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新时代私家车普及的产物,顺应了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要求,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极大方便了社会大众出行。而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案例
某天,小红驾车上班途中遇到小蓝。小蓝看到同事小红,喜出望外,请求小红搭载自己一同去单位,乐于助人的小红很爽快地答应了。两人谈笑风生之际,汽车撞到路中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蓝十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小红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小蓝诉至法院,要求小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小红认为自己很无辜,没有收取报酬却还要赔偿是不公平的。小红应当对小蓝进行赔偿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检察官解析
案例中的小红开车时没有注意避让障碍物,对事故的发生构成过错,应当对小蓝进行赔偿。但小红的行为过错程度属于一般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小红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甚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例如超速驾驶、违法交通信号灯通行,则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
检察官小贴士
“好意同乘”作为情谊行为,如果要求对侵权责任进行全面赔偿,不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因此,对“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将情谊行为引导到健康的运行轨道上来,推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
《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等行为的新增亮点条款,均体现出法律框架内对公民行为的道德引领,彰显出我国以法治保障和推动德治,促进法治与德治深度融合所做的积极努力。在这个背景趋势下,帮助人们在培养善念、表达善意的同时,采取恰当的方式实施善行,体现了深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要求。为了不让“好意同乘”好事变坏事,建议施惠者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和车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者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害程度降到最低。当纠纷发生后,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理性维权,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