绕着“好意同乘”的故事徐徐展开 听!上课铃声已经敲响! 你准备好了吗? 本期主播:董谦 供稿:董谦 视频制作:路鑫 板书:刘睿涵、周小琛、黄冬杰 原标题:《“法语”小课堂 | “好意同乘”出事故,赔偿责任谁来负?》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431775
2....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还是另有隐情?论好意同乘法律风险综上所述,好意同乘有风险,虽未收取半文钱,人身安全须保障,量力而行保平安。https://news.66law.cn/a/20230914/198850.html
3.好意施惠的经典案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全文(4)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思不同。好意施惠行为中,当事人的施惠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乙并没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为而受该行为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这一要素,因此甲与乙之间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而非无偿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https://www.gzhtlawyer.com/law/25492.html
4.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研究好意同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新兴事物,在汽车从奢侈品变成普通商品并逐渐走进千家万户的今天,好意同乘的发生也呈现出常态化趋势。好意同乘于驾驶人、同乘人、国家、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驾驶人在实施好意同乘行为的同时也取得了情谊上的收获;同乘人无偿乘车,既节省了一定的费用支出,又便利了自己的出行;对国...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15335449.nh.html
5.“好意同乘”出车祸司机减少一成责任泉州网1月25日讯(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唐超颖 林长鑫)假期出游或者上下班,与亲友拼个车、搭个顺风车,不少人都有过类似经历。如果搭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这责任该怎么界定呢?近期,泉港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审结了这样一起“好意同乘”案例。 https://m.qzwb.com/gb/content/2021-01/25/content_7074527.htm
6.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现象也不断出现。搭便车固然有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遇到一些麻烦和风险。诸如以下案例: 案例一:邓某开私家车顺路捎带王某和5岁的女儿到公园游玩,途中与某客运公司所属的一辆大...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0/id/2331093.shtml
7.一分钟学点《民法典》⑧好意同乘发生车祸,驾驶员如何担责?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汽车驾驶员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乙负次要责任,丙无事故责任。 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丙向法院起诉甲和乙。乙在法院审理提出答辩意见——主张是好意同乘,应减轻乙的赔偿责任。但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乙没有证据证明丙在事故中有一定过错,故判决不能减轻乙...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10/22/c4190978.html
8.国际经济法网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可见,只有无名合同才可能适用与其最相类似的相应有名合同的规定,好意同乘中不存在一项合同,甚至连法律行为都不成立,这项非法律行为和客运合同不具有基本的性质上的类似性...https://ielaw.uibe.edu.cn/fxlw/bjmfx1/bjhtf/133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